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1993年8月,中共中央做出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并在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进行了重要部署算起,如今,这场反腐败的“特殊战斗”已进行了二十多个年头。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对腐败分子高压态势。“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2013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积极借鉴中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制度是根本。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新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展现了新领导集体在反腐谋略上的新思路。近来,中央和各地有关部门查处腐败案件在提速,各地也在不断探索深化官员财产公示等反腐新路径,网络反腐等民间反腐形式也日益成为制度反腐的重要补充方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新部署和新动作让人民感受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理腐败的坚定决心,也迈出了建设廉洁政治坚实的一步。
坚定决心:瞄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清”目标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只有决心坚定、目标明确,才能在其指导下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反腐败战略。
“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外媒体的见面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一句“打铁还需自身硬”,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坚定决心。其后,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会议上,他更以“亡党亡国”来警示腐败滋生的危险,习近平总书记还以“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来提醒全党反腐的深远意义。
2012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座谈会,倾听专家学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这次座谈会因为“敞开讲,说真话”的会风,带来了巨大持久的社会回响。
党的十八大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2013年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并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落实《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
2013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为此,2014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内部机构再次进行优化调整,这是自十八大以来的第二次调整,更加突出了办案职能,加强了反腐力度。
从中央纪委研究室专家掌握的情况看,自1993年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检察系统查办的腐败案件先是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但从2004年开始出现下降后波动的态势。习近平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
要打好反腐败这场持久战,首先需要对当前中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有清晰的认识。
当前中国的腐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二部副主任辛向阳认为,具体来讲,腐败现象具有以下特点: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示意图
群体化。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腐败案发后牵涉人员达160余人;“慕马腐败大案”涉案人员达142人;湖北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落马,牵出领导干部70余人,一些腐败分子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官场的“大面积塌方”。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其主要特征一是涉案人员众多;二是涉案人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形成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三是在经济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高官化。据公开资料统计,2003年至2007年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2009年全年落马的省部级(含副部级)高官有17人。党的十八大后不到1年时间里,共有11位省部级高官涉嫌严重违纪被查处,其中包括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四川省原副省长郭永祥、内蒙古自治区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等。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相继查处了一批涉嫌违法违规的地厅级、县处级干部。例如,中共十八大以来,广东查处地厅级干部29人,县处级干部242人;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47人。
巨额化。腐败涉及的金额巨大,动辄就是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2009年已经基本查明涉案的31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046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高达1.0982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13年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称:5年来,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220人。
期权化。“权力期权化”交易的是一种“权利”,其不直接涉及钱物,因而形式和过程隐蔽,相互兑现往往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如高薪任职、分给股权、优厚待遇等。腐败分子进行权力操作可以用“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损害国家利益也可以用“改革代价”遮掩,过程隐蔽,其交易方不是在职干部,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对象和内容都较为隐蔽。“权力期权化”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为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它可以是权力享受权力回报,在离职前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为自己遥控权力做打算;可以是权力享受资本回报,在位时为企业牟利,辞职或退休后到企业“高薪打工”;也可以是资本享受权力回报,利用在位时积累下的“活动能量”换取企业股权或创业资本。这样,不仅可以为自己预留“出路”“退路”,还可以“封妻荫子”,由受益方资助亲人子女出国留学或提供创业资本。如广东省原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就为其子换取了数百万元的企业股权。
潜规则化。从文化上看,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血缘观念极强、法制观念薄弱,这种特定的文化观念成为腐败行为的孕育土壤。在中国文化中有很多消极的因素是滋生腐败的条件,如“潜规则”文化在官场中流行,很多行为规则不公之于世而是如“黑市”交易,公之于世的规则,大家又不遵守。再例如“消解”文化,中国文化中有一种消解制度的倾向,在现实中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外,还有“圈子”文化,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进了班子还要进圈子,进班子不进圈子等于没进班子,进了班子不如进圈子,进了圈子不进班子等于进了班子。入围的干部争宠,不入围的干部被剔除,这种示范效应迫使大多数干部去遵从新的游戏规则。从追求庇护到跑官买官,并按照这一游戏规则所提供的激励机制来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使正直的干部越来越难以生存。
国际化。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的不法分子相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利用国际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为对方牟利后,在境外“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一些涉案的党政干部特别是关键涉案人员一有风吹草动即随时出逃。“裸体官员”问题浮出水面,暴露出以往外逃贪官贪腐时“留一手”(即任职期间有意将妻儿送出国,独自一人在国内),贪腐行为败露后立即逃往国外的腐败谋略。而某些干部利用出国考察机会滞留不归的情况更是暴露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长。反腐专家表示,一些“裸官”的共同特点是:非法敛财→家属移民海外→转移不明资产→择机外逃。近年来,“裸官”外逃、落马的案例时有发生。如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
新型化。在新兴领域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方面的反腐败措施比较少,导致新兴领域腐败案件频繁发生,在这些领域腐败呈现出金融化、虚拟化的特点。此外,与异性直接相关的腐败现象不可轻视。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查处严重腐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的落马大多与色、赌、洗钱三大基本方式有关,以地产商“权钱交易”以及“权色交易”最为突出。从2012年的情况来看,经网络曝光影响较大的官员不雅事件达10多起,并且11月、12月的数量呈“井喷”态势,这两个月内就有6起之多。另据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2013年,既是权力再交接之后的开局之年,又逢第二个反腐五年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颁布之际,还是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履约审议期。执政63年的中国共产党,处在历史的关口。2013年1月21日至22日,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本届中央纪委第一次就部署反腐败工作召开全会。前瞻性强是此次全会的突出特点,会议提出不折不扣落实“八项规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核实、遵守和维护党章等重点内容,为未来5年反腐谋划布局、确定基本思路定调。
改变作风:净化政治生态从落实“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起步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找准切入点是关键。以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出台为起点,新一届领导集体以抓作风建设、率先垂范落实“八项规定”为着力点,迈出了“改进作风的第一步”,也为今后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其他更难啃的“硬骨头”积累更多政治经验。
2012年年底,中共接连颁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六项禁令”。针对这两项措施,各地陆续向社会公布了实施细则,取得积极效果,受到百姓欢迎。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改进调查研究到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到规范出访活动,从改进警卫工作到改进新闻报道,从严格文稿发表到厉行勤俭节约,八项规定涉及方方面面,规定详细具体,令人耳目一新。此后,习近平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八项规定是切入口和动员令,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改进作风的第一步,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时,习近平进一步指出,中央提出抓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就是提出了一个抓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提出了一个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的切入点。全党同志一定要从这样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从思想上警醒起来,牢记“两个务必”,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切实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不断以反腐倡廉的新进展新成效取信于民。
中国反腐体系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2013年3月14日,参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自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来,中央领导率先垂范转变工作作风,各地各部门积极跟进,一股清新之风扑面而来,引发舆论的关注与好评。我们看到,不仅中央国家机关纷纷做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措施、办法或细则,还有多个省份也向社会公布了具体实施细则,转变作风已成为2013年的首要政治任务。在制度反腐专家、湖南商学院副校长王明高教授眼里,这些举措并不是当下惩治腐败的治本之策,但细水长流,从现象开始,把能做到的做好,才能水滴石穿。“八项规定”意在为反腐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坚持两年,党风政风就会有大改观。
转作风,最怕一阵风。2012年12月13日,刘云山主持召开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抓“八项规定”的落实,贵在领导带头、难在长期坚持、重在形成机制。必须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并制定强有力的组织、考核和激励措施,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如信息要更公开透明、公众要更多参与等。
中纪委公布各省区市查处违反八项规定问题汇总表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3年11月18日
2013年3月19日,中央纪委发通报强调,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能走形式、搞变通。要以严格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而且要依据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同时经济上予以退赔。要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建章立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2013年5月27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
2013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2013年8月,中宣部等5部门发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2013年8月21日,中纪委召开会议,发出“月饼禁令”:坚决刹住中秋节、国庆节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公款吃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中秋和国庆佳节。此后,中央又连发3次通知,明确此次禁令的重点在于不得使用“公款”送节礼送月饼,被外界解读为强化中秋的反腐工作;
2013年9月,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2013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对外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用制度来约束会议腐败这颗“毒瘤”,彰显出中央对于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坚定决心;
2013年10月31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底,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作风建设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进作风常态化的一系列制度。
2013年11月21日,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无论是“轻车简从”“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的细致和坦率,还是“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的真诚和坚定,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正以身体力行的方式,为端正党风政风率先垂范。
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许传智2013年11月8日在接受网络访谈时表示,截至2013年10月7日,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共收到关于中秋、国庆专题举报917件。不良风气积习甚深,改起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将重要时间节点连成线,抓完中秋、国庆,再抓元旦、春节,一抓到底。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也在探索通过监督、问责让八项规定真正“落地生根”的方法。广东省重新制定了各类检查活动和评比表彰活动项目;湖北省来凤县委则通过多次大规模督办检查,对乡镇、县直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明察暗访。
如果说落实“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是改变作风的第一步,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首次随同部门预算一并公开更是让人们看到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新希望。
2013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0多个政府部门纷纷向社会公开了各自2013年的部门预算,与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同时亮相。自2010年首次公开部门预算起,中央各部门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已是第四个年头。与往年相比,2013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开时间进一步提前和集中。2012年中央部门在4月23日至25日三天时间内公开了本部门预算,2013年则提前到4月18日,而且在一天时间内,80多个中央部门都晒出了本部门的预算。将“三公经费”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公开,是此次预算公开的一大亮点。2012年“三公经费”预算是7月随同部门决算一起公开的,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改变了以往随同部门决算一并公开的做法,第一次随同部门预算一并公开,更加便于社会对预决算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部委落实“八项规定”的规定要点
资料来源: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不仅公开时间提前,从公开的内容来看,2013年预算的一些科目也更加细化。2012年,各部门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支出5个类级科目的支出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2013年在2012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到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两个科目。2012年各部门公开的内容中只反映了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2013年增加公开了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同时,针对2012年部门预算公开时社会比较关注的住房保障支出等问题,中央部门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说明,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部分省区市落实“八项规定”的“自选动作”
资料来源: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三公经费”只减不增,是新一届政府对公众的承诺。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中央本级2012年“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据。与2012年预算执行数相比,2013年中央本级预算“三公经费”减少1.26亿元。财政部预算司负责人表示,中央“八项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以及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两会上做出的本届政府任期内“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承诺,对控制中央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把党中央的这些要求落到实处,财政部在编制预算时做出了严格规定:
严格控制中央部门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规模。编制2013年部门预算时,在确保中央部门2013年“三公经费”总体不增加的基础上,对公务接待费预算进一步压缩,中央部门平均压缩了4.3%,有的部门压缩了6%。例如,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13年海关系统公务接待预算3358.86万元,比上年减少214.4万元,在上年的基础上压缩6%。
同时,加强“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管理。明确要求中央部门将“三公经费”支出控制在年初预算批复的规模内,切实提高“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力。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调整,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勤俭节约的有关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经费开支标准,继续严格控制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规模,确保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总规模比上年只减不增。
2013年11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将“三公”经费开支作为七大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之一。
标本兼治:推动反腐败进入法制化轨道
“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制度反腐是全球公认的治本之道。2013年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解读“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时,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真正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些都是今后立法的重点”。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首次公布反腐立法的时间表。这一天,距全国人大史上第一份建议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恰满14年。
从14年前的建议性的议案,到正式确立5年期的反腐立法时间表,中国反腐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的路径日益明晰。尤其是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中更是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急迫。习近平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曾特别要求,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高层的一系列表态说明反腐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为反腐立法设立时间表,是新形势下反腐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
综观世界各国,反腐败立法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二是有关反腐败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这两种模式各有其合理性,其形成与一国的历史、国情等密切相关。英国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第一部专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美国、韩国、英国、新加坡等也都出台了专门反腐败法。这些国家的反腐败法,从类型上看,有实体型的、程序型的,还有实体和程序兼备的综合型的。从功能上看,有惩罚性的、预防性的,也有两者兼备的。从效力上看,在对事、对人、时间和空间的效力范围和力量上都有扩大和增强的趋势。
近年来,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一批腐败分子被依法查办。如2013年发布的“两高”工作报告中,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3.8万件,判处罪犯14.3万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中,厅局级有950人、省部级以上有30人。这些数字,表明了中国对腐败“零容忍”的决心和实效。
纵观中国过去20年的反腐历程,以制度反腐并不是一个新课题。以党的十六大为界,自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刚好可以分为前10年和后10年。
党的十六大召开前的10年,反腐败的工作方针采取的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工作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策略采取的是标本兼治、侧重治标,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
党的十六大召开后这10年,反腐败的工作方针采取的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工作内容主要是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手抓;工作策略采取的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在前10年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不少新的突破和进展,已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显示,2003年到2010年,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满意度”、对消除腐败现象有信心和比较有信心的“信心度”,分别提高18.7个百分点和6.4个百分点,逐年走高。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2011年公布的清廉指数显示,在183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排在第75位,比上年略有上升。在健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规制度超过50部。但是,综观已经出台的预防、惩治腐败的制度规定实施效果不容乐观,普遍存在着层级不一、太过分散,导致产生一些诸如“违纪不违法”“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处罚”等的制度性漏洞。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为信号,中国反腐败要进入法制轨道。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反腐败斗争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离开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反腐败行之不远。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依法反腐、推动国家反腐败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
依法反腐和制度反腐的基本前提,是有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反腐败立法一般应包括两个密切相关的基本内容:一方面是有关权力行使和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是违反规则构成腐败及其追究的规则。前者为掌权者的权力设置边界,后者是追究腐败者的规则和安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客观分析,中国的反腐败立法尚存在缺陷:
一是有关权力行使和运行的制度不健全。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关权力的授予和行使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总体来看相关制度仍然粗放且存在欠缺。具体表现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权力边界不清,部门、机构之间的职权职责模糊并存在交叉,公权力与私利之间关联尚未切断或根本切断,一些领域、部门或人员权力过于集中,自由操控余地过大,行使权力的程序缺少规定或规定粗疏,透明度不够等。
二是有关惩治腐败的规则较分散。目前,有关惩治腐败的规定散落在《公务员法》和《刑法》等国家单行立法和党内法规之中,较为分散,统一性不够,且一些规定存在范围狭窄和立法不严谨,无法适应反腐败现实需要的情形。
三是欠缺反腐败的综合性立法。综观世界上有关反腐败立法的做法,大体可梳理和总结出两种模式,即分散立法模式和集中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意味着并不针对腐败或反腐败制定专门的法律,集中立法模式最典型的表现是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应当说,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不过,比较而言,分散立法模式对立法的统合性要求更高,否则一旦处理不周就可能出现漏洞或带来较大的协调成本。因此,随着社会发展,相当多的国家开始趋向于采用集中立法模式。例如,美国有《联邦贪污对策法》《涉外反行贿法案》和《政府道德法》等专门的反腐败法,新加坡有《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以及《公务员惩戒规则》等。
从目前中国反腐败面临的严峻形势分析,分散立法已无法满足需要,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当前针对反腐败进行专门立法有特殊的意义:一是填补现有立法的空白。通过反腐败专门立法,可以弥补现有分散立法不周延、涵盖性不足的问题;二是增加反腐败的震慑力。腐败是现阶段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针对腐败我们采取了各类措施,但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通过专门立法可以设计周全而强有力的防范和惩治机制,增强反腐败的威慑力;三是提高反腐败的实效性。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可以提高反腐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能够使反腐败常规化进行,有利于赢得社会信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12年已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综合性反腐败立法问题,并将修改完善反腐败方面的有关单行法律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眼下,最要紧的是确定反腐败立法的体系和具体安排,而在此问题上恰恰需要深入研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要整体性强化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建立起强有力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它既包括新制定,也包括修订完善。
各国财产公开立法时间表
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3月25日
全球清廉生态样本
图表说明:清廉指数数据来源于透明国际,人均GDP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3月23日
一是制定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反腐败法应当是中国反腐败的基本法,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中国反腐败的基本安排和基本制度,明确反腐败的原则、体制(包括机构设置)和程序等问题。该法也应是一部综合性法律,不仅应包括对腐败的查处和对腐败者的责任追究,而且应包括腐败的预防;不仅应涉及对腐败和反腐败实质内容的规定,而且应规定查处腐败的程序。同时,该法应建立推进我国反腐败的核心和关键性制度。
二是完善中国权力行使要求及其规则。一部反腐败法不可能对所有权力及其行使要求做出全面规定,腐败的预防有赖于立法对权力行使要求的具体规定。改革开放后,中国规范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着整个体系相对薄弱和一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的情形,亟待加强。例如,一直以来,有关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立法十分薄弱,主要靠“三定方案”加以规范。目前,行政程序也尚无全国统一立法。因此,完善中国各类公共权力行使要求及其规则,同样应构成加强反腐败立法的重要内容。
三是修订现有惩治腐败的立法。加强反腐败立法,也需要修订现有惩治腐败的立法。中国目前已有不少惩治腐败的单行立法和党内法规。这些制度虽然在打击腐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需要根据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发展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修订的重点应包括三方面:第一,在反腐败法基本法内容确定的情况下,使现有立法能契合其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第二,增加现有立法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避免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甚至冲突;第三,满足新时期打击腐败的需要,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增强反腐败法律的威慑力。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立法反腐提上国家日程,说明我们反腐败的法律“笼子”正在编制。反腐工作若要落到实处,仍需相关配套制度跟进。如何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针对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今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扩大党内民主的实现方式,以民主制度建设来推动反腐败的深入:在全国县市逐步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直选制、党代表常任制、评议制;制定完善的、科学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制度,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利用人民民主反腐败,要充分利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作用,发挥人民代表的职能,推进反腐败工作。
二是加强选人用人的制度建设:完善初始提名权制度,要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必须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实现“由少数人选少数人”到“由多数人选人、在多数人中选人”;建立干部推荐说明书制度;实施“考任分离”制度;推广离岗考察制度。
三是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善于从大贪案件中总结出小蠹演化为大贪的内在规律性,不断进行倡廉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大力弘扬巴黎公社原则所体现的奉献精神。
四是坚定不移地推进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等制度建设:逐步完成领导干部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向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过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制度。
五是完善干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即问责制;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建立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和健全廉政监督员制度;建立和完善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建立和健全巡视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36条专门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接下来,就是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和落实:
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