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发 〔2002〕141号)
一、为鼓励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参与北京现代化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照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0〕1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是指在北京被用人单位聘用到重要工作岗位上任职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对于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实行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四、办理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满,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中止、解除聘用合同的,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交市人事局注销。
五、办理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批。审批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六、办理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报材料:
(1)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聘用合同书及复印件一份;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4)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5)学历学位证书、《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 《港澳同胞回乡证》或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七、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 (含配偶和子女)在京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两年有效的 《港澳华侨暂住证》。申请办理暂住手续时须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北京市卫生检疫局出具的 《体检证明》。
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子女需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持其父或母的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办理就读手续,学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九、凡持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市、区房地产交易及权属发证部门应给持有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上述购房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现行有关规定收取税费。
十、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可凭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 《港澳华侨暂住证》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时还需向车辆管理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2)机动车来历凭证 (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十一、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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