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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剥权犯的社区矫正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做好对剥权犯的监督管理,是对剥权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剥权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再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撤销原判决,在确定新罪应判刑罚的基础上,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追究剥权犯的刑事责任。剥权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了违反人民法院判处的禁止令但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领域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犯,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通常把这类罪犯简称为“剥权犯”。根据2003年两院两部《通知》的规定,剥权犯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种类之一。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也把剥权犯作为重要的社区矫正对象。但是,在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没有规定依法对剥权犯实行社区矫正的内容;2011年8月公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没有规定对剥权犯实行社区矫正,这使得对剥权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变得复杂起来。本章将论述剥权犯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

一、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活动进行的行为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作。在社区矫正中,对于剥权犯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做好对剥权犯的监督管理,是对剥权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

(一)在社区矫正中监督剥权犯的主要内容

在社区矫正中,监督剥权犯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他们履行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服刑义务,从而实现社会正义,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目前,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主体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监督剥权犯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刑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的这些规定与2003年以来的社区矫正实践不一致,在社区矫正机构中,对剥权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如何恰当解决法律规定与工作实践之间的不一致或者矛盾冲突,是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和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而言,无论是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两个方面:

1.明确剥权犯应当履行的服刑义务

剥权犯在社会上服刑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服刑义务是对他们进行监督的依据和标准。剥权犯的服刑义务主要规定在刑法规范中,《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权犯在社会上服刑期间不得行使的四类权利,实际上就是他们的服刑义务。

同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也确立了一些剥权犯应当履行的服刑义务。例如,2004年5月9日印发的司法部《暂行办法》第27条也规定了剥权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的服刑义务。该《暂行办法》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一些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也对剥权犯规定了一些服刑义务。例如,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公安局2005年1月14日发布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并报告活动情况;

10.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又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于2008年1月9日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第25条、第22条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剥权犯除了履行《刑法》规定的服刑义务之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2.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

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鉴于对剥权犯的服刑义务的规定,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4项规定的“犯罪和刑罚”事项,而这类事项只能通过国家法律规定,因此,严格说来,只有《刑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才是剥权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履行的服刑义务;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可以作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制定社区矫正立法的参考,这类规定要真正成为剥权犯的服刑义务,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确认。

2.采取有效方法对剥权犯进行监督

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来看,对剥权犯的监督方法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办公室会面。

这是指让被监督的社区服刑人员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的行为监督措施。例如,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要求剥权犯到监督机构办公室,询问他们是否严格遵守了《刑法》第54条的规定。

2.现场走访。

现场走访又称为现场探视,它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到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或者生活的地点进行查看的行为监督措施。例如,在进行基层选举时,监督人员到选举现场,查看剥权犯是否被作为候选人,是否进行选举活动等。

3.电话查证。

这是指通过电话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的行为监督措施。例如,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打电话给剥权犯,或者要求剥权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打电话给监督人员,了解他们是否严格履行服刑义务等。

4.其他方法。

监督人员可以通过一切便于监督剥权犯履行服刑义务的方法,对他们实行监督。除了上述方法之外,还可以利用邮件查证、书面报告、社会调查、查阅文件和档案等方面,了解剥权犯的有关情况,预防和制止他们违反《刑法》规定行使被依法剥夺的政治权利。

(二)在社区矫正中管理剥权犯的主要内容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于剥权犯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判决与释放

对于被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剥权犯和在判处非监禁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权犯,人民法院在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宣告判决之前,应当向其固定居住地的派出所核实其居住地址,派出所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核实其居住地址。

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当庭作出书面保证。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作出保证。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应当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或决定作出后7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在判处监禁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监禁刑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后开始在社会上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应当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前,核实其居住地,告知其在释放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作出书面保证。

2.报到与接收

无论是被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权犯,还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在服完主刑后释放的剥权犯,都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3.法律文书交接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附加非监禁刑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后,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监狱应当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或者被假释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4.处理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剥权犯

剥权犯违反服刑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追究刑事责任。

剥权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再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撤销原判决,在确定新罪应判刑罚的基础上,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追究剥权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给予治安处罚。

剥权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了违反人民法院判处的禁止令但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剥权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了既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轻度违反服刑义务的行为时,他们会受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例如,受到社区矫正机关的警告或者由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受到社区矫正机关的记过处分等。

5.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的终止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刑事判决书》中明确规定,对剥权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期限,就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在社会上服刑期间,完全履行了规定的服刑义务,那么,服刑期满时社区矫正就自然结束。剥权犯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30日作出书面总结,司法所应当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剥权犯因重新犯罪被羁押的,自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

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

二、帮困扶助

帮困扶助,是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的工作。对于很多剥权犯而言,如果他们在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遇到了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本人难以克服的困难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他们开展帮困扶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克服困难。

在2003年发布的我国第一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权威性文件——两院两部《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

2009年发布的两脘两部《意见》明确提出了“帮困扶助”的概念,更加详细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这些方面的帮困扶助内容,同样适用于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

对于不脱离社会型剥权犯而言,他们在适应社会生活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可能少一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不存在问题和困难。

对于从监狱释放型剥权犯而言,他们出狱后的情况与假释犯相类似,他们在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可能多一些,对于帮困扶助工作的需求更为迫切。

为了做好剥权犯的帮困扶助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接收他们时,对他们进行需要评估,了解他们的需要的不同种类与迫切程度,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帮助。这样就能够增强帮困扶助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帮困扶助工作的有效性。

三、教育矫正

教育矫正,是指利用各种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积极转变的工作。对于在社会上服刑的剥权犯而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教育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教育他们准确认识法律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规定,帮助他们确切地认识自己的服刑义务。

要教育他们认识履行服刑义务的重要性,使他们认识到不履行服刑义务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提醒、督促他们自觉履行服刑义务。

可以根据需要对他们进行其他相关教育。例如,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一般而言,对于剥权犯的教育矫正任务与其他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一定区别。从具体内容方面来看,对于剥权犯的教育矫正内容有一定范围,主要围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和遵纪守法开展教育,而不一定进行认罪悔罪一类的教育改造工作。从迫切程度方面来看,对于剥权犯的教育矫正似乎也不像对其他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那样迫切;如果剥权犯能够履行服刑义务,能够遵纪守法,就不一定进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和改造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准确理解法律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依法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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