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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时间:2024-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所任职务自行终止,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2年1月5日长宁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三、任免范围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中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并转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新的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除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外,如无变动,原则上不再重新任命。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缺位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八)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的拟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四、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几项工作

(一)实行任前审核制。对有关机关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确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凡任职资格、条件不合格者,不予任命。

(二)实行任前调查制。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通知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对拟任命人员的调查了解,并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

(三)实行任前考试制。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任命。

(四)实行任前陈述制。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任命前须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任前陈述,陈述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工作打算等。

(五)实行任职宣誓制。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宣誓,誓词如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人民;爱岗敬业,依法履职;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任免程序

(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将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情况表》,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和法制社会事业工委负责初步审查,组织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将初步审查情况和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拟任命人员不宜担任提请的职务,或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请。

(四)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作提请任免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通知拟任命人员到会,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并在全体会议上作任前陈述。

(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经征得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免案(包括辞职、撤职案),采取逐项逐人无记名方式表决,由县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当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八)县人大常委会向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组织被任命的人员就职宣誓。

(九)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公布任免名单,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

(十)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或离职时间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时间为准。

六、辞职、撤职及其它事项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其辞职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因退休辞职,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需要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辞去所担任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县长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的议案。

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须书面说明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依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上陈述意见,也可以书面陈述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的决定,应通知提案人。

(六)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所任职务自行终止,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依法逮捕或被行政处分的,由原提请任命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监督

(一)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任职期间执行宪法、法律情况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述人员严重失职、不宜担任现职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提出罢免案。

(二)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提出询问、质询、听取汇报和陈述、评议工作等方式,监督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期间遵守法律、履行职责和为政清廉的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受理公民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

八、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26日长宁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长宁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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