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常务委员会根据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原则》及1951年8月18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行使下列职权:组织与推动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传达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及县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并协助推行。
常务委员会根据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原则》及1951年8月18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与推动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传达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及县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并协助推行。
(2)经常地联系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并经过他们广泛地联系人民,协助政府动员人民进行各种工作,有计划地收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建议政府采纳。
(3)接受人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评,并负责提出处理意见,交县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团体处理,务使有着落、有交代。
(4)负责进行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的团结与合作。
(5)组织座谈会和学习会,协助与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对时事、政策和理论的学习。
(6)接受与办理省(行署区)协商委员会委托事项与建议,并经常汇报工作。
(7)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