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1 权利的实质
所谓的“权利(right)是指特定主体(主要是个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依法直接拥有或依法为他人设定的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强调独立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要求权力必须秉持公正的立场予以确认与保护,而不得随意干涉和损害[5]”。关于权利的实质,历史上曾有过很多不同的论述。其主要有“自由说”、“道德说”、“意思说”、“利益说”、“法律上之力说”等等。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权利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即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来源于“市民社会”的,是商品经济中等价交换方式下的必然产物。
马克思曾对商品交换有过这样一段经典论述:“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的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6]从这里可见,所谓的“人的法律因素”即是指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关于经济关系中自由、自主、平等、等价交换、所有权的权利形式。故此,现在意义上的权利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下的产物,同时与自由、平等、自主、程序上的公正和财产的所有权相联系的。故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权利的本质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几点:其一,权利是与自由、平等、公正等正义的价值相关联的。自由、平等、公正是权利的前提;其二,权利的表面是法律的形式,但实质体现的是一种关系,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之上的条件人与人、组织之间、共同体之间关系的范畴;其三,权利是与责任和义务相关联和对应的,是以不侵犯他人相应对等的权利为边界的。
从权利实现程度来看,有着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区分,权利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和共同体权利及其最广泛意义上的人权。而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区分为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等等
综上所述,权利来源于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关系范畴。无论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区分为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等等,但是在经济关系中形成的经济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是所有权利的基础。马克思正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的被剥削即财产权的被剥夺才进一步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法律中的形式权利学说。其主张的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权”,即实现每一个人的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所有权利,而其前提则是社会生产的足够发达和权力由国家回归社会,权利由个人的权利与社会的权利相统一。很明显与分配正义相关的权利主要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经济权利。故此,本文所探讨的权利平等主要集中在财产权等经济权利。财产权利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指向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同时财产权利是在劳动中结成的正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达到了共同体内共识证成的关系,反映了人们相互间的利益认可关系。到了现代则一般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形式予以规定和规范。
6.2.1.2 权利平等的必然性
在马克思那里,无论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分配不正义的揭示,还是对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的构建,其都是将正义的目标和原则置于具体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过程中。在对资本主义视域的批判中,马克思指出了原本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以等价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自由、平等、所有权、得所应得等正义规范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转化为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交换体系,由此在确立了自由、平等、所有权、得所应得等正义规范的同时,又颠覆了它,使之流于形式化。
从第四章的论述来看:中国的生产、交换发展的技术形态和经济形态出发,可以得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时间定位上,是和资本主义一样共处于第二阶段中的,都需要以实现工业化、社会化、现代化为历史任务,人的独立性都是建立在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之上的。因此,关于“自由、平等、所有权、按贡献分配”等属于这一历史阶段的分配正义价值取向均存在。由此可见,自由、平等、所有权、得所应得等正义规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源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商品经济。
马克思即使在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等量劳动换取等量亦指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说才存在,不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从这里可见,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时代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通行法则,只不过在商品经济时代是作为总体平均而存在,而不是存在于每一个个别场合。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实践,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实践都证明了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在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社会第二形态中共同存在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而等价交换原则的背后则是主体权利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程序的公正。唯有如此,才能保障主体的自由自主选择权和交换双方的自由、等价交换。故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中首要的原则就是权利平等原则。这是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所客观决定的。
6.2.1.3 权利平等的内涵
权利平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首要原则。由权利的来源和本质可知,权利平等本身应该包括主体权利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程序的公正三个组成部分。
首先,所谓的主体权利平等,不仅仅是指个体之间的权利平等,指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和共同体权利之间的平等性,既不能以个体之名去损害集体的利益,亦不能以集体之名架空个体的权利,甚至在共同体层面权利异化为权力,以权力的强制性吞噬集体和个体的权利。权利的平等指的是在所有主体之间的平等,是个体与集体之统一。
其次,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家经济积累的需要,在分配中很多时候都是以集体之名而忽略了个体的正当权益。尽管这是新中国建立之初发展的需要,但事实证明重集体利益忽视个体正当利益的分配政策并不能带来社会主义的长足发展,最后造成的是既无效率亦无分配公平的局面。改革开放以后,为解放生产力,释放劳动者的积极性,邓小平恢复了奖金制度,提出要重视物质奖励,并以“双论”为依据尊重了个体的正当权益和贡献的差异。但在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尤其是在国企、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又存在大量的以私利吞噬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而在当前的国企分配和农村土地流转权益的分配过程中,又存在着以集体,尤其是国家权力之名吞噬工人和农民个体的正当权益的分配不正义问题。
为解决这样的分配问题,必须坚持所有主体的权利平等地位,实现个体与集体的统一。我国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解决了长期以来我们在法律上没有解决的问题即财产权平等保护问题,解决了三种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一个是国家财产,一个是集体财产,一个是个人财产。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所有主体的权利平等的认可,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主体的权利平等的保护。
再次,权利平等还包含着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的含义。这是由权利的本质所决定的。权利的实质是一个关系范畴,其是在经济关系中形成的以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为目的的。因此,在应然层面,权利是与责任和义务相关联和对应的,是以不侵犯他人相应对等的权利为边界的。
最后,要保障所有主体的权利平等,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就必须有着程序的公正。即以同一法则对所有的主体。这也是马克思所说的等量交换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同一法则,即所谓的“资产阶级权利”。在商品经济时代,以同一的等价交换原则对待所有的权利主体所实现的就是符合于这个时代经济基础的权利公平,即形式上的平等。由此可见,程序的公正包括一视同仁的对待所有的权利主体,以保障他们形式上的机会公平和程序上的公开、公正、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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