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具体规定,现将上述人员在京购房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持有市人事局核发的 《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上述人员,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内购买内、外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存量房 。
(京国土房屋市字 〔2000〕第48号)
各区县房地局、人事局、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 〔1999〕14号)中关于 “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要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及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具体规定,现将上述人员在京购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市人事局核发的 《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上述人员,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内购买内、外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存量房 (四合院除外)。
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及权属发证部门应给持有 《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上述购买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现行有关规定收取税费。
三、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人事局解释。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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