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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共6条,主要是对民族平等和团结、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自治机关对本地方内各少数民族的帮助职责、特殊问题处理方式、公民权利义务的履行、社会公德教育和民族关系的维护等作出规定。经济上,贯穿着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国家大力帮助和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支援,共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精神。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于1984年,除序言外共有7章67条。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后,宪法曾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做了四次修改),为了适应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要求,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做了修改。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由原来的67条增至74条,主要是在序言里增写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坚持改革开放,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内容;将原来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改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他修改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支持和帮助方面,主要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财政体制,通过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以及在投资、金融、教育等多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力度,实行自然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

其中,序言部分,阐述了法律制定的依据、目的和意义,民族自治地方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本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章总则,共11条,主要是对立法依据,设立区域自治的范围、级别划分以及与国家的关系,自治机关的性质、组织原则、特别权限、法定义务、工作职责;上级国家机关的基本职责;保障自治地方各族群众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共7条,主要是对自治地方的设立标准、自治地方的名称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是地方名称,“维吾尔”是民族名称,“自治区”是行政地位)、批准程序;自治机关的构成、工作关系、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作出规定。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共27条,主要是对立法、变通、民族语言使用、培养人才、录用人员、组织公安部队、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发展计划、草场森林的所有和使用、地方自然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基本建设安排、企事业管理、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地方财政安排使用、经费开支标准的确定、税收减免、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民族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发展文化科学医疗体育事业,以及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资源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2条,主要是对领导和监督关系、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共6条,主要是对民族平等和团结、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自治机关对本地方内各少数民族的帮助职责、特殊问题处理方式、公民权利义务的履行、社会公德教育和民族关系的维护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共19条,主要是对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全面帮扶责任、配套资金减免、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金融扶持、产业结构升级、专用资金使用、资金税收扶持、发展对外贸易、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对口支援、资源开发补偿、生态保护补偿、人员招工录用、企事业单位管理、扶贫开发、人才培养、发展民族教育、民族政策教育与检查等作出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大制定具体办法,以及本法的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正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政治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自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权力。经济上,贯穿着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国家大力帮助和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支援,共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精神。文化上,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做了全面规定。作为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全国各族人民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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