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并不是能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它的成效还需要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条件相调和。目前,我国基层民主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党委政府积极主动性不高,政协主体地位缺失
部分单位对协商民主的认识不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往往过于片面和狭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推进不仅是政协的事情,党委、政府、人大同样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并且应是主导力量,与政协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县级政协组织占全国政协组织的比重很大,却没有建立民主党派组织,即使有个别的民主党派成员,但缺乏团队优势。县级政协的主体明显缺失。
(二)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造成协商成本过高
政治协商的内容、责任、方式在中央文件中虽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谁找谁协商、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哪些事情必须协商,哪些事情跟主席、主席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协商,协商主体的责任,协商成果办理及其责任追究等,缺乏科学、规范的程序设计,协商在决策之前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协商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协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浪费,导致协商成本过高。对较为贫困的地区来说,这将成为庞大的负担。问题在于协商的成本如何分配,哪些主体来承担这些成本。如果较富有的人承担这一成本,又如何确保协商的公正性。
(三)协商的参与者能力参差不齐,往往存在精英操纵
乡镇比较有文化、有见识的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留守的相当一部分人参政、议政、议事能力较弱,表现出民意代表的发言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这样的情况下,政治精英往往会把持整个协商的进程,协商结果缺乏真实性和说服力。在政治权威下,参与者获得真实的平等和自由可能会受到怀疑。尽管讨论的大多数问题和百姓日常生活相关,但总的说来协商议题很少涉及权力和预算问题。
(四)县级政协调研成果转化难
长期以来,从全国政协到县级政协,只有对政协组织、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案的办理有正式的工作规则和要求,而对政协的调研报告所形成的意见和建议,至今没有形成有章可循的统一办理程序和流程。政协的调研报告是否得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协自身的调研质量和调研报告的归纳、分析和综合提炼。由于调研缺乏科学性、专业性、前沿性、历史性、前瞻性的有机结合,增加了成果转换的难度。职能部门及政协自身思想上的误区和偏见,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不承担决策职能,政协的调研成果只能作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参考依据。因此,政协成员缺乏推进成果转化的积极主动性。一些职能部门干部认为自己的权力行使不受政协的制约,有的还缺乏广纳善言的胸怀,导致重视程度不够,调研成果最终封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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