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复杂性
社区矫正的基本含义就是在社区中矫正犯罪人,在不剥夺犯罪人与社会正常联系的情况下矫正犯罪人。犯罪人如何矫正?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明白犯罪的原因何在。
目的刑主义和教育刑主义都认为,犯罪是以社会因素为主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犯罪原因大体上包括:
1.犯罪的人类学因素
人类学因素又可以分为罪犯的生理状况,如颅骨异常、脑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反应能力异常等;罪犯的心理状况,如智力和情感异常尤其是道德情感异常等;罪犯的个人状况,如种族、年龄、性别等生物学状况和公民的地位、职业、住所、社会阶层、训练、教育等生物社会学状况。
2.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状况、四季、温度等状况。
3.犯罪的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经济和政治、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状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对上述不同原因的研究就构成了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的不同研究路径,在这些学派内部又存在极端对立的派别,同一派别内部也存在着细微的学说差异,这都说明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生理、心理、社会反应过程,对犯罪人的矫正也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监狱对矫正犯罪人还没有实证依据证明到底有没有效果,而且整个矫正论都在受到质疑。尽管如此,我们认为,矫正无论能否成功,它都是我们这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对矫正论的怀疑和否定,意味着我们将彻底抛弃人道主义赋予我们拯救人民从邪恶心灵中摆脱出来的道德义务。犯罪的多因性与复杂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而且需要严肃的人文关怀。只有从各个角度认真分析犯罪人的致罪心理,才可能成功矫正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者只有在准确诊断犯罪人的“犯因”前提下,才可能“对症下药”,研究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
心理学的研究结论也告诉我们,人确定自己的人格、选择自己的行为,都是在遗传与环境的双重影响下形成的,人格的总遗传率大约为40%。随着遗传和经验作用的不断展现,研究者已经区分出三种情况:
①同样的环境经验对有不同遗传构成的个体有不同的作用;
②具有不同遗传结构的个体可以唤起不同的环境反应;
③具有不同遗传机构的个体会寻求、改变和创造自己的环境。总之,个体既是环境影响的相对被动的接受者,又可以通过自己唤起的反应在环境事件中起作用,还可以在选择和创造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每一种情况都有天性和环境的交互作用。犯罪行为形成的复杂的内在心理机制和社会机制决定了,要矫正犯罪人的反社会性人格将是一项多因素综合的复杂工作,它涉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而且需要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
二、社区矫正性质的多重性
社区矫正的性质是什么?一般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工作,与一般的社会工作是不同的。这是从刑罚意义的角度来看待社区矫正的,这种意义上的矫正还未能意识到罪犯的再社会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对犯罪人以及虞犯进行矫正,矫正可以分为犯罪前的预防矫正、犯罪后的刑罚矫正、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后续矫正和帮助,从统合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拓宽,以成功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从这个基本看法出发,社区矫正的性质具有多重性。
首先,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种,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方法,不论是刑种还是刑罚执行方法,其具体的执行都属于刑罚执行活动。既然是刑罚执行活动,就必须强调刑事执法的严肃性、专门性。对罪犯权利的剥夺、对罪犯自由的限制,都必须于法有据,而且必须由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来实施。因此,尽管社区矫正强调要运用社区资源、发动社区群众,但涉及具体的执法活动,则必须由社区矫正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活动主要负责进行监督、报告。同时,既然是刑罚执行活动,就必须强调执法的严肃性。涉及对罪犯权利的剥夺、限制等措施的运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能随意任性而为。
其次,社区矫正还是社区社会工作。前面已经谈到,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基本上不采用“社区矫正”一词,而采“社区处遇”这个概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我们前文谈到,从“劳动改造”到“教育改造”,从“改造”到“矫正”,用词的变化反映了我国逐渐对刑事执法性质的一个认识转变过程,从中也体现了对罪犯人格的尊重。但是,即使“矫正”这个词,也存在一定缺陷。“矫正”的英文是correction,这个词的法律含义就是指惩治、惩罚以及教养、改造。而“处遇”的英文是treatment,其初始含义是指治疗,后引申为待遇、对待,指某人或某物受到对待的方式。美国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刑事执法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是医学心理学决定的“刑罚一福利”或者叫做“医学一福利”模式。矫正主义犯罪学的主要观点认为,犯人是弱势或社会化不良的人,国家有责任通过社会和刑罚政策采取治疗式的积极举动,促使偏差者回归社会,这一思想强调自由、人道与宽容的价值。“处遇”这个词,比“矫正”显得更中性、更人道,没有对犯罪人高高在上的训示态度。当然,词语的变化并不一定导致具体实践的颠覆性变化,但它至少代表了一种倾向、一种希望、一种目标。“社区处遇”的概念,代表了对社会内的服刑人员给予帮助、保护、支持的一种正面积极引导的价值观,其背后隐藏的就是福利模式。因而,社区矫正在中国要想真正取得开拓性的成果,必须要正面承认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及其所具有的丰富的社会福利性质。社区矫正工作者所做的工作当然包括社区监督,但重点应该放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助、保护、支持、辅导等社区福利性工作上,促使服刑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倡导一种博爱、关怀、仁慈、宽恕的价值观,将社区矫正工作融入社区道德共同体的重建工作中,这样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三、社区矫正手段的多样性
社区矫正是教育矫正人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引起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同的犯罪人、不同的犯罪类型,都有各自不同的特殊原因和综合作用过程。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犯罪原因等各不相同,因此社区矫正要能够成功教育矫正这些人,就必须具有灵活多样的改造手段。
对在社区中矫正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不只是对他们的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区分情况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各种手段对他们进行个案分析,制定矫正方案;对在社区生活的刚刚出狱的受刑人,要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帮助和保护,帮助他们成功度过出狱之后的适应期,尽快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社区矫正中的“矫正”,不能仅仅理解为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更要着重理解为通过各种心理咨询、心理分析、物质帮助、情感关怀等手段将其成功地改造为适应社会主流文化的人。社区矫正中的“矫正”,既包括刑事执法活动的矫正,也应当包括社会工作中的矫正。
如前所述,社区矫正要能够取得成功,社区建设是前提和基础。社区矫正的实质就在于通过整合专门机关与社区的力量来矫正犯罪人。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其矫正手段也应是多方面的。尽管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在强调其严肃的“刑事执法”特点,但是没有综合的帮助、保护等救助手段,社区矫正就只能成为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而难以起到矫正的作用。
四、社区矫正的专门性与群众性
社区矫正首先是一项专门机关的工作。无论是对潜在犯罪人和那些违法青少年的矫正和教育,还是那些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罚的犯罪人,或者是那些刚刚出狱的犯罪人,都需要将社区矫正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门工作予以扎实推进,促进社区治安的稳定。在日本,有专门的法务省保护局、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和保护观察所来负责执行社会内处遇;在美国,有专门的缓刑局和假释委员会等机构负责执行缓刑和假释,有专门的缓刑官和假释官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中国上海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司法局。因此,社区矫正工作首先是政府机关的专门工作。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机关还掌握着社会绝对多数的资源,真正体现市民社会本质的社会自治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中介组织还处于萌芽阶段,我国的社区建设真正取得成绩也只在少数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多数地区的社区建设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建设仍然处于艰难起步阶段。我国现阶段的缓刑、假释、管制等刑罚执行情况不好,关键原因就在于市民社会的基础还未成熟,掌握的资源过于匮乏。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首先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工作性,否则社区矫正工作必将处于软弱涣散的状态。
其次,社区矫正具有浓厚的群众性。社区矫正的实质,就在于将犯罪人、潜在犯罪人或者其他刑满释放人员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必然要求充分利用社区各种资源,动员社区内各种群众力量参与改造和矫正工作,将大大增强改造的力量。在世界其他推行社区矫正的国家,都非常重视社区力量的参与。日本实施社会内处遇的人有保护观察官、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及民间志愿者。保护观察官是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的国家公务员,从事“基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改造保护的专门知识,进行保护观察、人格调查及其他与犯罪人的改造保护及与犯罪预防有关的事务”,1994年编制89人;保护司是“具有社会奉献精神,在帮助犯罪人改造自新的同时,努力启发有关犯罪的舆论,从而净化地域社会,为个人及公共利益做贡献”的民间志愿者,编制为52000人之内;改造保护法人是从事改造保护的民间团体,从事持续性保护事业、一时性保护事业、联络促进事业等工作;民间协助组织,包括各种从民间立场参与改造保护的民间自愿组织。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尽管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官方事业,但是同时社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更为积极的作用,民间力量是社区矫正的主要资源。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法”和“更生保护法实施细则”也专门规定了民间人士参与更生保护的方法、程序,而且从其实践来看,其更生保护主要的基础工作就是由社区力量来完成的。其他如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社区矫正也是积极运用社会力量参与改造保护事业,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在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也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的业务优势,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事业,增强矫正的力量,促进社区矫正的专门性与群众性相结合是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
当然,现阶段我国社区力量还比较薄弱,只有少数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社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也是社区矫正“试点”最初仅在少数几个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城市开展的基本原因之一。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体制的逐渐转型,市民社会的基础逐渐成熟,社区建设必然将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贡献的资源也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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