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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对政协重点提案,一般应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办理工作作出批示,政协领导领衔督办,有关单位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014年2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2〕36号)及《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3〕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五华区正处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为政协提案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和难得机遇,也对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全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政协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提案质量稳步提高、作用日益突出,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但也要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有的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够重视,办理工作程序不规范;有的承办单位重答复轻落实、解释多措施少,办理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单位对办理综合性、前瞻性、全局性的提案有畏难情绪,推诿办理责任等等。全区各单位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完善提案交办制度

加强对提案的分类甄选,加强政协组织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准确确定承办单位,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在全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联合召开交办会议,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事迹,开展业务培训,提出工作要求,集中统一交办。

(二)规范提案办理单位内部运行机制

承办单位要把办理政协提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内容,按照相关办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五个有”的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即有分管领导、有办理部门、有办理人员、有办理方案、有办理措施。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并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退件,不得滞留和擅自转交其他单位办理。提案承办单位要注重总结政协提案办理经验,不断完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三)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

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按照“办前沟通、办中协商、办复规范、办后回访”的办理程序,根据提案办理实际,通过电话联系、面商座谈、登门走访、联合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要逐步建立承办单位、提案人、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提高协商质量。面商是提案办理必备的环节,提案面商可采取多个提案集中面商、专题面商、上门面商或单个提案单独面商的方式进行。对委员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对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等提出的集体提案,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应采取专题面商会等形式,由承办部门领导直接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负责组织面商、答复、回访等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将协办的书面意见交主办单位。提案交办时未涉及的单位,在主办单位确需协助的情况下,也应积极主动配合。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可采取分别面商或联合面商的方式办理。

(四)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

重点提案是指事关本地区重要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由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提案。对政协重点提案,一般应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对办理工作作出批示,政协领导领衔督办,有关单位承办,相关部门协办。承办单位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重点提案的办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确定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接受政协组织督察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可行的办理方案,确保提案涉及的问题得到全部或部分解决。对重点提案办理形成的方案、答复意见、次年的续办续复意见,由承办单位报提案领办领导审定后,及时向提案人、区委和区政府督办部门及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反馈。

(五)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订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提案人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指示,或由承办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办理,或由相关单位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六)健全提案答复机制

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6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当年提案一般应在当年办复。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答复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程度、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向提案人和政协提案工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经政协提案工作部门会同区委、区政府督办部门审核,凡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一律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答复。提案答复须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处室(科)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按规定的公文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重点提案及部分办理过程中对提案人作出承诺、答应办理却未予落实的提案,要根据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次年应进行续办续复。

(七)做好提案办理回访工作

回访是指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查找提案办理工作中仍未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问题,总结提案办理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和好经验好做法,接受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督察,不断探索提高提案办理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每年承办提案较多的单位一般应在年底召开回访会,邀请部分提案人,区委、区政府督办部门及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参加。在回访会上,就当年的提案办理进展情况、承诺事项的跟踪落实情况、往年的提案续办续复情况、单位明年的工作计划等情况进行通报,让委员加深对本单位工作的了解,从而提高提案的针对性。

(八)完善提案办理督察督办制度

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政协提案工作部门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建立提案办理跟踪问效机制,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人、政协提案工作机构通报办理工作新动态和新成效。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人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邀请提案人共同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察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区委、区政府督办部门要积极开展提案办理督察工作,通过走访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对于区委、区政府督办部门组织的提案办理督察活动,视情况邀请提案人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参加,认真听取意见,不断完善工作,切实增强督察实效。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政协提案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提案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应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开展和推进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区委、区政府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共同交办提案、共同督办提案、共同检查提案办理、共同表彰提案工作等机制,支持承办单位在工作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推出新举措。

(二)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保障

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加大经费投入,挑选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并支持其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协商、会议、通报等活动。

(三)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人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继续坚持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对区委、区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继续坚持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的制度,并逐步将落实解决率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关键。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四)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政协组织要进一步调动委员参与提案工作的积极性,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委员提案权利的基础上,围绕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加强提案服务引导,拓宽委员知情渠道,努力提高提案质量。每年区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政协组织要及时将提案目录和重要提案摘报进行整理,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加大提案审查工作力度,完善提案分类办法,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健全重点提案遴选机制。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可以采用“社情民意”、“委员来信”等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强化政协组织内部提案整合机制,重视发挥政协界别作用,减少重复提案。坚持每年对优秀提案进行评选表彰。

(五)强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宣传

继续加大提案办理、提案答复等工作的网上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对提案办理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不断坚持和完善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示的办法和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区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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