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自1952年开始了对“过渡时期”不同的看法以后,就改变了原来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经济政策,转向了通过片面地拔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以发展社会生产和取消一切剥削的“一化三改造”的道路,在这里毛泽东呈现了通过生产领域中所有制的公有化来一次性解决所有社会差别、平等和公平问题的急切心理。毛泽东发生这个思想转变的原因有很多,在此就不再详细论述,但是分析这个转变后的历史实践,能得出很多的历史经验。同时从毛泽东与刘少奇、邓子恢等人的相关争论中,可以看出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认识及其分配正义思想。
在1952年以前,全党就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社会性质都定位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并没有太大的分歧。而在1952年以后,随着毛泽东关于“过渡时期”看法的变化,党内出现了一些相关的争论。首先就是刘少奇与毛泽东的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问题的争论。在1951年7月,刘少奇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过渡所需要的时间将是很长的。”[12] 刘少奇使用了“新民主主义阶段”的概念,并且认为这个阶段大略需10~20年之间。反对过早地动摇、削弱、直到否定私有制和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步骤。为此,毛泽东还针对刘少奇的“反对过早地动摇、削弱、直到否定私有制”的说法,批评说:“‘确保私有制财产’。因为中农怕‘冒尖’,怕‘共产’,就有人提出这一口号去安定他们。其实,这是不对的。”[13]
从这段争论来看,其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怎样看待“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及其在此影射下怎样判断新中国的社会历史性质。囿于苏联模式的影响,那时大多数人都认为计划经济、生产资料公制、按劳分配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由于我国生产力并不发达,商品经济和私人资本发展很畸形,并不充分,因此,毛泽东科学地论证了新民主主义社会,试图通过新民主主义社会中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实现中国的工业化,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做好物质准备。应该说这个思想是科学的,但毛泽东并没有坚持,而是在国民经济恢复以后,急速地想挺进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一切剥削。对斯大林的“必须消灭任何一种剥削”和“必须在所谓的‘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14] 的观点大加赞赏,为此毛泽东确立了以消灭私有制,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以达到消灭剥削这一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目标。故此,毛泽东将刘少奇的观点视为右倾。
从毛泽东和刘少奇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问题的争论来看,其症结就在于怎样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性质到底应该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和科学认识关涉我国的经济政策和分配政策,而囿于对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文本取义和苏联模式,毛泽东并没有科学地认识到作为经济发展落后的新中国应该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而对这一科学问题的回答是在邓小平那里完成的,并由此带来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飞跃。从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分配正义思想和这场争论来看,毛泽东对于社会主义有着明确的价值目标——消灭剥削、人人平等。这个价值目标本来也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属性,是贯穿于毛泽东分配正义思想的始末的。只是怎样在落后的新中国既要实现社会发展,又要实现消灭剥削、人人平等的价值目标确实是一个难题。这就是分配正义理论中科学性与价值性的内在张力,呈现为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而毛泽东选择的是以平等促效率发展的道路。通过先建立计划经济、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来实现对社会生产力的反作用,从而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但历史证明,片面地追求生产关系的“一大二公三纯”,其带来的并不是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实现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而是走向了无效率的平均主义,窒息了社会发展的活力。由此可见,怎样实现社会主义中国发展和消灭剥削这两大目标,怎样解决中国的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这对矛盾的命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必须予以解答的,而毛泽东选择的道路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历史借鉴。
毛泽东消灭剥削,追求平等的分配正义思想在农业合作化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随着全国土地改革的推行,农民分得了土地,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加之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导致了农村内部的分化,使得富农问题的再一次出现。毛泽东对农村出现的卖地现象、两极分化等极为关注。农村两极分化问题的出现,加上受苏联的影响,毛泽东认为实现农业集体化,走合作化道路比单干好,既能实现农业的发展,解决农产品供应紧张的问题,又能动摇私有制的基础,实现消灭剥削、人人平等的价值目标。为此,毛泽东主张尽快实行农业合作化,从互助组到合作社,扩大规模,从而实现消灭剥削、人人平等的价值目标和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以促进农业发展。
为此,毛泽东于1953年与邓子恢有一场关于“农业合作化”的争论。邓子恢主张的合作化要照顾小农经济的特点和发展条件。在1953年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其指出:“今天在全国范围内,急躁冒进是主要偏向,是主要的危险”,并提出了三项政策:“(1)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相对地固定负担;(3)允许富农存在,限制富农剥削。”[15]从这里可见,邓子恢主张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在实行农业合作化的道路上要稳步发展。而毛泽东则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化道路,确立农村集体所有制,为此,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否定了邓子恢的稳步发展的方针,并批评其为“小脚女人”,有“数不尽的清规戒律”[16]。毛泽东之所以这样推进农村合作化,其根源在于毛泽东深信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巨大反作用,认为只要实现农村集体化,就能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能大力发展生产,解决农副产品供应紧张的问题。但事实证明,这种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变革,其带来的不是积极的促进作用,而是消极的阻碍作用。
通过毛泽东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相关经济思想来看,毛泽东在分配正义思想上,坚持了马克思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的观点,但对分配正义的实践性和历史规定性认识不足。其分配正义思想的价值目标很鲜明——消灭剥削、人人平等,但其科学性不足。其过于片面地强调生产关系的反作用,对于生产力水平对生产关系,对分配正义的决定性作用认识不足;片面地提高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并人为实行计划经济,从而从根本上取缔了现代分配正义产生的生产方式土壤——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这就导致了平均主义的结果,不允许富农经济的存在,看不到这种差别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是冒进地通过农村合作化来实现发展和平等,但最终却为后面的“大跃进”埋下了伏笔。由此可见,分配正义思想必须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必须从社会生产事实出发去实现相对的分配正义,实施科学的所有制政策和分配政策。而怎样看待剥削、私人资本、商品经济,怎样看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看待落后的新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则成了关涉分配正义理论科学与否的关键理论前提。毛泽东的曲折探索为后面邓小平系统地科学地解答这些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构建和形成提供了历史的教训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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