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发 〔2003〕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第七部委制发的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发 〔2002〕55号),深入实施首都人才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合 《北京市贯彻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办发 〔2001〕30号),特就北京市贯彻落实“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紧紧围绕北京 “新三步走”战略的实施,以培养我市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为目标,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形成分层次、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体系,加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开拓创新,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专家和国内学术技术带头人,为首都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高层次人才保证。
以贯彻落实 “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人才工程”)为契机,加大本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力度,到2010年,在本市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 (以下简称拔尖人才);培养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某一学科、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以下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一批在各学科领域里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人才 (以下简称优秀年轻人才)。
二、选拔培养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培养人选主要在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成分单位中选拔。
(二)选拔对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入选我市各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的优秀人才,回京工作 (服务)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及其他在北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绩的年轻人才。优先选拔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等我市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以及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要求的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急需高级专门人才。
(三)选拔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1.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拔尖人才培养人选:
(1)在学术、技术、管理等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有创新理论,具有冲击世界科技前沿或提升学科在世界范围内科技地位的先进水平者;
(2)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承担国家和北京市的重大科研课题、项目的主持人,并取得突出成就者;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国家发明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拔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
(1)在学术、技术、管理等领域取得创新成果或有新理论,对本学科及本行业的发展有开拓性贡献者;
(2)有新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国家和北京市的重大科研课题、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担任子课题的主持人,并做出了突出贡献者;
(4)获省部级奖项 (不含社团、协会及群众团体奖项),一等奖(一项)第一人、二等奖 (不少于两项)第一人、三等奖 (多项)第一人。
3.本市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才培养人选的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含45周岁);拔尖人才后备人选中,业绩突出者,其年龄可适当放宽到55周岁 (含55周岁),但要有近五年获国家级奖项的成果。推荐国家 “人才工程”人选的年龄控制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4.优秀年轻人才培养人选的选拔条件由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根据 “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确定。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市人事局、科委、教委、财政局、计委、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协组成的 “北京市实施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本 “意见”的实施。领导小组在北京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培养目标,重点抓好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审定向国家人事部推荐的国家 “人才工程”人选。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本 “意见”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三)各区县,各委、办、局 (总公司)根据本 “意见”,负责推荐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工作及有关的培养、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本地区、本部门优秀年轻人才培养人选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四、选拔工作的要求及程序
(一)培养人选的选拔工作应遵循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选拔标准,严把质量关,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与选拔国家 “人才工程”人选同步,本市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的选拔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其中拔尖人才培养人选2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入选80名。向国家人事部推荐的国家 “人才工程”人选从上述人选中择优产生。选拔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各区县,各委、办、局 (总公司)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人选,分清层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区县,各委、办、局 (总公司)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初选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从入选人员中择优确定推荐国家 “人才工程”人选初选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人选名单。
(三)优秀年轻人才培养人选的选拔由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按照人选选拔的原则,自行确定选拔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拔,并确定人选。
五、入选人员的管理
1.为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选颁发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证书》。
2.建立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选考核档案》,加强对入选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的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国家 “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的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3.建立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信息库,对入选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自然淘汰。
六、培养措施
(一)加大对入选人员的资助力度。对各相关部门已有的专项经费,应该重点和优先对入选人员的科学研究、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和进修培训等进行资助;在同等条件下,本市各级科研经费、科研基金、人才培养基金应对入选人员给予优先资助;重点支持由入选人员担任课题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同时,要多渠道筹措社会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二)鼓励、支持入选人员通过竞争承担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并赋予他们充分的科研自主权。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学术技术委员会要积极吸收入选人员参加并安排一定职务,使他们在重大学术决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中,充分发挥作用、增长才干。
(三)为入选人员培训进修、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把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结合起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选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有重点地选派入选人员赴国内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知名企业进行培训、进修。通过吸收入选人员参加学术技术研究班、“专家论坛”、举办学术沙龙等形式,促进入选人员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的学术、技术交流,开阔视野,提高水平。
(四)加强以入选人员为核心的人才群体建设。以入选人员主持的重大科研项目和承担的重点工程项目为依托,以入选人员为核心,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以入选人员为核心,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人才群体。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入选人员承担任务和课题的需求情况,通过设立一些流动性岗位,面向国内外为他们招聘急需的人才或助手;入选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国内外紧缺人才,凡需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可以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服务保障工作,为入选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入选人员与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倾斜政策,改善入选人员的待遇,帮助入选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专心致志地从事专业工作。定期安排入选人员参加体检和休假。各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业务助手。入选国家“人才工程”的人员可不占指标,直接推荐享受政策特殊津贴。
(六)加强对入选人员的思想政策工作。根据入选人员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理想信念、爱国主义、职业道德及国情市情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 “求实、创新、拼搏、攀登”的科学精神,增强献身科技、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为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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