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7月,从长宁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建立和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当时的《宪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民委员会是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长宁县于1981年3月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从此,长宁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建立。
1981年3月,由216名县人民代表组成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并在第七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9人组成第七届县人大常委会。1984年4月,由208名县人民代表组成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并在第八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2人组成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
1987年3月,由178名县人民代表组成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并在第九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称人代会)上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3人和委员11人组成第九届县人大常委会。1990年3月,由172名县人民代表组成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并在第十届一次人代会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3人和委员11人组成第十届县人大常委会。1993年1月,由182名县人民代表组成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并在第十一届一次县人代会上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3人和委员9人组成第十一届县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由202名县人民代表组成第十二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并在第十二届一次人代会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4人和委员12人组成第十二届县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由203名县人民代表组成第十三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并在第十三届一次人代会上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5人和委员11人组成第十三届县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由199名县人民代表组成第十四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并在第十四届一次人代会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3人和委员16人组成第十四届县人大常委会。2011年12月,由203名代表组成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并在第十五届一次人代会选出主任1人,副主任4人和委员20人组成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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