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实践性,是建立在实践逻辑的基础之上的。实践作为人所特有的感性的对象性活动是人生成和存在的方式,也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辩证法也只有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才得以体现,因此,以实践为场域的人类社会的正义问题必然是辩证发展的,而不是基于思辨理性基础上的永恒存在。所以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才具有辩证性,呈现出理论所特有的内在张力。其内在张力主要体现在马克思一方面将自由人联合体下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和全面发展设立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将尊重人的自主性和差异性前提下的按需分配视为分配正义的最高目标,另一方面又将这些正义的价值目标的实现置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物质条件来决定。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了自己哲学的价值使命:“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24] 这一陈述中包含着马克思明显的实践价值意图:即要突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解放,而深入到全人类的解放,其关节点则在于从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正义推向更深层次的经济正义。这就使得马克思不同于自由主义者,只关注政治领域的正义性,而关注经济领域的正义性,因为经济领域的正义性,包括基于生产方式之中的分配正义是人类解放、人类社会正义的基础性部分。要实现这样的人类解放,在理论基础上,马克思区别于立足于“自然法”的契约主义,通过将实践引入物质本体论,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实现了对旧哲学的超越,将人类历史的形成视为“现实的人”从事着各种实践活动的过程展开。实践作为人所特有的“对象性活动”,必然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辩证统一,是价值性与事实性的统一。作为人的实践活动的过程展开的人类历史,必然也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是价值性与事实性的统一。因此,历史唯物主义就自然形成了两大理论维度——对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历史发展的价值导向。由此,马克思实现了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统一。在以人类实践活动为本体的社会历史中,分配正义得以存在和出场,也正是在这个以实践活动为本体的场域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辩证性,形成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本身的内在张力,从而区别于各种传统的正义理论,实现了科学性与价值性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之所以能从契约论的传统中走出来,其根本也就在于从社会实践去认识正义问题,即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去认识人类的社会历史,去认识社会的正义问题,去寻求正义实现的途径和人类解放的途径。而人的社会实践是辩证发展的,其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作为反映和价值评价社会历史辩证发展的正义理论,自然也是辩证发展的。故此所谓“内在张力”是指正义理论对于发展的社会历史事实的辩证反映和把握,是历史辩证法在马克思正义理论中的深刻体现,是以“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构成的社会历史发展变化的事实在正义价值判断中的辩证反映,是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理论对发展着的社会历史的辩证把握和引领,在外部其表现为正义价值理论与实践事实之间的“适应—紧张—发展—引领”的辩证关系。在内部其体现为个体与共同体,阶级性与人类性,价值性与事实性之间的辩证统一。
2.3.2.1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内在张力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正义理论内在张力的外部表现就是正义理论与发展着的社会历史之间的“适应—紧张—发展—引领”的关系,是正义理论与社会历史之间的辩证关系的体现。正义理论与发展着的社会历史之间既存在异质性的一面,也存在同质性的一面。在异质性方面,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作为价值评价社会实践的正义必然也会不断地发展,在同质性方面,正义理论也必然会对社会实践产生反作用,从而引导社会发展实现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异质性与同质性是辩证统一的,其体现就是正义理论与发展着的社会历史之间的“适应—紧张—发展—引领”的关系。这是关于社会实践辩证发展的历史辩证法在马克思正义理论中的深刻体现,是以“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构成的社会历史发展变化事实在正义价值判断中的辩证反映,是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理论对发展着的社会历史的辩证把握和价值导向,是实践事实与价值理论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这里,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在张力体现的是将价值性置于历史规定性之下——此为正义理论对社会历史的“适应”;随着社会历史的辩证发展,正义理论必然出现与社会历史不相符合的状态——此为正义理论的“紧张”;在“紧张”的状态下,正义理论与社会实践的“异质性”的一面凸显出来,正义理论随之“发展”;“发展”了的正义理论又对于社会历史的发展有价值导向和引领的作用——此为正义理论对社会历史的“引领”,在这里,两者的“同质性”的一面得以凸显。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这种“适应—紧张—发展—引领”的关系都能得到确证。
从这个视角来看,科学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看到了社会历史对于正义的规定性,即正义理论的“适应”一面,而忽略了正义理论对于社会历史的“紧张”、“发展”和“引领”。而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则片面地夸大了正义理论的“引领”作用,而忽视了社会历史对正义的规定,忽视正义理论的“适应”。而实质上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可见,社会历史发展本身就是合规律性与合价值性的统一,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理论首先是受社会历史实践规定的,呈现出“适应”的一面;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历史的发展,历史主体阶级性质的变化,正义理论与社会历史之间必然要出现一个不适应,因而呈现“紧张”和“发展”的一面;而对于新形成的正义价值必然对社会历史发展起到“引领”的作用。通过“内在张力”的“适应—紧张—发展—引领”的机制,社会历史中的规范性与事实性,价值性与规范性得到了辩证的统一,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从“实践事实”出发去探讨正义问题的研究路径。
2.3.2.2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内在张力的内在演进形式
“内在张力”在马克思正义理论内部就体现为个体正义与共同体正义,阶级性与人类性,价值性与事实性之间在社会历史中的辩证统一。这是正义理论对社会历史发展辩证把握的内部体现,是正义理论与社会历史之间“适应—紧张—发展—引领”的辩证关系的内部体现。
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揭示了“实践”是“现实的人”的存在方式。人在实践中,一方面是人与物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人与人的关系,因此,实践将“现实的个人”联系起来,从而形成社会的历史和历史的社会。由此人就是社会性的人,社会就是人的实践构成的历史的社会,历史就是人的实践构成的社会的历史。通过社会实践,历史,社会与人得到了连接和统一,于是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才有可能从对立走向统一。在前现代社会中,个体是淹没在抽象的共同体之中,在这里,共同体以“虚幻”的形式,统摄着个体的一切,于是,在这里占统治地位的是以强调秩序为主的抽象的社会本位的正义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现代化中,个体性得到彰显,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共同体以“虚幻”的形式代表着个体形式上的“自由,平等,正义”,于是,在这里占统治地位的就是以强调抽象“个人”正义为主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正义论。在这两个历史阶段中,个体与共同体都是处于实质对立的关系中。只有到了“自由人联合体”中,个人与共同体才能在社会历史中得到统一,形成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体征的“人类解放”的正义论。由此可见,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中包含着个体正义与共同体正义的内在张力,而这个张力的形成是社会历史中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辩证发展的反映。正是在个体与共同体的内在张力中,马克思超越了古希腊的抽象的社会本位正义观和自由主义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正义论。也正是源于对个体和共同体内在张力的认识,马克思超越了资产阶级在“政治解放”的框架里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力保障的逻辑,转向了从“政治解放”走向“人的解放”,从而在人的解放的框架里实现个体正义与共同体正义的统一——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从这里来看,正义理论从抽象的社会本位发展到抽象的个人本位再到人类的正义,是对社会历史“三阶段”的反映。而“政治解放”走向“人的解放”不是理论演绎的过程,也不是正义原则的外化,而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的发展,历史的发展辩证统一的结果,是人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实现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结果。但这个过程不是自发实现的,是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来实现的转变。这就涉及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第二对内在张力——阶级性与人类性。
马克思正义理论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阶级性与人类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的“公平的分配”: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25]由此可见,由于人们在生产中占的地位不一样,因此,从经济关系中产生的法的概念必然是有阶级性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总是将自己的思想,自己的正义诉求标榜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思想和诉求。这是马克思正义理论阶级性的一面,但如果由此就推论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中拒斥了正义,那么就是没有看到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人类性的一面。前面已经论述到,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在于超越了资产阶级在“政治解放”的框架中去追寻个人正义的实现,而是从“政治解放”走向“人的解放”中去追寻个人正义与共同体正义的统一。马克思在构建未来社会的时候就体现出了其超越资产阶级“抽象的个人本位”正义观,而走向“人类自由个性”的正义观,因此,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还具有人类性的一面。怎样实现由“政治解放”走向“人类解放”,从而解决正义的阶级性与人类性的内在张力。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到:首先,要由于社会生产的大力发展,从而是交往发展为世界交往;其次,要有实现这一历史使命的先进阶级——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中存在着阶级性与人类性的内在张力,而这个张力来源于社会历史实践中,阶级对立的出现及消失,是阶级与人类的辩证关系的体现。而这个张力的解决则是通过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无产阶级”的“阶级正义”的实现来实现“人类正义”,通过无产阶级的解放来实现人类的解放。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在张力还体现在价值性与事实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的理论最终价值取向在于“人的解放”,在于“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在价值性上,马克思和自由主义者一样都在追寻怎样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途径,但不同于自由主义的契约方法,马克思将正义这个“法的精神”置于“经济关系”之中,即置于社会历史实践的事实基础之上,并揭示了事实性与价值性的内在张力。马克思一方面将正义置于生产的事实规定中,通过生产的历史必然性承认正义的相对性和实然性。另一方面,又基于生产事实的历史发展性,而追寻着“人类解放”的正义的应然性和绝对性。正如恩格斯所说:“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26]正因为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性,其必然会被共产主义所代替,因此,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正义与共同体正义的统一,阶级性与人类性正义的统一得以实现,这就是马克思立足于批判资本主义永恒性而指明的正义的应然性和绝对性目标。由此可见,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事实性与价值性之间的内在张力表现在正义的实然性与应然性的辩证统一之中,其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历史实践的辩证变化,故此其作为价值评价的正义理论也要适应事实性进行价值性的调整,同时通过正义理论的价值性反作用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指引社会向应然正义的方向发展。正是由于马克思正义理论在价值性与事实性的内在张力,所以马克思排斥去演绎绝对的正义理念和正义原则,排斥通过正义理论的推论去实现社会的改造,而是通过社会的发展,通过无产阶级的变革这些事实性的发展来实现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的价值性正义目标。
2.3.2.3 辩证性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内在特质和发展活力
“内在张力”集中体现了个体正义与共同体正义,阶级性与人类性,价值性与事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了正义理论与社会历史的辩证关系。正是由于基于实践逻辑上的辩证性,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批判性和开放性,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内在特质和发展活力。
马克思通过“正义”置于社会历史规定下,置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中而拒斥思辨唯心主义的正义论。通过“内在张力”展现出正义的实然和应然,相对与绝对的辩证统一,从而避免了“正义论”的“相对主义”。通过“内在张力”中个体与共同体,阶级性与人类性,事实性与价值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解答了在现代性中,个体性与共同体,人类解放的关系,并通过“实践事实”——“价值实现”的路径,通过立足于“人类社会”的“改变世界”实现了正义的规律性与价值性,事实性与规范性,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任何只强调其中一方面,都会陷入形而上学,这就是“马克思与正义”关系之争的理论根源。因此,体现着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的“内在张力”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体质所在。通过这个“内在张力”的揭示,马克思在揭示正义的产生时将之归结于社会分工产生后的经济利益的分化,将分配正义原则归结于社会生产的历史规定性中,将正义的实现归结于通过无产阶级的解放从而实现人类的解放这个“改变世界”的历史过程,并把这个历史过程的实现置于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性轨迹中。
马克思关于未来共同体构想中的分配正义相对于现实社会具有超越性的意义。根据这种超越性理想,未来社会是一个没有经济匮乏、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中,匮乏、冲突、多元还是存在。因此“为了确立共产主义思想和正义实践的本质及其变化的局限,必须用辩证法解决马克思主义思想和无产阶级运动经验中得以证明的历史发展趋势之间的关系。”[27]为此,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都进行了相应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而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几代中共领导人在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进行了有利的实践和总结,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和制度,乃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现实中的发展,是向马克思提出的分配正义的目标进行逐步实现的探索和实践。由此可见,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在张力正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生长点,我们应该在立足社会历史实践辩证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地发展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故此,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辩证性也是发展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活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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