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2003年10月开始在某市新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49795.95平方米,其中高层建筑面积为9639.95平方米,多层建筑面积为40156平方米。该公司既没有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没有到某市人防办办理审批手续。某市人防办经调查取证后,于2004年7月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向其发出了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同年10月作出了处理决定书,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市人防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维持某市人防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例点睛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也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本案中,某市人防办享有对该市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该市的收费标准,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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