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亦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12]共享式发展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价值规范。共享式发展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价值原则的显著特征,是连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中公平的实然目标与共同富裕应然目标的桥梁。同时,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也为全民共享发展成果提供了制度基础。
所谓的共享式发展应该包含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共存、共建、共享。共存是一个社会有机体的显著标志。“现实的人”在物质生产实践过程中,结成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有机体。故此,所有的人是共存于社会之中。但是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客观环境造成的不平等容易造成弱势群体的边缘化,造成他们没有动机、机会和能力去改变自身的现状,从而导致他们在新一轮经济增长中被排斥,没有机会参与进去,更别提合理分享增长的成果,从而达到共享的目的。故此,社会群体的共存,有机会共同参与经济的发展是共享的前提。以包容性增长为价值原则的分配正义能消除社会排斥,实现所有社会成员在新一轮经济发展中的机会公平,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在经济发展中实际意义上的“共存”,为共享成果奠定基础。共存只是保障所有人有机会、有权利对社会的发展给予努力和贡献。在社会生产还没有发达到极度丰富的情况下,所有人尽自己的力量去劳动、去贡献,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在分配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因此,以按贡献分配原则的分配正义能促使所有人参与“共建”。在共存和共建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式发展。共享式发展原则是权利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包容性增长原则的归宿点和落脚点。
共享式发展原则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正当利益的兼顾和协调。共享式发展原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在利益多元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汇总,必须兼顾和协调好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正当利益。既要防止以集体之名对个体正当利益的侵蚀,又要防止个体私有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蚀。
共享式发展原则应当是普遍受益与合理差别的统一。共享式发展是共存、共建和共享的有机统一。所谓的普遍受益,指的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该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进步,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该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不断得到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得到满足。”[13]从这个角度来看,普遍受益并不等于“最大多数人受益”这个功利主义的说法,即以关注总体之名对少数人权益的剥夺和漠视。这样的功利主义是不符合共享式发展原则的。同时,共享式发展原则也不是平均主义。在共建的过程中,每一个人的贡献和努力是不一样的,如果在共享过程中否定这些基本的个体差别,也是对贡献大的个体的不正义。故此,共享式发展原则应当是普遍受益与合理差别的统一。
共享式发展原则是发展型共享与补偿型共享的统一。发展型共享和补偿型共享是共享式发展原则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所谓的发展型共享是对分配结果平均主义的否定,是对市场经济中竞争体制的承认和个体在共建过程中贡献差别的大小。补偿型共享是指在改革发展中,对承担改革发展成本过高或对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较少的群体予以补偿,尤其是提供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以实现其在进一步的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共存、共建和共享。发展型共享是在补偿性共享的基础上,通过各种补偿机制和有利于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再分配机制的作用,使得所有人能融入下一步的发展之中,并能从发展中收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非均衡发展政策。因此,不同的区域、人群在改革的不同阶段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会不匹配,权利和义务会出现历史错位,因此,特别需要调整和补偿。只有实现补偿型的共享,才能保障所有人的发展型共享。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四大价值原则的相互联系的有机体:权利平等原则为按贡献分配原则、包容性增长原则和共享式发展原则提供伦理前提和基础。按贡献分配原则则是权利平等原则在初次分配领域的体现。包容性增长原则则是权利平等原则在再分配领域的体现。共享式发展原则是四大价值原则的落脚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价值原则的显著特征。四大价值原则既是公平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实现的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有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发展,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实践探索中的各种不公的矫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以公平为价值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实现和当前分配不公问题的解决除了依赖于价值原则的指导和贯彻,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劳动分享机制、利益均衡机制等各种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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