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初步形成
(1)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 《告台湾同胞书》。 《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提出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告台湾同胞书》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重要宣示,标志着对台方针政策的重大转变。
(2)邓小平提出对台湾实行 “三个不变”。1979年底,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指出,对台湾我们的条件是很简单的,那就是台湾的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与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民间交往照旧。条件只有一条,那就是台湾要作为中国不可分的一部分。这些论述已蕴涵着“一国两制”的思想。
(3)叶剑英发表 《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198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第一次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概括起来,有四个要点: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提出 “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的主张;提出国家统一后, “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提出 “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4)邓小平首次提出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概念。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的谈话中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指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法解决。这是邓小平,也是党的领导人明确提出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我们的政策是实行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8页。
(5)设立特别行政区写入宪法。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所载明的 “设立特别行政区”,指的就是实行 “一国两制”。这就表明,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
(6)邓小平提出实现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六条设想。1983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的谈话中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们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的谈判。在这次谈话中,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提出 “六点办法”。
“六点办法”: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给台湾留出名额。
经过 《告台湾同胞书》、“叶九条”“邓六条”,以及邓小平和中央领导人的其他一系列有关论述,“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大大丰富了。在此基础上,党和政府确立了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1985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把 “一国两制”确定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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