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是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的基石
我们党现在已经拥有8800多万名党员, 党的一切活动都与党员的活动密切相关。 党的生存、 发展和壮大, 一方面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纲领、 路线和奋斗目标来吸引和凝聚具有共同理想信念的成员去完成党的各项任务, 实现党的各项主张; 另一方面又离不开每一个成员发挥主体意识和主体作用来扩大党的影响,保证党的各项任务和主张的顺利实现。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论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增强党的团结统一这一重要问题时强调指出: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3]这不仅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这一新论断, 而且深刻揭示了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本质和主题。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 《决定》 进一步明确提出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4]这一根本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 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5]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 赋予了每一个党员在党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党内基层民主从本质上讲, 就是基层全体党员在一律平等的基础上, 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 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 其实质就是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实践中居于自主、 积极、 主动的地位。 建立健全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制度机制与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是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 党内基层民主的发展状况可从不断强化和提升党员民主意识、 注重抓好基础性工作、 加大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创新等角度去衡量, 但归根结底, 还是要看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 看是否增强了党员对党的事业的主人翁责任感、 看是否激发了广大党员推进党的各项工作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实践表明,无论是拓展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渠道、 完善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制度体系, 还是创新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形式、 提升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质量, 都必须把建立健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机制作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运行的重要保证。 可见, 建立健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机制是衡量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尺。 因此, 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必须首先体现在制度统一规范上, 不仅要做到使党的民主制度成为党员和党组织在党内生活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而且要涵盖和体现在党的建设的各个领域, 使党内基层民主制度贯穿于全部党内生活之中。
(二) 完善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创新是从人性视角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的新思路
多年来我们党对党员的教育比较注重的是党的组织的作用, 即主要靠维持组织的一种持久的外在压力, 强化并依赖自上而下的习惯做法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 管理、 动员、 鞭策并使其制度化, 促使组织成员不断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毫无疑问这种思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 对于我们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完成党组织的各项目标任务起了重要的作用, 今后这种组织行为仍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 我们应当看到, 多年来在党的建设实践中广大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 被管理、 被监督的对象即党内客体而存在的, 党员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一定意义上讲, 这是党员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滞后, 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问题的提出, 体现了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的本质要求, 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理念在党的建设实践中的反映, 而且是从新的历史条件出发, 紧密结合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 从人性视角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的新举措、 新思路, 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创新。 作为主客体双重身份的统一的广大党员, 其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党的感性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自我价值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 特别是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时代条件下, 广大党员的思想空前活跃, 正当权益和民主诉求日益增强, 这种内在动力的支撑更具有持久的激励性。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运行的法律和政治基础, 具有神圣性。党的各级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也就等于把党内的政治生活建立在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的有序运作之上。 从这个意义上讲, 对党员民主权利的规定, 不仅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提供了主体力量, 而且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法律和政治保障。 建立健全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制度机制, 必须切实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 才能把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落到实处。
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民主权利是与党员加入党组织相伴而来的, 这种权利不是哪一级党组织或哪一个党组织领导人的恩赐, 而是加入党组织后自然拥有的。 任何一级党组织, 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着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责任, 没有任何剥夺党员正当享有民主权利或阻挠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 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 离开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和切实保障, 任何所谓的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 都会成为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实践表明, 广大党员只有真正意识并感受到自己是党的主人, 才能真正关心党的事业, 把党的命运同个人的发展紧密地联系起来, 才能心甘情愿地把党的事业视为自己的事业, 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身到党的事业的奋斗中去, 从而激发出持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如果党员主体地位缺失, 必然造成党员主体意识弱化, 广大党员长期处于 “边缘化” 的地位, 党员对党的事业就很难产生积极的热情和动力, 对党组织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就很容易丧失, 势必影响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 建立健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机制, 才能从制度上进一步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 发挥党员主体作用, 进一步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 这既符合党性的特殊性要求, 也体现了人性的一般性要求, 是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科学把握。
(三) 完善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创新是广大党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要求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开创美好未来的伟大实践。 我们党是有着88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 拥有严密的组织体系, 每个党员都直接归属于一个基层组织。 广大党员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如何, 直接影响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成效。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方针政策要靠他们去落实, 影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矛盾和问题要靠他们带领群众去解决。 可见, 建立健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机制事关党的事业的全局。
习近平总书记说: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这为发挥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指明了方向。 广大党员只有始终具有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 自觉向上、 奋勇争先, 党在思想上的先进性才会有物质依托, 组织上的先进性才会有牢固基础。 建立健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机制, 是保证实现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科学化的手段、 程序和形式规定, 能够有效指导党内生活, 调节党内关系, 从而形成民主、 有序的党内政治生活。
只有建立健全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机制, 党员才能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 充满对党内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热情, 才能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体现主体地位。 才能自觉地担负起时代重任, 主动地关心我们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心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心我们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的各级组织就会有更强大的凝聚力、 吸引力,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就会有更强大的组织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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