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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时间:2024-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还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依法行使自治权遇到困难的时候,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有责任提供包括从发展战略、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落到实处,促进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区域自治。这一制度的设置,既考虑了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又考虑到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增进民族团结,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保障。

这里,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之所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从历史上看,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分裂历来不得人心。“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以实现统一为己任,都把自己建立的王朝视为中华正统。采取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本目的正是在于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的统一领导,集中表现为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地区一样,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都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发展经济社会;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坚持维护国家统一领导的同时,对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定。主要包括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人才培养使用自主权;公安部队组建权;经济建设自主权;对外经贸自主权;财政自治权,以及自主发展税收信贷事业、自主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自主发展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发展科学事业、自主发展民族医药卫生事业、自主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等各项权益。这些权益涵盖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此外,还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依法行使自治权遇到困难的时候,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有责任提供包括从发展战略、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落到实处,促进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就是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各民族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保障各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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