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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参与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我国目前社区矫正中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是目前社区矫正执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再次,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拥有政府执行主体所不具备的先天性优势。政府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淡化其矫正和帮扶职能。以深入整合社会公共资源为出发点,充分提升社区矫正社会公共参与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微观层面上说在于矫正犯罪思想行为,控制和预防再次的犯罪行为,帮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从宏观层面来说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与安全,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通过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多方力量特别是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参与,积极引进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法与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相互协同,逐步建立专业的、高素质的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一、社区矫正社会化参与的必要性

随着“两高、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力量转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最近实地调查研究加上自身的一些体会,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特点,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诸多作用。

首先,我国目前社区矫正中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是目前社区矫正执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队伍一般是为了应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从其他工作岗位“转岗”或“抽调”而来。主要表现为基层司法所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工作力量不足以及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问题。有的司法所没有专职人员,而是由民政员、农技员、信访员或综治办工作人员兼任。

目前以南谯区为例,全区共有10个司法所,工作人员20余人,而全区社区矫正人员已达到154人。人员编制不足,很难开展好新时期的社区矫正工作。而且街道、乡镇地域范围往往很宽,在大中城市人口流动频繁,基层工作人员缺乏代步工具,管理事务多头,令其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行为督导。加之基层司法行政系统的人员过去没有涉足执行刑罚的工作,整个司法行政系统没有涉足过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相关法律经验不足,执法水平低,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要求,更难满足社区矫正的需要。

其次,目前及今后一个阶段,中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组织为基础和核心,基本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城市社区也就是城市政府基础组织的街道、镇、乡,社区矫正的组织、实施机构也就是政府基层组织的司法所。社区的范围也就是该政府基层组织的行政区划范围。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

再次,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拥有政府执行主体所不具备的先天性优势。社会力量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矫正对象,通常会更为尊重和体谅矫正人员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式、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容易使矫正人员更为接受和认可,减少矫正人员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的原因

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传统法制思想方面。政府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淡化其矫正和帮扶职能。我国传统上是一个“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国家,自古以来“刑以弼教”就时常被解读为重刑教化;而目前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执行机制的逻辑延伸,其社区矫正惩罚特性又很容易把握,因此人们偏重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强调监管而忽视社区矫正的其他任务。似乎矫正对象不出事、不重新犯罪就万事大吉,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切围绕“平安”目标,一切基于对矫正对象的控制,根本无暇也无力去实现教育矫正的目标,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更是难上加难。

第二,人们传统观念存在保守倾向,宽容吸纳意识较差。受传统“对立思维”和“概括性思维”的影响,普通人因惯于感性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将这些曾经犯过罪的人视为异己,部分假释人员因忍受不了社会对他们的强烈排斥而又重新犯罪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

第三,政府方面没有建立或者健全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相关制度,缺乏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充分地发挥。

第四,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新鲜的事物,不仅涉及司法领域,而且更多的涉及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以及公共管理很多学科领域。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上仍在不断探索中,无论政府还是普通民众仍需较长的一段时间接纳、认可。

三、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化参与度提高的途径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刑罚的执行,而且还有矫正和帮扶的职能。注重发挥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亲属的作用,提高社区矫正效果。志愿者也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中坚力量,社区矫正志愿者可以包括专家、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可广泛吸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及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人士为志愿者。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征聘、培训、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充分发挥民间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借鉴广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化参与”的社区矫正和管理模式,根据各地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矫正政策。由地方政府制定矫正规划、方案,并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团体进行实施,宏观上把握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方向和可持续性,保持组织机构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促使其发展壮大,由社会组织招募、培训、管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直接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服务,将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政府对该类社会组织进行方向性的指引,协调其他各政府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具体服务进行配合,并对矫正服务进行监督以及对矫正服务的效果进行评估。以培育高素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为出发点,给予矫正专职社工更为清晰的身份定位。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当主要在高等院校的社会工作、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人才中招募,并适时予以培训,以提高矫正专职社工整体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需要。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参与的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其所肩负的辅助矫治监管职责横跨政府行政与社会公益两大领域,实践中,矫正专职社工承担了大量的教育矫治和帮扶救助工作,是社区矫正执法者身边的得力助手,但是,实际工作中专职社工遇到被身份疑虑的并不在少数,无形中打击了专职社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对专职社工进一步发挥自身能力设置了障碍。

以深入整合社会公共资源为出发点,充分提升社区矫正社会公共参与度。这就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产业及部门,如教育培训机构等,需要政府的协调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持倾斜,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发挥其在矫正人员这一特殊人群中的价值。对矫正人员进行专门的思想、行为矫治与为其创造实践与就业机会,引导其重新回到常态社会生活中,形成回馈社会需要的内在动力,实现自身价值。比如在矫正人员教育培训方面,应当在分析社会需求与矫正人员偏好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利用驻区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人力资源及设施环境,重点强化在就业技能、创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适时举办相关讲座,采取多种方式灵活提供一些培训机会。以南谯区为例,公、检、法、司互相配合帮助建立创业帮扶基地,吸纳服刑人员,帮助教育培训,使其较好的重新融入社会。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社区矫正应当积极探索“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的良好态势:如通过政府部分投入、签订合作协议、优惠政策回馈等方式,鼓励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民间社团为矫正人员提供帮助与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机构的作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以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公共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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