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何某是某市人防办主任。2011年,何某为了抵顶该人防办的一笔工程款,违反《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委托某市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人防办所有的一处人防地下
工程1004平方米(账面原值675.8万余元)及南入口41平方米(原值5.4万余元)、北入口35平方米(原值4.6万余元)的面积进行评估。2011年3月24日,该资产评估事务所按照何某的授意,将原价值685万余元的人防地下工程评估至218万余元,并向何某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何某凭借该资产评估报告将该处人防工程以评估价抵顶工程款。案发后,何某因滥用职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点睛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人防资产评估。人防国有资产评估,由占有单位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人防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由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评估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何某任某市人防办主任期间,在处置人防工程时没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于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人防国有资产,没有申请评估立项,没有送审,没有报批,而是擅自进行处理,还以欺骗方式降低财产价值,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决得当。
法条链接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人防资产评估:
(一)资产有偿转让、租赁、抵押、拍卖;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和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价原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评估,由占有单位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防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由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评估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基本亿元以上重大的其他评估项目,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确认。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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