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阳
中国几十年的经济建设,确实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如衣食住行方面,穿得好,不再是“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吃得好,鸡、鸭、鱼、猪、牛、羊肉常上餐桌;人均住房面积增加,多数房屋的生活设施齐全,有厨房和卫生间;高速公路连通省内外,小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但是,不得不看到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却出现了问题,不少地方的大气和水体被污染。
从全国层面看,2014年有161个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的监测,其中有145个城市不合格,即空气质量不好的城市占了90%,许多城市常被雾霾所笼罩。我国主要河流、湖泊设置的968个水质监测点的数据显示,近40%的水体被镉、砷、铬、汞等重金属严重污染。
就昆明市而言,我们可以在许多地方看到蓝天白云,却要为治理受污染的滇池而继续奋斗。滇池曾经是昆明的美丽湖泊,被誉为高原明珠。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人们可饮滇池水,每当太阳从东方升起,滇池与其西边的山体景色交相辉映,如《滇池圆舞曲》歌唱的:“曙光像轻纱飘浮在滇池上,山上的龙门映在水中央,像一位散发的姑娘在睡梦中,睡美人儿躺在滇池旁。”每年夏季,滇池的海埂公园是市民的天然泳池,中年人扶老携幼,青少年三五成群,人们尽情享受大自然的恩赐。可是好景不长,工业废水、城市生活废水和农业生产所用的化肥农药等未经处理注入滇池,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滇池水越来越浑浊,入滇河水变黑变臭。1994年,云南省政府决定投入30亿元人民币,用30年的时间治好滇池。到了2000年11月,《春城晚报》报道,政府已投入40亿元人民币,可滇池水质仍是劣五类,接近不可逆转的边缘。经过20多年坚持不懈的治理,现在滇池正慢慢变清,人们看到了希望,可要让滇池变回30年前的模样,治理的路还长。
滇池污染是为发展经济而牺牲生态环境的典型。实践证明以牺牲生态环境的发展得不偿失,国家高层领导已明确中国未来的发展不能走这条路。2015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该建议提出我国未来发展的新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指明“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中央的绿色发展理念说出了老百姓生活在绿水青山家园的愿景。
“生态”一词原本是指生物的特性和生理状态,后指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中各种有机物之间以及有机物和无机物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协调发展的状态。生态以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实现平衡,生态的平衡发展造就了适合于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的生产活动打破了生态的平衡发展,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现了问题。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依赖自然环境生存,又影响着自然环境。一方面,人类依赖自然环境生存,从自然环境中获取各种资源,以满足人类自身的需求。如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空气、水和阳光等,另外,从动植物中取得食物,以满足人类所需的营养成分;从植物中得到建房、家具的材料;从矿物中提炼各种金属,以制造人类生产和生活用具。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促使人们更多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另一方面,人类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又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渣,这“三废”进入自然环境后,超出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损害了生态的自我平衡能力。这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其恶果是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时代也产生了对自然环境的损害,也经历过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我们要吸取他们的教训和经验,修复和保护自然环境,造就有利于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
保护自然环境涉及人们对自然环境的态度和相应采取的措施,体现着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可分为主动的态度和被动的态度。主动的态度是对自然环境予以爱护,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能采取不损害自然环境,或将损害降到最小的程度,如对工业“三废”、城市生活废水等污染物的处理要在生产过程和生活中进行,而不是污染后再治污。反之,先污染后治理则为被动态度。遗憾的是,人们对污染自然环境的后果,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当污染物量少,能被自然环境自净时,排污就不会是个问题;当污染物的数量超出大自然的自净能力时,人们看到河水、湖泊的水变黑、发臭,水里和土壤里的重金属超标导致不能种植,才意识到自然环境对污染物的承载力是有限的,人类不能任性地向自然环境排污,否则会丧失生存环境。被污染的环境反逼人们去思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自己。善待自然环境就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排污,主要措施有法治和行政管理。
我国在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又对这两部法律做了修订。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此之前,曾对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实行过暂行条例试行办法。云南省的情况也大致相同。1992年11月25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1993年1月4日起施行《云南省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82年颁布的《云南省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征收超标排污费若干问题补充规定》;1993年12月31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办法》,同时废止《云南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同日施行的有《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并废止其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说明,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立法控制排放污染物,以保护自然环境,可20几年过去了,环境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其原因有多种,如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也可能是对地方行政负责人更注重经济成效的考核而让保护环境的成效让步,缺乏行政方面的普遍管理。
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绿色发展观制定我国“十三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行政管理的顶层设计保护自然环境。规划按照绿色发展观的六个方面,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来制订。只有保护生态环境,才能实现人民生活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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