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2014年10月某地民防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小区物业公司未经该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使用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工程内共有房间35间,其中25间住有人员。某地民防局对该物业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核实,于12月5日向该物业公司留置送达了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该物业公司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该物业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6日,某地民防局依法向该物业公司留置送达《催告书》,告知其应当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3万元。催告期满后,该物业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民防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点睛
人民防空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第四十九条规定,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某小区物业公司未经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将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用作住房,属于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某地民防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的。据此可知,未经批准,人防工程设施不能“借用”。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某小区物业公司对于某地民防局作出的罚款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经过民防局催告仍不履行,依法应当由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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