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010年12月,刘某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园的一栋房屋。后刘某听人说某园的人防工程存在多处不合格的情况,没有配置相应的人防设施设备,没有安装人防标识,人防工程多处存在漏水的情况,质量严重不合格。刘某认为,该市人防办在房产公司不具备申请人防工程验收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其核发了《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该市人防办未严格审查,违反了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市人防办作出的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房产公司向该市人防办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2012年9月,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出具了人防工程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报告,某公司将人防工程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咨询单位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及材料一并报送到该市人防办。2012年9月10日,经验收合格,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
经听取双方辩论,审理事实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撤销该市人防空办作出的《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的诉讼请求。后该市人防办针对某园人防工程存在的多处不合格情况,责令某房产公司限期整改。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该市人防办是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该市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专项验收。该市人防办在收到某公司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依据该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咨询单位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及材料,作出《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市人防办提出,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并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刘某不是适格的原告,这是不对的。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结建人防工程的资金最终来源是业主的购房款,人防工程建设完工之后,一般会移交给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维护费用也由物业公司负责,而小区的物业公司实质上是代表全体业主。战争或者意外情况发生时,小区的业主也是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人,因此,刘某与被诉的人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的原告主体适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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