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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问题与展望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达川区政协在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进程中,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是值得肯定的。之所以存在这个问题,这与我们国家对人民政协的实际定位有关。应明确人民政协的法定职能。因此,应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对政协职能和协商民主的有关程序进行规定,为协商民主提高法制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的学习培训,提高协商议政水平。

达川区政协在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进程中,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是值得肯定的。当然,也应该看到,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推动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面临一些困惑,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和提升。

(一)问题与难点

1.协商缺乏刚性约束

这是在调研中,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反映面临的较大困惑。尽管政协有关文件明确了政协协商的内容、途径和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政治协商受党政领导个人素质和喜好影响较大。另外,还存在“突然袭击”的情况,即事到临头才到政协来协商,事先没有准备,不知情或者知情不多,难以达到较好的协商效果。

2.政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对协商民主缺乏法律规定

目前,对政协的地位职能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政协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处境较为尴尬。部分工作人员就反映在“四大班子”中,政协实际上处于“老幺”的地位,党委“说了算”、政府“算了说”、人大“说算了”、政协“算说了”,这些说法是政协在现实政治体系中地位的生动写照。正因为法律地位不明、处境尴尬,导致现实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一些重大事项可能不会交到政协来协商,如重大人事任免等。

3.委员分布过于集中,协商水平有待提高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界委员较多,其他社会阶层委员相对较少,一线工人、农民、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新经济成分、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尚未吸纳或人数极少,导致农业农村、新经济等阶层的群众意愿不能被充分表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治协商的“缺位”。同时,由于政协委员按界别设置,目前,达川区还有近20多个乡镇没有政协委员,在基层协商议政还较为薄弱。另外,由于一些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协商过程中,或者不知情,或者调研不深入,或者选题不准确,或者水平有限,导致建言说不到点子上,议政不能议到关键处。

4.提案全面督办难、部分提案落实难

多年来,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提案数量较多,涉及面广,一个区县每年的提案可达200件,这些提案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督办时间一般都在一个月左右,在提案众多而时间有限的情况下,要全部深入督办,督办的人力是严重不够的,所以在督办提案时,一般都会针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可操作性强的提案,开展重点提案督办、专题协商督办等形式推进提案办理协商。而其他提案的办理时,很多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不够重视,认识不足,没有征求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缺乏对提案内容深入调查研究,而是重于研究如何做好答复的文字内容,最后以一纸书面答复完成了事。造成很多提案不能真正发挥实效,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提案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提案者撰写提案的积极性。从客观上讲,部分提案涉及的问题本身比较棘手,尤其涉及需要大量资金来解决的提案,往往成为不能办结的主要因素,这些提案只能作为B类提案,在当地财力不允许的情况下,短时间是不能办结的。

5.协商触角较短

从达川区来看,对乡镇来说,只能在原区所在地按区成立政协联络办,部分乡镇无政协委员,也无政协机构,致使协商触角无法有效地接地气,难以有效吸收民意,汇聚民言民声,难以有效对乡镇工作进行协商议政。

(二)思考与展望

通过对达川区政协推进协商民主中遇到的困惑的分析,我们发现,其实比较集中的问题还是协商的随意性,缺乏刚性约束,对协商事项和协商程序缺乏法律制度层面的规范。而这些问题,并非达川区政协才遇到的,从课题组调研的其他地方和其他调研组反馈的意见看,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之所以存在这个问题,这与我们国家对人民政协的实际定位有关。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协更像是一个咨询机构的角色。在达川区政协座谈时,就有政协工作人员指出,政协的“协商”不像一种民主程序,倒更像一种“工作方式”或“工作方法”。这种说法,比较符合政协的现实地位,政协的“协商”往往只具有咨询参考价值,并没有进入实质决策程序。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课题组根据达川区政协提供的有关材料,结合调研的感受,提出以下思考。

应明确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对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架构中的地位,现行宪法只在序言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人民政协组织的性质、委员产生方式、工作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机构设置等等,没有作相应具体性的、实体性的规定。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政协地位的正确认识,政协机关和政协委员在参与政治协商时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理直气壮,党政领导对政治协商的态度存在随意性,这些也就不难理解。这也是很多委员反映的政协缺乏“顶层设计”的原因。

应明确人民政协的法定职能。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依据主要是自身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党委文件。而章程是内部自律性、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外部组织与机构没有约束力。而且,党委文件并未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和普遍的社会约束力。这就直接导致政协工作开展得如何,协商民主推行得如何,很大程度上依靠党政领导的“开明性”,取决于领导个人好恶。因此,应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对政协职能和协商民主的有关程序进行规定,为协商民主提高法制保障。

应增强协商的刚性。从具体操作层面看,应明确规定哪些事项是必须协商的,以及不予协商的法律后果。如果规定为必须协商的内容,而未经协商,原则上不提交区委决策、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实施,并建立相应的问责。

加强协商民主程序建设。程序是实体权益的保障,应制定自上而下的协商民主规程,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程序,规范和完善协商议题的确定机制、协商程序操作机制、协商成果的反馈机制等,将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减少人为性、随意性。

加强培训,提高协商水平。探索完善政协委员的产生退出机制,提高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的学习培训,提高协商议政水平。主要参考文献:

(执笔人:王 晋)

1.政协达川区委员会提供:《政协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关于协商民主建设的情况汇报》。

2.达州市达川区政协提案委:《提案办理协商的实践与思考》。

3.段波:《达川区政协出“实”招促监督落“实”》,载四川政协网,http://www.sczx.gov.cn,2014年10月31日。

4.黄益民:《区政协召开“完善区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主席约谈会》,载下城新闻网,www.hzxcnews.com,2013年4月7日。

5.邓远轩:《达川区政协召开民主评议区交通运输局工作动员会议》,达川区政协官网http://www.dzzx.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461

【注释】

[1]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Vvtoy95BgIfpat4gdzvbpUa—vg3RMR8qoJsRTY d8nBmBiS4R_mm79AllvSsPOvrK1Z kipqUdtqcPV14joUVo6K

[2]民进上海市委会课题组:《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国民主促进会网站,http://www.mj.org.cn/zsjs/llyd/201401/t20140106_168341.htm,2014年1月7日。

[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9/21/c_1112564804.htm,2014年9月21日。

[4]时晓军:《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推进协商民主实践》,载《贵州政协报》,http://www.gzzxb.com/pages/show.aspx?ID=0871BCC3—B8AA—4588—A40C—791C43B0E8C0,2013年8月13日。

[5]同上。

[6]贺必才:《恢复乡镇政协联络处势在必行》,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http://cppcc.peo ple.com.cn/GB/34957/63648/13001902.html,2010年10月20日。

[7]《达川区政协出“实”招促监督落“实”》,载四川政协网,http://www.sczx.gov.cn,2014年10月31日。

[8]邓远轩:《达川区政协召开民主评议区交通运输局工作动员会议》,达川区政协官网http://www.dzzx.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461.

[9]黄益民:《区政协召开“完善区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主席约谈会》,载下城新闻网,www.hzxcnews.com,2013年4月7日。

[10]《达川区政协出“实”招促监督落“实”》,载四川政协网,http://www.sczx.gov.cn,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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