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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同级的普通国家机关,又是特殊的自治机关。这一规定,从组织制度上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属性,体现了少数民族自身的当家作主。为了便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更为有效地行使自治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授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同级的普通国家机关,又是特殊的自治机关。为确保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能够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能够从本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切实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在制度设定中,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一系列的特殊权限,从而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具有显著的民族特色。

双重法律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与同级的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一样,同属地方国家机关,享有同等的法定职权。与此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法律地位,即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其他国家政权机关所不具备的自治权。这样的双重身份有力地保证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机关能够更好地从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出发,规划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维护民族团结,增进民族福祉。

人员组成要求。为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更好地行使自治权,体现主体民族自治的精神,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设计上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这一规定,从组织制度上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属性,体现了少数民族自身的当家作主。

民族立法权限。为了便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更为有效地行使自治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授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在我国,法律制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司法解释制定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规章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其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权是在2015年才授予的。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自治县(旗)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起,就一直享有民族立法权。

变通执行权限。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差异性大,各民族所处的社会发展完备程度不同,风尚习俗更是千姿百态。因此,为了既保证国家的统一领导,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国家法制的完备统一,又要考虑到不同的实际情况,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全国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实际,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变通执行权。即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经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下级国家机关可以有条件地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尊重、体现了国家对民族平等和区域自治的尊重。

自主管理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很重要的是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权利。为了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从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出发,更为有效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一系列的自主管理权限。包括人才培养使用、经济建设、对外经贸、财政税收信贷、民族教育、民族文化、科学事业、民族医药卫生、民族体育事业等各个方面。这些管理权限的设定,既实际地充实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内涵,又从权力运行层面上为民族自治地方改变面貌、加速发展、缩小同内地的差距提供了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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