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赋予的职权,县人大常委会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为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县的实施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本县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以及社会事业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作出决议、决定,以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做好工作,推动全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期间(1981.3—1984.4)所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
1981年5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任命检察院工作人员9人。8月,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增收节支、严格财经纪律的决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试行规定》,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6人。10月,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长宁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决定》《关于城镇卫生管理和违章处理暂行办法》。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人。12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组织长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的决定》《关于整顿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关于财经纪律检查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待业人员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决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人,免去3人的职务。
1983年1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学习、宣传宪法活动的决议》《关于召开长宁县第七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延长本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任期和召开社(镇)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决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人。10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建设柑桔基地的报告的决议》《关于余泽鸿烈士纪念馆命名的决定》。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负责人4人,免去4人职务。12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人,免去2人的职务。12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长宁县选举委员会并通过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人,免去10人的职务。
1984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人。
1984年2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人。1982年4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利资源的布告》。5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城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城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人。5月,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决议》。决定任命国家机关负责人1人。8月,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人。
二、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期间(1984.4—1987.3)所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
1984年5月,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四川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3人。7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努力开创人大常委会工作新局面的意见》《长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决定》《对硐底乡街道选民郭树华被殴打和选举居委会违反规定的处理决定》。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6人。11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人,免去1人职务。
1985年1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1985年长宁县公路建设的决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的决议》《关于编纂〈长宁县志〉的决议》《关于召开八届二次人代会的决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人。3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9月,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人,免去机关工作人员2人职务。11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人,免去机关工作人员2人职务。
1986年1月,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人,免去1人职务。3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成立长宁县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撤销长宁县农业办公室;恢复长宁县畜牧局,更名长宁县农牧局为长宁县农业局。5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继续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决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决议》《关于贯彻实施〈计量法〉的决议》。7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农胜乡人民代表大会免去袁泽培乡长职务的决定》。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人,免去9人职务。9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任命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人。10月,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长宁县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决定》《关于长宁县选举办公室》《成立各选区选举指导组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长宁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统筹退休金试行的决议》。1987年1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决定。2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九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
三、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期间(1987.3—1990.3)的重要决议、决定
1987年3月,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关于批准长宁县城总体规划报告的决议》《关于更名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名称的决定》(财贸办公室更名为财贸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行人事任免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长宁县财政预(决)算报告审查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9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确保今年实现普及初等教育的决议》《关于长宁县消防管理的规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补充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
1988年1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关于召开长宁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关于1987年财政预算变更的决定》。3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民代表工作暂行办法》。4月,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县人民政府建立监察局,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长宁镇、中心乡人代会通过辞去乡镇长和选举副乡长的决议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决定。7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关于对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批准监督的暂行办法》《关于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的决定》。9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人民政府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企业法〉的决议》,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
1989年1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公路养护、深化路政管理的决议》《关于设置人大工作联络员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3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的试行职责》《对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试行办法》《关于乡镇人代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决定》。4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9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1989年工业生产计划的决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的决议》《长宁县县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县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县城镇建设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县市容管理暂行办法》《长宁县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方便人民群众告状的公告》,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10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长宁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长宁县第十届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关于选举日期的决定》。12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12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
四、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期间(1990.3—1993.1)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
1990年3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4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监督司法工作的试行办法》《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的决定》。12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人民政府1990年部分调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
1991年1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3月,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依靠科学技术振兴农业的决议》《关于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的暂行办法》,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6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1990年财政决算的决议》。9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的决议》,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10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改建人大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区、镇人大工作联络组及其组成人员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
1992年1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1991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定》。3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开展卫生健康工作的决议》《关于召开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时间的决定》。3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4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1991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的决议》,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9月,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区、乡镇建制中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设立长宁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长宁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日的决定》《关于长宁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长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12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长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关于长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决定》。
五、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期间(1993.1—1997.12)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
1993年2月,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4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6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长宁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批准〈长宁县199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8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组织人民代表评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10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人民政府部分调整1993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
1994年1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县第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表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1994年开展评议工作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2月,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长宁县龙头镇的决定》《关于龙头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的决定》《关于撤销万岭乡,设立万岭镇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3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切实加强竹海风景区管理的决议》《关于加强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决议》。9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
1995年1月,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3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评议工作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竹海镇规划〉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199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9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长宁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日和代表名额的决定》《关于长宁镇、竹海镇、万岭镇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关于补选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
1996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1995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3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同意长宁县人民政府部门机构设置的决定》《关于接受龙章和同志辞去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4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接受官自鸣同志辞去长宁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决定》《关于王叙忠同志为长宁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国防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长宁县人大常委会设立〈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工商局、国土局开展评议和公安局评议工作复查整改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审查批准〈长宁县1995年财政决算〉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长宁县1996年财政部分收支预算的决议》。
1997年1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开展“三五”普法教育的决定》。1月,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接受李庆文同志辞去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3月,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评议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7月,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长宁县提前两年达小康目标的决定》。9月,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部分调整长宁县1997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议》。11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长宁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的决定》《关于设立长宁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12月,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六、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期间(1998.1—2003.1)作出的决议、决定
1998年1月,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4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长宁县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评议县人民法院工作的决定》。8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1999年3月,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变更县城(长宁镇)场期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接受王叙忠同志辞去长宁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1998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对司法局等6个部门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决定》。9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长宁县1999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议》。10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逮捕关××的决定》。
2000年7月,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长宁县200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9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九五”计划部分指标的决议》《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教育局等10个县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述职评议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1999年财政决算的决议》。12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1年6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计划局等5个职能部门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决定》。8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2000年财政决算的决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调整情况报告〉的决议》《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改革方案〉的决议》。
2002年1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长宁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7月,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调整长宁县2002年财政预算的决定》。9月,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批准长宁县2001年财政预算的决议》。10月,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长宁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2月,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长宁县2002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决定》。
2003年1月,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决议》。
七、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期间(2003.1—2007.1)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
2003年3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环境立县、科教兴县、工业强县、旅游富县”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长宁发展新跨越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民代表名单决定》。9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长宁县城总体规划〉修订的决议》,作出《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长宁县200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11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同意调整长宁县2003财政预算收入的决定》《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4年2月,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开展评议工作和述职评议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及评议内容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3月,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程序的决定》《关于批准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决议》。10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同意撤销长宁县,设立宜宾市竹海区的决定》。
2005年3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作出《关于补选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9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11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长宁县2004财政预算的决定》《关于长宁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和人事任免决定。
2006年3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补选1名长宁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关于批准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决定》。4月,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6月,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长宁县2006—2010年依法治县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决定》和《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2005年综合财政预算的决定》和《关于批准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6年综合财政预算的报告〉的决定》。
八、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期间(2007.1—2011.12)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
2007年1月,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3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3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5月,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6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人民政府将金土地工程融资还贷列入县财政预算的决定》《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将通乡公路建设项目融资还贷列入县财政预算的决定》。9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长宁县水利局更名为长宁县水务局的决定》《关于同意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请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10月,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在长宁县烈士陵园挂“长宁县烈士事迹陈列室”牌子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2006年财政决算的决议》。12月,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长宁县2007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8年2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接受牛蜀军辞去市第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将长宁河流域顺江村至荷花村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融资还贷列入财政预算的决定》《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将土桥子至阳光山庄片区地块(江长路内侧)的国土性质由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决定》《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的若干规定〉的决定》。4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同意〈长宁县国家卫生县城管理办法〉的决定》。5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同意设立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研究室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8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9月,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11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长宁县200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优质烤烟基本烟田规划建设与保护的决定〉的决议》《关于批准〈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方案〉的决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12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长宁县2008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12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2009年3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将长宁县(花园头)园区生态建设项目融资还贷列入财政预算的决定》。6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生态县建设规划的决议》《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关于红狮集团干法水泥项目探采矿权风险共担办法〉的决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7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9月,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11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2008年财政预算的决议》。12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对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长宁县农田水利规划的议案〉的决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12月,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县200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0年3月,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7月,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9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2009年财政决算的决议》。10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11月,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12月,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12月,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长宁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决议》《关于批准长宁县2010年综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通过人事任免决定。
2011年1月,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1月,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作出《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补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1月,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3月,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4月,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6月,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8月,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10月,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11月,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12月,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长宁县2010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长宁县2011综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关于长宁县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和《关于召开长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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