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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历史规定性

时间:2024-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分配正义的“历史规定性”指的是“历史”对“分配正义”的“规定性意义”。具体而言,分配正义的“历史规定性”就是以“现实的人”为社会主体的实践过程展开的历史对于“分配正义”的产生,历史发展,评价标准,价值取向的“规定性”、“生成性”、“决定性”意义。从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来看,可以得出“历史”对于“分配正义”的“规定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历史”对于“分配正义”产生有“生成性”的意义。

分配正义的“历史规定性”指的是“历史”对“分配正义”的“规定性意义”。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历史”是什么,这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本体论;其二,“规定性”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在认识分配正义问题上的方法论。所以,“历史规定性”这个概念,其本身就包涵从本体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角度去论述“分配正义”。具体而言,分配正义的“历史规定性”就是以“现实的人”为社会主体的实践过程展开的历史对于“分配正义”的产生,历史发展,评价标准,价值取向的“规定性”、“生成性”、“决定性”意义。

“本体”决定着对“规定性”的方法论认识:如果把这个“本体”视为“经济基础”,那很有可能陷入“机械的经济决定论”;如果把这个“本体”视为“物质”,那很可能就不能理解“分配正义”的社会性、历史性和辩证性。在这里,之所以选择“历史”为本体,因为唯有“历史”这个概念最符合马克思的本真精神。马克思指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28]由此可见,马克思在揭示“历史”的时候,就蕴含了“规定性”路径。“历史”是人的实践的纵向剖面,在以人的实践为主线的“历史”里,一切社会现象的社会性与历史性,主体性与客体性,规律性与价值性才能得到辩证的展开和统一,因此,也唯有在“历史”里,才能获得“分配正义”的本真认识。

2.3.3.1 马克思对历史的本体论认识

马克思在对于“历史”的本体认识上突破了前人,正因为这个突破,才找到了认识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的方法。因此,历史唯物主义本身就是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

“从维科到黑格尔,西方近代历史哲学一直力图辩证地把握历史发展必然性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于他们无法正确地解释人的自由如何产生了历史的必然,他们只好从外面,从哲学的意识形态输入一种拟人化的力量来保证历史的必然性,无论是维科的‘天意’,还是康德的‘自然意图’,黑格尔的‘理性狡计’都扮演了这个角色。”[29]由此可见,在历史的本体上都陷入了唯心主义,从而在正义的认识上,都陷入了思辨唯心主义。

马克思在揭示“历史”的本体论认识的时候,通过找到人,社会,自然,历史的内在联结方式——实践,“赋予劳动实践以社会及其历史的本体性质的地位。”[30]于是,在历史的本体论上,马克思通过赋予劳动实践以本体性质的地位,从而实现了历史观的突破,并解决了近代历史哲学中必然性与自由性的关系问题,实现了两者在人的劳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把“历史”视为“现实的个人”在社会中实践的过程展开。“现实的个人”是“感性的”,是“物质的”,因为他们是以“劳动实践”为第一活动。“劳动实践”是“现实的人”与客观世界发生的“感性的”“对象性”“能动”的物质关系,是人作为客观物质过程的参与者从内部理解物质过程本身,而不是停留于外部观察,而“实践”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作为社会的人的实践过程展开的历史,由于赋予了劳动实践以社会历史的本体性质的地位,才能把历史过程看作是一种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生成过程,在这个生成过程中的一切都具有主客观性相统一的辩证性质,由此就能诠释历史的必然性和人的自由、正义等主体价值性的辩证关系

正是由于马克思赋予了劳动实践在社会历史中的本体论地位,所以在诠释分配正义的时候才能呈现出与以往历史观下不同的认识。由于劳动实践是社会历史的本体,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才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从而有别于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也正是由于尊重劳动人民的社会历史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分配正义的阶级性上,马克思一直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认识的,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剥削”的揭示和对未来社会中“按劳分配”的构建都可以看出,马克思在分配正义的价值取向上都旨在保障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这就和庸俗政治经济学家站在资本主义者的立场来分析分配正义根本不同,而究其理论根源,则来源于对于社会历史的本体认识不同。

2.3.3.2 “分配正义”的“历史规定性”的体现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批判庸俗经济学家的分配正义时指出:“把这个劳动过程看作只是人和自然之间发生的过程,并把一切历史规定性撇开不说。”[31]由此可见,马克思是从物质生产的“历史规定性”出发来分析分配正义的,而这个“历史规定性”的来源则是作为“历史”本体地位的人的劳动实践。从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来看,可以得出“历史”对于“分配正义”的“规定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历史”对于“分配正义”产生有“生成性”的意义。“分配正义”的产生是伴随着“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32]在人的劳动实践中,由于“分工”的出现,才会导致分配的出现;尤其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私有制的出现,使人们的阶级利益冲突的凸显,分配正义随之凸显,尤其是分配正义的阶级性、相对性和实然性的一面更为明显。由此可见,以劳动实践为本体的“历史”对于“分配正义”的产生有“生成性”的意义,在这里,“历史”中的“分工”、“所有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二,“历史”对于“分配正义”的历史形态有“生成性”的意义。纵观“分配正义”理论的历史形态,在“以人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前现代社会中,个体是从属于各种共同体的,在这里,共同体以“虚幻”的形式,统摄着个体的一切,于是,在这里的正义理论形态大都强调“各安其分、各守其职”的秩序观。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现代社会中,个体性得到一定程度的彰显,于是,在这里的正义理论形态大都以强调抽象“个人”正义为主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正义论。在这两个历史阶段中,个体与共同体都是处于实质对立的关系中。只有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形态——“自由人联合体”中,个人与共同体才能在社会历史中得到统一,形成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表征的“人类解放”的正义论。故此,马克思才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33]由此可见,“历史”中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分配正义”的历史形态有“生成性意义”。正因此,“分配正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才有不同的实然体现;也正因此,“分配正义”理论本身才呈现出不断发展的状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

第三,“历史”对于“分配正义”的评判标准有“规定性”的意义。对“历史”进行唯心主义认识的,必然导致在“分配正义”的评判标准上选择一些天赋的理念,诸如抽象的“自由”、“平等”等。但在马克思那里,赋予了劳动实践以历史的本体位置,因此,分配正义的评判标准上必然呈现事实性与规范性,阶级性与人类性的辩证统一。

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实践具有二重意义:其一是具有人类学的意义,劳动实践规定着人的本质的抽象一般的一面。“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34] 因此,在以劳动实践为本体的“历史”中的分配正义中,其评判标准具有人类性的应然和一般的一面。正因此,马克思才把“按需分配”作为“自由人联合体”中的分配方式;其二是具有经济学的意义,劳动实践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分析框架具有经济学的意义,于是在这里规定着具体的分配正义,使分配正义呈现出受生产决定的具体的一面,因此才有了分配正义实然性和具体性的一面:正如马克思所说,以法律、意识形态形式所表现的正义的价值内容,只有“这个内容只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5]由此可见,“历史”对分配正义的评判标准具有规定性意义。

正是把历史视为具有二重意义的人类劳动实践的过程展开,分配正义的评价标准才具有了事实性与规范性,实然与应然,阶级性与人类性的辩证统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一方面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定合理和分配方式产生的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批判资本主义分配中对工人的“剥削”;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一方面把无产阶级的解放与人类的解放相结合,在建构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时,立足于生产的发展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另一方面又强调按劳分配中的不平等,最后落脚于人类的“按需分配”;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将历史辩证法贯穿于“分配正义”之中,深刻体现“分配正义”的内在张力,体现出评价分配正义时的事实性与规范性,实然与应然,阶级性与人类性的辩证统一,并在分配正义的最终价值取向上,定位于符合人的类本质的“按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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