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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职权和职责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三权:一是决定权。有权决定本县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有权决定县国民经济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有权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三权:一是决定权。有权决定本县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有权决定县国民经济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二是任免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政府的正职因故不能任职时,有权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有权决定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科长的任免;有权任命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有权任免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有权任命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有权任免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有权任免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是监督权。有权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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