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 〔2003〕29号)
为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营造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首都杰出人才奖。
一、“首都杰出人才奖”为北京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用于表彰奖励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是 “首都杰出人才奖”的二级奖项,也是其评选的基础。
二、“首都杰出人才奖”及 “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首都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奖励10人。
三、“首都杰出人才奖”奖励金额为每人每次100万元;“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奖励金额为每人每次10万元。奖金的4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用作获奖者的科学研究经费。
四、受奖励人员应热爱祖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首都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及首都重大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应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及首都重大建设项目中取得创新性成果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首都杰出人才奖”及 “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允许社会推荐和个人自荐。每次评选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八、“首都杰出人才奖”及 “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实施中的具体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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