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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时间:2024-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评议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期满后进行重新评定,若到期仍评为“不合格”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按有关组织人事程序予以免职。2003年11月25日长宁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2年1月5日长宁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人大监督工作,增强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改进作风,为民服务。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评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承担的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邀请部分上级或下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庭室以及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

第五条 工作评议应遵循依法办事、发扬民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洁的情况;

(三)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建议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作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八条 被评议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情况书面呈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九条 具体评议时间和被评议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条 评议会议前,由评议办公室组织评议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前七天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查看有关资料;

(三)进行民主测评;

(四)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五)主任会议同意的其它有效方式。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组在依法进行评议调查时,被评议单位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调查组人员和向调查组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评议会议程序一般为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报告、调查组和参评人员进行评议、民主测评。测评按照“满意”、“不满意”两个格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意”票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召开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按时到会听取意见。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评议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五条 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被评议单位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于评议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三至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评议中提出的对评议单位的评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进行归纳整理,填写《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评议情况登记表》,经主任会议审议并由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发给“合格”证书,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发给“限期改正通知书”,改正期为一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称职”。期满后进行重新评定,若到期仍评为“不合格”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按有关组织人事程序予以免职。如被评议单位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其评议结果除通知该单位外,还将抄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九条 如果被评议单位违法、违纪、行政不作为、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需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工作评议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5日长宁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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