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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有资产还是个人财产

时间:2024-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定,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界定、变更、纠纷调处和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诉争房屋为人防工程口部房,程某虽对其有投资,但据此即认定该口部房为非国有资产,应属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归原告所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人防)国有资产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应由占有、使用其资产的单位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2年,程某出资建设了某市某区的人防干道的口部房,某区人防办予以确认。2002年12月,某区人防办与程某签订了《人民防空租赁使用合同》,约定该区人防办向程某出租该口部房。2012年,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称诉争房屋系自己出资建造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应当归自己所有,自己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用。某区人防办提供了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规与平战结合管理处向某区人防办出具的《关于认定××区人防工程为国有资产的证明》及某区人防工程建设的协议书,以证明诉争房屋为国有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定,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界定、变更、纠纷调处和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等。因此,某区人防办具有对人防工程的产权权属进行界定的法定职权。《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还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按实行形态划分包括“各类已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根据上述规定,诉争房屋为人防工程口部房,程某虽对其有投资,但据此即认定该口部房为非国有资产,应属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归原告所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界定、变更、纠纷调处和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账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办理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所辖人防单位和部门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于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的审批和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改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九)负责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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