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政发 〔2009〕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等七部门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推动 “科技北京”行动计划 (2009—2012年)实施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重大意义
1.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支撑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五大措施之一,是审时度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出的战略决策。科技人员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基层、服务一线企业,切实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和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重要作用,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组织实施 “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
2.政府各部门要发挥组织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主体作用。要把落实 “科技北京”行动计划与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集成资源,营造环境,形成合力。要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研发项目;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要建立科技人员进企业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加强对先进事迹的宣传,引导更多的科技力量投身于服务企业的创新实践中。市科委、市教委、市经信委和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建立推动产学研合作的议事机构,协调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的问题,发现、宣传产学研合作中的典型机制、模式,进行示范。
(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3.组织科研人员、技术经纪人深入有技术吸纳能力的企业,了解企业科技需求。组织中介机构收集高校、科研院所的成果,召开分行业领域的企业科技需求对接会。对接上的项目,高校和院所要组织相应的科技人员团队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服务。各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学会应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优势,深入企业开展技术需求调研,根据企业需求,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定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和促进技术对接活动,提高企业获取技术信息的有效率。
4.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带职务成果创办企业,并允许其职务成果作价入股。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研发及技术转移服务团队。
5.对企业已有研发成果,市场需求大,但缺乏产业化资金的,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火炬计划、成果转化等方式给予补贴;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使研发成果能够迅速实现产业化。
(二)促进企业技术研发
6.建设产学研结合的行业研发基地。围绕北京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以推动经济总量增长和促进行业竞争力提升为出发点,以转制院所和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联合社会力量,以行业关键技术攻关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资助和市场化运作,建设一批国内一流的新型行业研发基地。
7.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科技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财政经费资助。对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取得的自主创新成果,科技经费给予研发补贴。
8.充分发挥本市现有各类为企业创新服务平台的作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通过各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帮助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或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做应用开发。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企业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和产业联盟,促使机构之间的优势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9.鼓励企业聘请京内外行业顶级专家,作为企业的技术带头人,带领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三)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10.市科委、市教委和市科协要动员科技人员组成技术、管理专家团队开展定向对接服务。要在企业集中区域定期设立 “企业技术管理问题门诊”,为企业开展战略与管理咨询、技术诊断与改进等服务活动,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针对企业的具体问题,组织相应的专家深入企业解决问题。
11.政府资助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中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要向中小企业开放服务,满足企业的使用需求,降低企业研发活动成本。
12.鼓励公益类科研院所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的检测服务,对为企业服务达到一定比例的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要加大投入力度;在亦庄、空港开发区等企业集中的地方,根据企业需求,设立检测服务窗口,减轻企业负担;通过深入企业、集中培训、专场培训等方式,为有需求的企业开展检测方法和检测手段的培训,帮助企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13.设立科技政策 “咨询日”,加强对企业的科技政策宣传服务。对于企业集中的园区或工业园,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科技政策宣讲会、免费发放宣传材料和读本、培训、讲座、研讨、交流等形式,把国家及北京市出台的各项科技政策有针对性地送到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要实行一条龙的政策落实服务。
14.鼓励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进行科技创业预孵化,推动新的科技创业企业的出现。各类学会、协会组织要为企业提供培训、交流与合作的服务平台。
15.以 “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为抓手,依托相关学会、科研院所、高校及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开展为企业科技创新做贡献活动。举办 “首都创新论坛”,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开展技术创新理论和方法的专题讲座和培训。
三、政策措施
16.落实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各项政策。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及其利益分配,应按照协议或有关规定予以落实。鼓励企业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
17.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8.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为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或将已有技术转让给企业,免征营业税,并可以在转让或开发费的净收入中提取20%的奖酬金,用来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的费用可以15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可以享受市财政经费的补贴。
19.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保障科技人员在派出单位的相关待遇。对于短期派出科技人员,派出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把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重要依据。对科技人员主动到企业进行一年以上长期服务的,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保留原职级和工作岗位,脱产工作期间经企业考核合格,视同完成原单位脱产期间的基本工作量,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职务、职称。
20.鼓励企业为科技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开展工作的氛围和环境,明确科技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相应报酬,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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