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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队组建权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切实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好本民族内部事务,宪法和法律明确授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公安部队组建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为了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切实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好本民族内部事务,宪法和法律明确授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公安部队组建权。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处于刚刚解放之际,还有些暗藏的敌特分子和土匪没有肃清,尤其是新生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多数地处边疆,防范和打击敌特分子和土匪的破坏活动,维护地区稳定的任务还很重,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1952年政务院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二十二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得组织本自治区的公安部队和民兵”。1954年制定宪法时,五四宪法草案在征求各地意见后期,有地方提出,鉴于民族自治地方维护地方政权稳定,打击境内外敌特分子的任务还很重的实际,建议有必要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组织公安部队的权能。这一建议得到了中央的采纳并吸收到宪法草案中。1954年宪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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