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建设的建议

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建设的建议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主席团常务主席由县集中进行了培训,提高了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性质、地位的认识,明确了工作职责。一年来,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中共长宁县委:

在去年换届选举召开第一次大会时,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了主席团。对主席团常务主席由县集中进行了培训,提高了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性质、地位的认识,明确了工作职责。一年来,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在主席团的设置、组成,常务主席的配备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建设的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90〕59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仅要筹备、召集、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时又是大会闭幕期间处理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行使地方组织法和省《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配备好常务主席,是乡镇人大主席团能够依法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应是同级正职领导干部,享受相应待遇,党员专职常务主席不是乡镇党委委员的,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如果配备专职常务主席条件不具备,可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但应在主席团成员中确定一位同志协助常务主席工作,现在党委书记不是本级人民代表的,代表名额有缺额的,应在召开第二次人代会前补选为代表,在第二次代表大会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进入主席团。

二、主席团组成人员名额,按省《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规定,“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主席团成员超过规定名额的,应在第二次代表大会会议上重新选举”,我们认为,本届乡镇人大主席团名额不符合省《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的,多的要做好工作,辞去主席团职务,通过调整后达到省的要求就行了。如调整后由此而出现的主席团的缺额,由大会补选。

三、主席团组成人员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应有机关党群干部、村民、企事业单位人员,非党和妇女代表,有少数民族的乡,应注意安排少数民族代表参加。

四、主席团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乡镇政府的领导职务,如果担任乡镇政府领导职务的,应辞去主席团职务,凡是本届已担任乡镇长、副乡镇长职务,担任乡镇政府部门领导职务(如财政所长、企业办公室主任、文书、民政等)的,一般应辞去主席团职务或不担任政府部门领导职务。

五、乡镇党委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和主席团建设的领导,每年至少讨论一至二次人大工作,监督主席团按法定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督促乡镇政府接受人大和主席团监督,对乡镇的重大问题,应当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讨论决定。

每个乡、镇党委确定一名同志为人大主席团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六、乡镇人大及主席团活动所需经费和办公用房,乡、镇政府要作好安排,妥善给予解决。

乡、镇人大主席团吊牌,经费由乡、镇财政承担,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制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不脱产的,他们从事人大工作的时间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经费由乡、镇列支。

七、已经开过人大二次会议的乡镇,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今年五月底前召开代表大会,予以完善。

八、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希望乡、镇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不得草率从事。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乡党委执行。

中共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

1991年4月9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