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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

时间:2024-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次会议 1993年3月25日至27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副县长王叙忠,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周德华,法院、检察院、组织部领导,县委办、县政府办、人事局、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仅一项议程,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一次会议 1993年3月25日至27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举行。常委会主任龙章和、副主任罗大宣、任光良、文良其和委员共13人参加,县政府副县长王叙忠、李增富,县委组织部长郭逢金,县政协副主席张文伯,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德华、副主任宋明书,法院、检察院、农委、农业局、人事局领导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传达了四川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部分条文;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1993年农业生产准备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对1993年农业生产准备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讨论了人大常委会1993年工作要点;通过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依法进行了人事任免。

第二次会议 1993年4月26日至27日举行。副主任罗大宣、任光良和委员共8人参加,常委会调研员宋明书,县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农委、司法局、乡镇企业局负责人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情况报告》《关于贯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情况报告》和《关于贯彻实施“二五”普法规划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发展我县乡镇企业情况的决议》和两个审议意见,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三次会议 1993年6月25日至26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副县长李庆文,法院、检察院、县委办、县政府办、科委、林业局、农委、财委、财政局、技术监督局、开发办、乡镇企业管理局、柑橘公司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周德华、宋明书,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龙章和主持。会议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199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四大经济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关于科技兴农工情况报告》,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199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四大经济项目系列开发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关于科技兴农工作的审议意见》《关于撤销长宁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

第四次会议 1993年8月18至19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副县长李庆文、刘光伟,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委办、县政府办、计委、农委、财委、体改委、计生委、建委、财政局、乡镇企业局、劳动局、商业局、税务局领导、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员胡正良,财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龙章和主持。会议学习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企业转换机制条例的情况报告》,作出了《关于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听取审议了《关于长宁县199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长宁县1993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办理县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作出《关于组织人民代表评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第五次会议 1993年10月18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县政府副县长李庆文,法院、检察院、县委办、县政府办、税务局负责人,调研员周德华,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龙章和主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听取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情况的报告。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六次会议 1993年12月24至25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副县长王叙忠、李庆文,法院、检察院、县委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司法局领导、政协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审议意见》;听取审议了法院、检察院分别作出的《关于评议工作整改报告》《关于办理人民代表评议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七次会议 1994年1月24日举行。常委会副主任罗大宣、任光良、文良其和委员8人参加,法院、检察院领导,常委会调研员周德华,财经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审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1994年工作要点》《关于表彰人民法院、检察院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决定》,通过《关于召开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1994年开展评议工作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八次会议 1994年2月19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参加,副县长王叙忠、政协副主席张文伯,县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周德华,县政府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讨论县政府《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审议县政府《关于设立龙头镇的议案》和《关于撤销万岭乡,设立万岭镇的议案》,作出了《关于设立龙头镇的决定》《关于撤销万岭乡,设立万岭镇的决定》和《关于龙头镇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的决定》。审议通过了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第九次会议 1994年3月14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副县长王叙忠,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周德华,法院、检察院、组织部领导,县委办、县政府办、人事局、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龙章和主持。会议仅一项议程,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次会议 1994年3月28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县政府副县长李增富,法院、检察院领导,县政府办、工商局、林业局、农委、畜牧局、县开发办、乡镇企业局、司法局、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审议意见》,听取审议了《关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情况的审议意见》。主任龙章和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作讲话。

第十一次会议 1994年5月30日至31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周德华,县政府副县长傅正蓉,县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领导,县委办、县政府办、计委、财委、建委、工商局、卫生局、司法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和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分别作出了审议意见。会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告、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的试行办法》和《关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试行办法》。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二次会议 1994年7月26日至27日举行。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副县长傅正蓉、刘光伟,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周德华,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委办、县政府办、计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文教局、蜀南竹海风景区管理局、统计局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部门《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当前物价情况的报告》《关于贯彻执行“两法一条例”(教育法教师法、实施义务教育条例)情况的报告》《长宁县199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关于蜀南竹海旅游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和《关于县文物保护情况、竹海博物馆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作出了《关于切实加强竹海风景区管理工作的决议》和《关于加强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决议》。

第十三次会议 1994年9月24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人参加,县政府副县长傅正蓉,法院、检察院、县委办、县政府办、财政局、水电局、蜀南竹海风景区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任光良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1993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关于贯彻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竹海风景区管理工作的决议〉的情况报告》,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1993年财政决算的决定》。

第十四次会议 1994年11月28日举行。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共8人参加,副县长李增富、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领导,县政府办主任、政协秘书长,人事局、农委、林业局、水电局、乡镇企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气象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任光良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长宁县生态农业建设规划》《长宁县农业生态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了检察院《关于1994年1—11月打击经济犯罪的情况报告》。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五次会议 1994年12月3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8人参加,副县长王叙忠,检察院、法院、县委办、县政府办、人事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龙章和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章和讲话。

第十六次会议 1995年1月16日举行。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副县长王叙忠,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政府法制科、国土局、建委、房产公司、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召开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等事宜、县人大常委会1995年工作要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听取了县政府《关于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县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和《长宁县城镇房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的说明,听取和审议了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对三个暂行办法审议情况的报告。会议总结了人大常委会1994年工作,安排了1995年工作任务。

第十七次会议 1995年3月18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副县长王叙忠、政协领导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听取农业系统关于评议整改情况的报告,贯彻实施《农业法》《国家赔偿法》的情况报告,对1995年开展评议工作作出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八次会议 1995年5月30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8人参加,副县长秦立均,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县政府办、人事局、公安局、司法局、建委、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龙章和主持。会议听取了检察院《关于夹江法院来我县酒都实业公司执行经济案件中发生纠纷一事的调查报告》,听取和审议了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竹海镇规划》的议案,作出了《关于批准长宁县竹海镇规划》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九次会议 1995年7月27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副县长刘光伟、李增富,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计委、农委、建委、财委、科委、计生委、财政局、文教局、国税局、工业局、人大常委会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长宁县199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长宁县1995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长宁县1994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长宁县1994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第二十次会议 1995年9月28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副县长王叙忠、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县政府办、人事局、司法局、公安局、人大常委会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龙章和主持。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结果的情况报告》,司法局、公安局分别作《关于评议整改情况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宁镇、竹海镇、万岭镇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和《关于长宁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日和代表名额的决定》。

第二十一次会议 1995年11月24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副县长李增富,法院、检察院、县委办、县综治委、司法局、审计局、人大常委会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审计法〉的情况汇报》、县综治委《关于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推行部门执法负责制的决定》和《补选长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

第二十二次会议 1995年12月18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8人参加,副县长王叙忠,人事局、人大常委会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龙章和主持。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二十三次会议 1995年1月18日至19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副县长秦立均、傅正蓉,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人大常委会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龙章和主持。会议总结了1995年人大常委会工作,讨论通过了人大常委会1996年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部门调整1995年财政收支预算的报告》,作出《关于长宁县1995年财政预算部门调整变更的决议》;讨论了关于召开县十一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事项;培训了乡镇人大主席。

第二十四次会议 1996年3月7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副县长王叙忠,组织部长郭逢金,法院、检察院、人事局、人大常委会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审议了县政府《关于提请人大明确县政府工作机构名称的议案》,决定批准《长宁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接受龙章和辞去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请求。

第二十五次会议 1996年4月6日举行。常委会主任李庆文、副主任罗大宣、任光良、何昌永、文良其和委员共13人参加,组织部长郭逢金,副县长王叙忠、傅正蓉,县政府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李庆文主持。会议传达了地区人大工委议政会议精神,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通过人事任免决定。会议接受官自鸣长辞去长宁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请求。

第二十六次会议 1996年5月30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副县长刘光伟、傅正蓉,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县政府办、教育局、文体局、经贸委、劳动局、工商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李庆文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情况报告》,并作出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及“普九”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了《关于〈长宁县国防教育实施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长宁县国防教育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关于〈长宁县国防教育实施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长宁县国防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会议还作出了关于设立《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二十七次会议 1996年7月2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3人参加,代理县长王叙忠、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李庆文主持。县委书记龙章和到会指导。会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对工商局、国土局开展评议和公安局评议复查整改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二十八次会议 1996年7月30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参加,副县长秦立均,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委办、县政府办、计划局、财政局、国税局、审计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李庆文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长宁县199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长宁县1996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1996年全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了《长宁县1995年财政决算的报告》。

第二十九次会议 1996年9月6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3人参加,副县长秦立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政协秘书长,政府办、人事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由罗大宣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法院《长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向全县人民代表发出公开信,号召全县人民代表投身提前脱贫达小康的主战场;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办《关于县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三十次会议 1996年11月20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0人参加,县委书记龙章和,副书记杨光华、屈川到会指导,副县长秦立均,政法委、检察院、法院、人事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县政府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李庆文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政法委《认真贯彻〈社会治安处罚条例〉,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报告,县政府《关于部分调整1996年财政收支预算的报告》,并作出决议。讨论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1997年工作要点》,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三十一次会议 1997年1月2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参加,县委副书记杨光华到会指导,副县长秦立均,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县政府办、司法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和政协秘书长列席,会议由任光良主持。会议总结了1996年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了1997年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讨论通过县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长宁县人民检察院1996年工作报告》《关于贯彻实施“三五”普法规划及199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报告》,作出了《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三五”普法的决定》。讨论并布置召开县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事宜。杨光华讲话。

第三十二次会议 查无资料。

第三十三次会议 1997年3月28日举行。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2人参加,副县长李增富,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院长余国栋,检察院副检察长倪文彩,农委、农业局、林委、水电局、乡镇企业局、畜牧局、农发行、统计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王远禄主持。会议传达了市第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扶贫攻坚,推进小康进程的情况报告》,讨论通过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三十四会议 1997年5月30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2人参加,县政府副县长傅正蓉,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县人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政协秘书长列席,会议由王远禄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长宁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报告》,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第三十五次会议 1997年7月29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9人参加,副县长秦立均、傅正蓉、刘光伟,政协副主席张文伯,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计划局、财政局、国税局、广播电视局、林委、经贸委、计生局、卫生局、统计局、畜牧局、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人,政协秘书长列席。会议由王远禄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长宁县199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长宁县1997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两个审议意见,通过《关于提前两年达小康的决定》。

第三十六次会议 1997年9月5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2人参加,县长王叙忠、组织部长郭逢金、政协副主席张文伯,县法院、检察院、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县政府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政协秘书长列席,会议由王远禄主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办理县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部分调整长宁县1997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议》和人事任免决定。

第三十七次会议 1997年10月10日举行。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共12人参加,县委、县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罗大宣主持。会议通过28名人员的任免决定。

第三十八次会议 1997年11月6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2人参加,县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大常委会委室负责人列席。王远禄主持。会议讨论通过成立县选举委员会、代表名额分配、全县选举日等决定。

第三十九次会议 1997年11月17日举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2人参加,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由王远禄主持。会议通过县政府提请的人事任免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免,发任命书。

第四十次会议 1997年12月21日举行。正副主任和委员共13人参加,县委、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由王远禄主持。会议听取了长宁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的资格审查报告,讨论决定召开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事宜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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