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依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于1981年6月底,设立“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常委会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常委会授予的工作职权,围绕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主动开展各项工作。1987年2月25日,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了法制科、经济科、教科文卫科,属于科级。根据中共四川省委、中共宜宾地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提高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办事水平,加强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于1991年10月20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人大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科”改为“工作委员会”。即:“法制科”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科”改为“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科”改为“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人大工作需要,于1996年5月30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常委会机关增设“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1998年5月更名为“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更加科学性,2001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财经工作委员会”改为“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2001年,实行机构改革,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和“法制与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2004年3月,人大常委会决定增设“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2011年12月,增设“农业工作委员会”。截至2011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设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法制与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①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工作,为“三会”(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服务。②负责与“一府两院”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档案局等部门联系,与省、(地)市人大办公厅委、室的联系。③负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批复、公函的起草工作,编印《公报》《工作通讯》《情况简报》等。④负责文件的打印、装订、收发、登记、催办、归档、保管、销毁、印鉴保管、机关保密、保卫和物资保管工作。⑤负责报刊、书籍、资料的订阅和管理工作。⑥负责办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手续,管理人事档案。承办人大机关干部、职工的调动、考核、奖惩、晋级、离退休具体事宜。⑦做好机关内外有关协调工作,根据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机关人员参加调查研究。⑧统一管理机关经费和行政工作,为机关工作和职工服务。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管理小车,负责组织接待、生活福利、环境卫生等。⑨负责人民代表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和代表联络工作。⑩承办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任务。接待和办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搞好本室和机关年终总结工作。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①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议题的准备工作。②负责与县组织、人事、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联系,对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与本委工作对口的议案、报告等进行初审。③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④承办驻长宁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负责提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初步意见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⑤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⑥负责提出对常委会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工作意见和对年度述职报告的收集、分类工作。⑦负责组织驻长宁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省、市、县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⑧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移交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办理情况。⑨负责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联络和县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⑩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经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①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努力做好工作,为“三会”服务。②负责与计委、经委、财委、建委、农委、金融等系统的联系,参加有关会议,交流资料,了解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③按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或主任会议的安排,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要审议、决定的议题或主任会议将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提供情况、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问题提供决策依据。④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对有关本科(委)工作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参与视察、检查。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反馈信息,汇报情况,督促落实。⑤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参与听取“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汇报,搞好服务,发表建议或意见。⑥加强与县人民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同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他们的批评、意见和建议。⑦完成上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⑧负责起草常委会审议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⑨负责与本科(委)工作范围有关的文件、计划、总结(包括本科〈委〉年终工作总结)、简报、纪要等文稿的起草、送审。并协助校对、装订、分发工作。承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⑩接待和阅看经济工作方面的人民来访来信,并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做好与本科(委)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法制与社会事业工作委员会职责:①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县人大决定、决议在本委的贯彻执行,结合实际,拟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②根据县人代会决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③负责联系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监察、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机关和社会事业部门、单位工作,了解和掌握他们贯彻执行《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参与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议题调查,写出相关报告,为人大常委会行使“三权”提供有价值的依据。⑤负责起草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司法、监察和社会事业部门报告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草案。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咨询工作,做好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⑦负责审查“一府两院”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⑧负责联系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主动汇报请示工作,争取支持。⑨承办“三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①调查了解农业方面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本县的执行情况。②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业方面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受主任会议委托,开展专项工作跟踪检查;配合全国及省、市人大有关农业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③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相关议案;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农业方面的议案草案。④围绕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业方面议题开展调研,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⑤负责起草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文稿。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农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⑥加强与县政府涉农部门的工作联系、信息反馈。⑦组织人大代表对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专题视察工作。⑧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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