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杜某借调至某县人防办工作,于2008年4月份任人防办干部。在某公司等几个单位建设项目建房期间,杜某听从领导安排,在明知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而没有足额征收的情况下,仍给建设单位加盖人防办的印章,办理人防审批手续。致使应当缴纳的易地建设费31万余元未缴纳。之后某公司等几个单位相继补缴易地建设费。2010年,杜某以滥用职权罪被诉至人民法院,因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点睛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杜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杜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某公司等单位也相继补缴其未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杜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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