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宋某是某市建设委员会干部。2009年,他在A、B、C三个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未报人防部门审核批准、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导致220万余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案发后,该款项依法已全部追缴。对宋某,人民法院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点睛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规定,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宋某玩忽职守,造成A、B、C三个建设项目220万余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因涉案三个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发后已全部追缴,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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