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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委书记政治法定定位决定了必须切实重视和不断加强

时间:2024-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上述分析可知,党委书记作为党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的具体制度人格的表现,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机制存在差异性: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明确为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自然为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企业则集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法人代表于一身;高校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为班长但非法人代表。

在我国,各高等学校确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思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作为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虽然在政治上的领导权和领导地位毋庸置疑,然而在政策和法律上却存在着某些特殊方面。

第一,不同于事业单位的领导岗位。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特定的公共事业而设立的法律组织,根据其职能的不同和现有改革方向的差异,一般被区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政府直属的学术、政策研究机构,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中心等主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或党组主要起政治保证和监督作用,党委书记虽也被称为一把手,但事实上只是排名第二的主要领导人之一。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一方面承担着科研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担着公共教育功能,法律上以校长作为法人,而政治上又以书记作为党政一把手。

第二,不同于政府机关的领导岗位。为了履行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能,我国各级政府都内设了诸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机构,如财政局、国土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机构同样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的党组和党委主要起保证监督作用,而一般地,都由行政首长兼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三,不同于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岗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成中,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国有控股企业已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改革改组,开始清晰界定“老三会”(党委会、办公会、工会)和“新三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会)的关系,为体现两者协调性乃至一致性,一般都明确由党委书记担任董事长,同时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上述分析可知,党委书记作为党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的具体制度人格的表现,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机制存在差异性: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明确为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自然为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企业则集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法人代表于一身;高校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为班长但非法人代表。如何解释这种高等学校的特殊领导体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两种不同视角观察的结果,从尊重高校法人主体和教育事业的性质考虑,必须由院(校)长任法人代表,以确保其遵循教育管理的专业性和规律性;从高等学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政治视角观察,则必须强调党委领导,以保证办学的正确方向、坚强领导。因此,作为组织引领高校办学方向、育人导向、发展指向的“一班之长”(党委书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由此决定对其组织选配必须具备特殊性,即特殊的地位(政治上把关)、特别的作用(政治上领导)和特定的身份(政治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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