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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犯社区矫正的执行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暂予监外执行犯社区矫正的特点所决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应重在进行一般管理。如前所述,对暂予监外执行犯实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与其他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所不同。只要暂予监外执行犯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其进行的社区矫正即算是成功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还包括应当做好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犯是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类型之一。

对暂予监外执行犯执行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三个主要方面:

一、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活动进行的行为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监督管理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进行分类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犯不是一个完全同质的群体,在暂予监外执行犯群体内部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包括三种情形,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并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而符合这三种情形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是存在差异的。因为如前所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前提条件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都要求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前提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不要求不致危害社会的条件。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接收暂予监外执行犯之后,影响他们人身危险性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他们进行适当分类,然后对不同类型的暂予监外执行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从而使他们都能够受到相应有效的监督管理。例如,对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严格监督管理;而对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维持适度的监管强度即可。

(二)重在进行一般管理

由暂予监外执行犯社区矫正的特点所决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应重在进行一般管理。这里所讲的一般管理,是指对暂予监外执行犯在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方面进行的管理。

如前所述,对暂予监外执行犯实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与其他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所不同。对暂予监外执行犯实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定事由,待其法定特殊事由消失后,不论其在社区服刑期间是否表现良好,都会被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具体地说,社区矫正机构对暂予监外执行犯应当着重从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是否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在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是否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是否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而不是主要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只要暂予监外执行犯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其进行的社区矫正即算是成功的。而对暂予监外执行犯教育改造的任务,是在其法定特殊情形消失、被收监执行后,主要由监所部门完成的。

(三)注重发挥家庭作用

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应注重发挥其家庭的作用。家庭在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论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还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家庭都是其活动的主要场所,他们都需要来自外部的帮助,尤其是家庭成员的帮助。此时,如果家庭成员能够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照料的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和督促,那么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将会事半功倍。基于此,社区矫正机构要重视发挥家庭在暂予监外执行犯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教育、引导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家庭成员尽量摆脱犯罪带来的羞耻感,尽快克服“丢包袱”等不良心态,动员、鼓励其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暂予监外执行犯服从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四)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还包括应当做好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是暂予监外执行犯监督管理中的重要手段和环节。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是指有权决定机关在发现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时,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司法处罚形式。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重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暂予监外执行犯,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暂予监外执行。

关于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该情形主要是指保外就医的罪犯骗取保外就医、无故拖延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终止妊娠或婴儿已满1周岁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已经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根据司法部《暂行办法》的规定,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第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第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第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第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就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钱某,27岁,199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3年7月7日,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5年6月6日,因躁狂抑郁症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1年。在刚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时,钱某基本上还能服从矫正管理,参加矫正办组织的集体教育和公益劳动,但在后来就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主动汇报思想,不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劳动,以至于到后来踪迹不见,在社会上和矫正对象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江苏省溧阳监狱的同志在了解该犯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后,当即决定:一是带该犯到正规医院进行复查病情,二是待病情稳定立即予以收监执行。太湖镇矫正办的同志和公安派出所的民警积极配合监狱的同志,在做了大量的相关工作后,及时将该犯找到并收监。这是江苏省无锡市首例矫正对象被撤销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例。

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中看,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一般也就是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此同时,由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性,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还有特别规定的条件。对此,一些地区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2008年7月1日制定的《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收监执行:

(1)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自伤、自残、欺骗拖延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

(2)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区县迁居,或者逾期未归脱管的;

(3)保外就医后不就医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丧失具保能力、资格,又无新具保人的;

(4)罪犯疾病疫愈、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或者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的;

(5)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其他情况。

又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并于2006年8月16日印发的《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1)运用非法手段取得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资格的;

(2)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间的;

(3)保外就医后有条件就医而不就医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

(5)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再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如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

(1)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

(2)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限的;

(3)保外就医后不积极就医治疗的;

(4)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

(5)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危害社会行为而必须收监执行的;

(6)其他应予收监的。

关于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的实践,我国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的有权决定机关有三类,各自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一般是:由司法所提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后,经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由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将该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

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一般是:由司法所提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经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送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决定;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将该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

在上述两种程序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与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相似。

二、教育矫正

教育矫正,是指利用各种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积极转变的工作。

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社区矫正,重在一般管理,教育矫正只是处于辅助地位。即便如此,也不能忽视对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教育矫正的作用,恰到好处的教育矫正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

对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教育矫正,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教育暂予监外执行犯服从监督管理。暂予监外执行犯能够到社区服刑,并不是因为其经过监所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明显很小,而是因为其特殊的身体状况。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犯的这一特点,阐释国家人道主义的行刑政策,有针对性地教育感化其服从监督管理,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注意发挥取保人及其他家属的教育作用。在暂予监外执行犯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取保人及其他家属的作用,不仅有助于对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助于对其进行教育感化。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发挥取保人及其他家属的教化作用,教育、引导他们消除负面情绪,动员、鼓励其积极协助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对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心理矫正。一般来说,暂予监外执行犯都有在监所服刑的经历,这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往往存在心理负担较重的情况,当他们被暂予监外执行后,还可能面临着家属以及护理人员的不管不问或冷眼相对。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矫正。

“虽然我现在在保外就医,虽然我现在已经年龄很大了,但是我还是想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以借此向我曾经伤害过的人表示歉意,向大家昭示我的悔过之意。”这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真实话语,这是一颗真情回报社会的真诚之心,当年近七旬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将3000元社会公益捐款送至司法所的时候,周围的每一个人无不为之感动,大家都深深体会到了社区矫正活生生的教育感化成果。

据悉,社区服刑人贸张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身患重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于2010年9月开始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鉴于张某身体状况较差,行动困难,司法所按照规定对其减免了部分公益劳动,但张某在其家人的协助下,坚持参加司法所的各类思想教育与公益劳动,从未缺席一次集中活动,她对自己目前的罪犯身份认识深刻,表现出自主接受矫正的强烈积极性,并一直严格按照保外就医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由于张某夫妇年龄偏大,子女工作较忙,司法所矫正工作者也会每月上门协助其赴医院接受理疗。

一直以来,张某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心理负担重,始终沉浸在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深刻痛悔之中,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及时对其介入心理治疗,邀请心理咨询师,运用先进的心理诊疗软件对其实施了形式丰富的心理疏导。慢慢的,张某脸上的阴霾逐渐散去,那种对新生活乐观自信的态度开始显现于其洋溢的笑容中。

在春节后首次集中公益劳动中,张某发现社区老年活动室由于缺乏维护,部分桌椅已经开始破旧,给社区老年人业余活动带来了诸多不便,于是,她将家中亲友送来的慰问金一点一滴地节省下来,并决定向社区捐献3000元人民币,用于为社区老年活动室增添桌椅。

张某的行为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良好体现,彰显了社区矫正的教育感化效应,只要监管到位、教育深入、帮扶落实,社区矫正必然能够达成其所追求的美好愿景。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犯参加公益劳动的问题。公益劳动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这可以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犯是否参加公益劳动的问题,应当慎重对待。对于大多数暂予监外执行犯而言,他们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理由是他们存在着不适于在监狱和看守所中服刑的问题,既然他们缺乏在监所中服刑的能力,那么,也往往不具备从事劳动的能力。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适宜组织暂予监外执行犯从事公益劳动。但是,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犯的身体状况有了好转,他们也有参加公益劳动的意愿,那么,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其参加力所能及的、适量的公益劳动。

三、帮困扶助

帮困扶助,是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与发展的问题和困难的工作。与教育矫正相同,帮困扶助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社区矫正中也是处于辅助地位。同样,即便如此,也不能忽视对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帮困扶助的作用,恰到好处的帮困扶助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对暂予监外执行犯进行帮困扶助,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帮助消除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排斥和歧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犯予以排斥和歧视的现象大量存在,不利于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教育、引导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取保人、其他家属以及医疗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帮助消除他们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排斥和歧视,从而让暂予监外执行犯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护理,积极配合接受社区矫正。

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犯必要的生活及医疗救助。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可以酌情予以补助。可见,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生活及医疗费用一般是由其取保人及其他家属负责承担的,当他们承担这些费用出现困难时,虽然监狱可以酌情予以补助,但是往往不能满足治疗和护理的需要。如果这个费用问题处理不好,有可能会引起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取保人及其他家属的不满情绪,进而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帮困扶助工作予以一定的重视,协调监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为特别困难的暂予监外执行犯提供必要的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从而帮助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2010年11月11日,四川省宜宾监狱将保外就医的兴文藉罪犯陈某送到兴文县五星乡派出所,并通过派出所通知其家属到派出所领人。该犯患原发性高血压病二期极高危组,又患严重慢性支气管炎。监狱未告知该犯的真实病情,而其家属(即陈某哥哥)在不知道陈某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出于对陈某的可怜和监狱的劝导,便将陈某接到家中,第二天才接到监狱医院的病危通知。11月13日,陈某病情加重住进了乡医院治疗。陈某哥哥虽系同胞兄弟,但在幼年时就抱养给了他人,兄弟两人本无感情,加之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于是,11月15日,陈某哥哥便给监狱打电话,告知陈某病情恶化并已住院治疗,要求监狱给予报销50%的医疗费,如果因病死亡,还要求监狱承担全部的丧葬费。但监狱方面告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担保的亲属负担,所以监狱拒绝承担医疗费。2000多元的医疗费陈某哥哥确实无力承担,并且后续医疗费又是个无底洞,因此,陈某哥哥告知监狱,如果监狱不能满足其要求,就到省上上访,一旦陈某死亡便将抬尸到市政府。

寻知情况后,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向市司法局、县委政法委汇报了情况,又与宜宾监狱多次沟通、协调,并对该犯家属进行安抚劝导,但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妥善处理好陈某医疗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上访事件的发生,12月14日,县司法局局长曾某某带领基层股股长和工作人员一行四人再次专程赶往五星乡政府进行协商,与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座谈会,共同协商处理陈某医疗费和具体困难等问题。

通过多次协商研究,县司法局与乡党委政府达成了共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形成了五点意见:

(1)县司法局积极配合五星乡党委、政府做好相关的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恶化,并继续与宜宾监狱衔接,及时通报具体情况;

(2)五星乡党委、政府安排人员做好陈某哥哥的思想稳控工作,防止上访事件的发生;

(3)为该犯办理新农合医保,以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给予补贴,并积极协调县民政部门,争取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救助;

(4)向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汇报此事,争取政府资金支持;

(5)与乡卫生院协调,重新接受陈某入院。按照上述意见,县政府即刻划拨了1000元专项的医疗救助基金,陈某的医疗费、困难补助及就医等问题相继得到了妥善解决,防止了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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