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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分配及其不公问题

时间:2024-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巨大的分配不公。在党的十六大中,确立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由此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劳动价值论和要素贡献论。怎样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企业朝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怎样实现劳资按贡献比例分享剩余价值,怎样调节资本对劳动要素回报的过渡侵蚀成了解决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亟待解决的事实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以私营企业为代表的非公有制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其在解放、发展生产力,提供就业岗位,上缴国家财税等各个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在造就中国一大批富翁的同时,也出现了资本对劳动的过渡侵蚀。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巨大的分配不公。这也是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即“私营企业主与普通劳动者收入和财富的巨大差距。”[14]

5.1.3.1 非公有制企业分配不公的表现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分配的基础。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这就导致了分配上的资本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深刻地揭示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分配不公,即资本对劳动的侵蚀,资本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占有了原本由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由此出现了对劳动者的实质分配不公。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实行的是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具体的分配实践中:企业主和股东按占有股份数量进行分配,其所得不仅包括资本贡献所得,也包括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业主兼经营者则除了分红以外还实行月工资制,月工资是对其经营的要素回馈,而分红则是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占有;经营管理人员则按职位获取报酬,一般高层实行的是年薪制,中层按职位获取报酬,这些报酬的绝大部分来自于自身管理带来的回馈,有少部分是企业主分配的剩余价值;科技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加科技创新奖,此为人力资本的回馈;职工则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分配形式,此为劳动力的价值。从我国近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生产要素之间的实际收入相差悬殊,其中,企业主与一般普通工人的巨大收入差距尤为突出,即最大分配不公在于资本对劳动的过分侵蚀。

“我国劳动收入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下降。1997~2007年,政府财政收入在GDP的比重从10.95%上升到20.57%,企业盈余从21.23%升至31.29%,劳动者报酬却从53.4%降至39.74%。”[15]由此可见,资本对劳动造成了过分的侵蚀,并且成不断加大的态势。由此导致的状况是,一方面财富和收入在企业主一方积聚,另一方面,劳动者工资增幅微弱。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GDP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是民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则没有得到相应的增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报告显示:“最近12年来,某三角洲外来农民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16]这说明农民工并没有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而其劳动创造的大量剩余价值是由企业资本所侵蚀。

而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引导和调控也不到位。这从我国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中就可看出:“中国的最低年收入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5%,全球排名159位,最低工资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同样为159位,最低工资甚至低于32个非洲国家。中国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25%,世界平均为58%;中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世界平均为50%。”[17]

综上所述,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最大的分配不公就是资本要素过多地侵蚀了劳动要素回报,企业主与普通劳动职工之间收入悬殊。普通劳动者最低工资过低,增速缓慢。原本由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没有让广大劳动者分享,而是由资本过渡侵蚀的,同时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情况下,劳动力价格过低。劳动者工资的过低及缓慢增长换来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也同时成为中国分配不公的最大事实,并进一步阻碍着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内需的不足,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1.3.2 非公有制企业分配不公的根源

非公有制企业中分配不公的事实是由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决定的,它是资本对劳动过度侵蚀、剥削的结果,而其根源则在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和监督不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多层次性的生产力水平,实行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为此,也实行了以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党的十六大中,确立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由此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劳动价值论和要素贡献论。在实际的分配探索中,关键的问题是怎样衡量贡献的大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无疑是市场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即体现为在各生产要素的在市场作用下的边际生产率决定着贡献的大小。从理论上来讲,在初次分配中,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或供求状况、边际生产率决定着生产要素的初次分配。正如李实所述:“从理论上来说,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源于不同人群从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获得利益的不同,是由不同人群所拥有的不同要素禀赋结构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所内生出的要素禀赋相对价格差异所决定的。不同的发展方式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不同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到不同要素拥有者的相对收入,最终带来不同的收入分配格局。”[18]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很明显的是劳动力供大于求,而资本则是相对比较稀缺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必然导致资本对劳动的过度侵蚀和剥削,由此导致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分配不公。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可知,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情况下,资本对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有是必然的。因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是必然的,关键是我国应该怎样去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以使之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发展,而不是造成中国巨大的收入分配不公、甚至两极分化。从我国政府对最低工资的调控来看,政府无疑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不力。这就导致了非公有制企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从早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不能为农民工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到现在的公积金缺乏、职工工资增长缺乏长足有效的机制,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利益博弈能力微弱。

怎样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企业朝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怎样实现劳资按贡献比例分享剩余价值,怎样调节资本对劳动要素回报的过渡侵蚀成了解决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亟待解决的事实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在初次分配领域的实践探索中出现了很多的分配不公问题,其中的突出表现在国有企业的异化、农民在农村土地流传增值中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工资过低、资本对劳动侵蚀过低三大方面。这三大方面分配不公事实的产生,其根源都在于我国分配机制方面的缺陷,即公有制企业中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模糊、非公有制企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下资本对劳动的过渡剥削。我们需要进一步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为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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