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会议 1981年5月22日至25日在县城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1人参加,会议由主任何树成主持。会议学习中共中央〔1981〕1、2、16号文件和《地方组织法》第三章,讨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决定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的分工,讨论了委员分工联系人民代表问题,建立了每两月举行一次会议的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人民代表小组工作以及代表提议案归口处理办法。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二次会议 1981年8月8日至11日在县政协会议室举行。常委会主任何树成、副主任王成志、李俊成、周德华和委员参加,副县长王连庆,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财政局局长和县政协常委列席,会议由何树成主持。会议学习了中发〔1981〕23号文件和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决定》,听取审议了胡振钦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198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增收节支,严格财经纪律的决议》,讨论了县农业区划办公室《长宁县综合农业区划报告》,审议批准了县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试行规定》,审议修改爱卫会《关于城镇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周德华汇报了县七届人大提案办理情况,王成志汇报了走访省人大和温江县人大的情况,何树成提出了今后工作意见。会议通过了人事任免决定。
第三次会议 1981年10月19日至21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县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县政协常委和文教局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主任何树成主持。会议听取了长宁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和县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了决议。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卫生管理的决定》《关于食品、饮食服务行业卫生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城关(场镇)卫生管理违章处理暂行办法》,审议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审议了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四次会议 1981年12月21日至22日在县城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县政府、县政协、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局领导列席。会议学习了五届人大四次会上《当前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的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关于财经纪律检查情况的报告》《关于待业人员安置情况的报告》,对上述报告形成决议。研究召开县人大七届第二次会议的准备工作,作出了组织县人民代表视察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次会议 1982年2月8日在县城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列席。会议研究召开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筹备工作,讨论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六次会议 1982年4月5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由何树成主持。会议检查七届二次人代会的工作准备情况,明确有关事项。审议县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利资源的布告》。
第七次会议 1982年5月10日至12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县政协常委列席。会议座谈研究开展《宪法》修改草案讨论问题,与会委员认为,这部宪法修改草案符合国情民意。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法律形式肯定了四项基本原则;二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三是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四是表明了我国经济体制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政策、决心和行动;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县委书记贾文良到会讲了全县开展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安排意见。会议通过了县政府《关于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城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城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卫生管理及违章处理的规定意见》。通过人事任免。
第八次会议 1982年5月24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2人参加,何树成主持。会议讨论通过了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九次会议 1982年6月17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会议学习“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有哪些扩大”,听取县人事局关于行政纪律的报告,讨论决定召开县人民代表小组长会议有关事宜,听取多种经营“六五”规划报告。
第十次会议 1982年8月19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财委、商业局、人事局领导列席。会议学习讨论党的七中全会公报,听取县政府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组织县人民代表视察工作,听取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试行办法》贯彻执行的情况,县城蔬菜经营和市场供应情况,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一次会议 1982年11月2日举行。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审议了县政府报请审议土地利用现状检查报告;研究了社队企业存在关闭问题,责成县政府调查后,加以解决。
第十二次会议 1983年1月12日至14日举行。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参加,县政协常委,县政府、经委、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了副主任王成志传达列席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精神,学习讨论新宪法,作出了《关于开展学习、宣传新宪法活动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了《长宁县1982年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情况的报告》《县七届二次人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1982年工作总结和1983年工作初步意见报告》;作出了《关于召开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和《关于延长本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和召开社(镇)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十三次会议 1983年3月上旬在县城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主任何树成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年前召开第七届三次人代会及其准备工作(参加会议人员和其他事项无考)。
第十四次会议 1983年5月9日至10日举行。人大常委会主任何树成、副主任王成志、李俊成、周德华、翟西箴和委员共9人参加,何树成主持。县长武玉仲、法院院长、县政协常委列席会议,会议传达和讨论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研究县人民代表视察工作,讨论怎样发给干部任命书问题。
第十五次会议 1983年7月11日至12日在县政协会议室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参加,县政协常委、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由副主任王成志主持。会议传达学习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精神,并热烈讨论,表示要带头学好、贯彻执行;学习讨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省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改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上报省人大;主任何树成作开展柑橘基地建设和万岭旅游开发情况介绍。
第十六次会议 1983年9月4日在中共长宁县常委会议室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人大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县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审查对县人民代表袁××的处理问题,委员们针对袁所犯的错误事实认真讨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同意对袁依法逮捕。
第十七次会议 1983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在县城国营旅馆会议室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参加,县委书记贾文良出席会议,副县长权友成、张福秋,县政协委员、县计委、法院、检察院、农业局、民政局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主任何树成主持。会议听取、审议批准《关于建设长宁大型柑桔基地县的工作报告》,决定将“长宁县革命烈士陈列室”更名为“余泽鸿烈士纪念馆”。听取关于长宁县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工作情况介绍、长宁县城镇建设和规划工作情况。会议就县政协前两大门在十年浩劫中被堵塞一直未开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须再次责成县政府抓紧处理。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八次会议 1983年11月19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何树成主持。会议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九次会议 1983年12月15日在县委四楼会议室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会议由何树成主持。会议学习《选举法实施细则》,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次会议 1983年12月28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何树成主持。会议研究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次会议 1984年1月25日在县政协会议室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议、决定了各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研究长宁县1983年12号文件关于任免县政府领导班子有关问题如何解决,多数到会人员认为其做法是错的、违法的,但纠正有困难,经办单位要检讨;讨论决定任命王志才为长宁县司法局局长。
第二十二次会议 1984年4月13日在县招待所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会议听取何树成关于第八届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八届一次会议准备工作,讨论土地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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