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是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循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团结、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在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确立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发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党中央多次召开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国务院从2000年起,陆续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都纳入了西部大开发范围或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予以扶持;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细化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上级国家机关的帮扶职责;2008年起,陆续制定了进一步促进宁夏、广西、新疆、云南、内蒙古、贵州,以及青海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此外,还通过制定战略规划,实现相关法律规定与规划编制的相互衔接。制定五年规划纲要、少数民族事业五年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规划等一批规划纲要,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地区的法定帮扶职责加以具体落实。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一贯方针,重点在政策、资金、体制机制上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在促进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上取得明显成效。在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上级国家机关的帮扶职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举措:(1)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断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的全部,120个自治县中的绝大多数,都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对其他未列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自治县,也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予以扶持。10多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充分享受到了西部大开发带来的成果和变化。此外,国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既有涵盖整个民族地区的全局性重大举措,又有针对各个民族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的专项政策;既有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又有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同时还有针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项培养政策。这些政策举措,针对性、操作性强,“含金量”高,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2)切实加强规划指导。国家历次在制定实施五年发展规划时,都明确要求总体规划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发展规划要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同时,积极编制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种专项规划。据统计,仅国家制定实施或支持地方实施的专项规划就有32个之多。这些规划,对于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国家还批准实施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海南国际旅游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等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有效带动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3)不断强化资金项目支持。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增加特殊支出项目等办法,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在对8个民族省区、30个自治州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又将53个非民族省区、非民族自治州所辖的自治县纳入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此外,还在扶贫、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加大了专项资金投入的力度,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4)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坚持推动对口支援不断向纵深发展,东部15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0省区的机制不断完善,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有关省区市还结成了良好的扶贫协作关系,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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