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实行的人民民主的直观表述。林尚立在《协商民主:中国的创造与实践》中指出,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基层民主运行的主体是公民,其使命就是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公共利益,监督基层政府,实现当家作主。建立健全公民协商体系,是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和发展的战略任务。这条道路,既符合于中国努力塑造的渐进而有序的民主发展道路,也符合以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建设、以社会建设保障和谐社会的社会建设战略。
(一)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民主运行所需的环境
林尚立在《公民协商与中国基层民主发展》一文中指出,任何一种形式的民主运行都只有在与整个政治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和文化体系形成合理的契合性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期的效应,否则,很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运行了民主,而民主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困难或危机。所以,要在中国基层社会推动公民协商,必须进行相应的社会和政治建设,走有序推进的发展道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的领导力量,与社会走到一起,积极推动基层自治,并通过自身的政治影响力参与和主导自治,从而在基层群众自治中获得丰富的民主性和制度性资源,使制度性的基层群众自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要将基层党建、基层自治、基层治理以及基层法治全面统一起来。
徐文杰在题为《县级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工作创新思考》的文章中指出,要进一步理顺、界定共产党员在人民政协各方面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带头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既要从体制机制上实现党对人民政协的有效领导,提高领导的科学化水平,还要使党作为人民政协的平等一员参加履职活动,增进人民政协的民主团结。各级党委特别是县一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把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作为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任务,把政协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大力支持各级政协积极履行职能,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政协常委会议,参与讨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对政协干部交流、活动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组织上保证、工作上支持,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二)确保政治平等,保证有效的公民参与
在协商民主中,合法决策是所有人协商的结果。杰克·奈特和詹姆斯·约翰逊在《协商民主需要怎样的政治平等》一书中指出:“协商民主需要一种具体的、相对复杂的平等。考虑到我们对民主安排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就无法要求结果的平等。因此,民主需要机会平等。具体地说,民主协商需要平等获得政治影响的机会。”在现代国家,为了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国家和政府必须建立相关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和合理配置与规制权力资源,促进公民平等获得政治影响的机会,为协商参与者的认知能力提供财政和教育方面的支持,特别是为贫穷或物质匮乏的公民提供经济保证,这是保证有效参与的社会经济条件。
(三)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民主进程
一是要建立“政治协商”的“刚性”制度。尽管中央反复强调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但因缺失法律和制度的“刚性”规定,协商在前难以落实。建议出台《人民政协组织法》《人民政协工作法》,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纳入法治框架,增强政治协商的约束力。
二是要明确界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的要求,党委政府关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和中长期规划、重大人事安排、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地方性政府法规、重点项目建设等等,都应纳入协商内容,坚持不协商不决定、不协商不决策、不协商不通过。
三是要细化、完善具体协商制度,要做到科学性、规范性、全面性、可实施性。青神县的《社情民意恳谈会制度(讨论稿)》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基层民主恳谈会制度,主要包括:工作例会制度、主持人制度、平等发言制度、挂牌销号制度和监督反馈制度等。多方面的制度综合发挥效益才能达到实质性效果。
四是探索和完善调研成果转化的制度体系。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政协建议、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重要文件的处理方式、批复时间和要求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并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协商双方共同遵守的工作规程,为落实协商成果提供制度保障。从调研报告的形成起,对调研报告的报送、去向、受理、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批示情况、采纳的具体情况、落实部门、成果转化的方式方法、成果转化概率等方面进行跟踪、记录和统计。
五是建立健全反馈机制。调研报告一经形成,即开始进入调研成果检验、评估、论证、决定转化与否及转化方向、形式、时间、步骤、承办单位和转化结果、转化效益等环节,无论进入哪个环节,县政协都明确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定向反馈。一方面每个环节的办理部门都按规定和时限向政协机关反馈办理情况;另一方面政协机关负责向课题调研负责人和正、副主席反馈调研报告流向环节办理情况。通过建立纵横连贯的反馈机制,使政协调研成果转化进入常态化、程序化,形成了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政协自身共同关注、共同营造政协调研成果转化的良好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六是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政协全会报告制度,在每年的政协全会上,作为一项议程,向全体政协委员报告上年调研成果转化情况,并将它作为一项制度坚持,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政协各级组织参与调研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党政部门对政协调研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政协每年还要开展一次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以是否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以此提升转化调研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拓展完善工作形式和途径,充分发挥政协优势
1.创新委员产生模式。增强县级政协委员产生的透明度和公开化、民主化程度,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扩大参与委员推荐、产生工作人群的知情权、参与权,使真正有参政议政愿望、有参政议政能力和条件的成为政协委员候选人。界别性是政协委员的特点,政协委员也是以界别代表的身份来履行职责的。在委员的产生过程当中要防止搞地区、部门之间平衡,防止降低政协委员的素质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影响政协职能正常发挥的因素,保持政协组织应有的特色。
2.增强委员主体意识。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参与本地政治协商、做好民主监督、反映社情民意是县级政协委员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要创造性地开展政协工作就必须强化委员主体意识,突出委员主体作用,努力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要有大局意识,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做到主动参与调研,认真撰写调研报告。
3.改进调研方式,提高调研质量。围绕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打破界限、统一组织,增加调研的广度、深度、专业度、真实度,无论是全会、常委会,还是恳谈会、听众会、座谈会等,都应做到准备充分、议题明确。增强针对性和所提建议的可操作性。政协不仅要组织政协委员、各组成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参加调研,而且还要整合社会力量,协调政协组织外的专家、学者,包括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一线具体工作人员参与调研,请那些对相关政策了解更多、对具体情况更为熟悉、对相关工作发展趋势把握更为准确的同志一起参加调研,使调查研究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措施建议更切实可行。
4.加大协商力度
建言献策过程中,必须广泛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努力扩大群众的参与面,凝聚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共谋发展大计。要力争在协商层面上求高,在内容上求深,在质量上求精,在参与面上求广,在实施中求实,使得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政协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的优势得到真正发挥。
5.创新民主监督方式
由过去的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如每年召开若干次民主监督工作座谈会,邀请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就重大问题交流座谈,沟通情况;开展无政协领导参加的视察、无党政部门陪同的视察以及暗访;与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和新闻媒体联合监督;以行风评议为切入点,对执法部门开展民主监督;对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评议;拓宽反映社情民意渠道,为党政部门的决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等。总之,要通过委员视察、提案办理、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加强民主监督,努力探索建设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的新机制。
(五)加强县级政协与县级政府、同级人大的交流协作
县级政府与县级政协的工作交流应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县级政府应牵头,研讨协商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可建立的制度有:1.年度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年度工作交流座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相互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对政府需要政协协助、而政协又力所能及的调研、视察课题和重点工作交流探讨。2.半年度工作通报制度。每半年,政府向政协通报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情况。3.提案办理现场观摩制度。对重点提案、优秀提案的办理每年组织2—3次观摩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提案人、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加,一方面促进提案的全面办理和落实,另一方面便于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及时交换意见,提高提案办理的满意率。4.建立调研报告、建议案、社情民意信息回执制度。县政府领导对县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建议案、社情民意信息做出明确批示,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市政协报送文件的运转、领导意见的反馈和部门采纳落实情况的跟踪,确保件件有反馈。5.建立政府与政协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政府办公室与政协办公室、政府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实行对口联系,定期通报情况,交流信息,互通资料,加强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
加强县政协与同级人大的联系,应该成为县级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虽然人大与政协的运作方法和程序有所不同,但二者在目标、宗旨、原则和功能上有很多共同之处。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委员与代表的联系,组织委员与代表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联合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在委员产生和代表选举中,应适当增加政协委员与人大代表的交叉任职,正确处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对立统一关系。政协委员中有许多社会名人,他们理应代表人民行使民主的权利;人大代表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优秀分子,他们也需要参与政协的民主协商。应进一步提高委员提案和代表建议、议案质量,使提案和建议、议案在内容上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充分实现社情民意的表达和不同阶层利益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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