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国务院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一)主要职责
1.承担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国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国务院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2.办理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承办国务院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3.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国家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4.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5.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
6.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7.承办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业务
主要办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涉及下列业务的文电和有关会务、督查工作等:
1.涉及防汛抗旱、减灾救济、抗震救灾,以及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及病虫害、沙尘暴及重大生态灾害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业务,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等业务。
2.涉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处置和预防等业务。
3.涉及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防范等业务。
4.涉及社会治安、反恐怖、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业务,涉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业务。
三、工作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一)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机构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
1.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6.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四、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2011年,应急管理专家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应急管理各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重点问题的研究和攻关,切实履行好应急管理专家组职责。
1.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参与做好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调研和专家咨询工作。
3.协助做好“十一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项目验收和“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4.参与修订、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助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开展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
5.围绕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的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热点问题,针对应急管理制度设计、标准化建设、完善联动机制、应急产业发展、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相关研讨会,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或政策建议。
6.组织专家协助有关省(区、市)和相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及专家咨询机构,做好公共安全形势分析、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应急处置评估等工作。
7.针对国内外一些重特大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典型案例,组织专家分析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评估应对处置过程和措施,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编纂《重特大突发事件案例评析》。
8.组织专家积极参与国家行政学院及有关地方和部门举办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应急管理培训教材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管理类科普读物、专业书籍的翻译、编著和科普宣教工作。跟踪掌握、吸收引进国际上成熟的应急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及装备,进一步加强与境外相关学术机构及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0.完成2009年度应急管理专家组课题研究的结题评审工作,做好2011年度应急管理专家组重点课题选题和研究工作,组织专家对一些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攻关。继续组织专家做好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的有关应急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工作。
11.组织召开省(区、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情况交流片会。
12.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专家信息收集、分类、建档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应急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形成分级分类、覆盖全面的应急专家资源信息网络。
13.研究提出应急管理专家组换届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批。专家组成员要密切跟踪掌握所在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围绕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各方的沟通,主动开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切实履行职责,为推动本领域及全国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参考资料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5-08/07/content-21048.htm。
2.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组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见http://sps.saic.gov.cn/zcfg/201106/t20110614-106858.html。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见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320626.htm。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1/23/content-21262.htm。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2/26/content-211654.htm。
第二节 省级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北京市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北京市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二)北京市应急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王安顺(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李士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赵凤桐(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政法委书记)
委 员:李 伟(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郑传福(市委常委、北京卫戍区司令员)
傅政华(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陈 刚(市委常委、副市长)
程 红(副市长)
张 工(副市长)
戴均良(副市长)
林克庆(副市长)
张延昆(副市长)
杨晓超(副市长)
王炳深(武警北京市总队司令员)
李 伟(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秘书长:李 伟(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北京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牌子,下设应急指挥处、预案管理处、综合信息处、宣教动员处、技术通信处。
主要职责为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三、工作机构
1.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2.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3.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4.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5.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6.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7.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8.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9.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10.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11.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12.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13.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14.市地震应急指挥部;15.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
四、地方机构(区县应急委)及主要职责
(一)区县应急委
1.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2.西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3.朝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4.海淀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5.丰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6.石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7.门头沟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8.房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9.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0.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1.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2.大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3.平谷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4.怀柔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5.密云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6.延庆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二)区县应急委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区(县)处置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规则、工作方案;
3.负责本区(县)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负责本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指挥处置工作;
4.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负责协调联系驻区(县)中央国家机关、市级机关、驻区(县)部队等有关部门;
5.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报请北京市政府应急办支援;
6.定期召开应急委全会和季度形势分析会;
7.分析总结全区(县)年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执行区(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城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相关突发事件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区(县)应急委和市应急办报告,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定期完善修订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核区(县)专项指挥部、分指挥部预案,指导辖区各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
4.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5.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市应急办和市专项指挥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6.组织、检查和落实专业部门、相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进行预案演习,开展有关处置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7.承担区(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
1.北京市突发事件委员会,见http://www.bjyj.gov.cn/yjjg/syjw/。
2.北京市突发事件工作机构,见http://www.bjyj.gov.cn/yjjg/。
3.地方机构(区县应急委)及主要职责,见http://www.bjyj.gov.cn/qxyjw/。
上海市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
上海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机构
本市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市级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
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总队、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监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政府外办、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委、市房地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民防办、市金融办、市港口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市政局、市绿化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铁路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市通信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申能集团公司、市电力公司。
四、区县应急机构
续表
五、专家机构
市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上海应急管理机构设置,见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4810/zwh/node4916/node4918/u1a25584.html。
天津市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领导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天津市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及相关委办局负责同志组成。
市政府秘书长作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二、办事机构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加挂天津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事件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向社会发布信息。
三、工作机构
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驻津部队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明确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定和实施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建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抢险队伍;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预报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建立应急信息系统,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下级相关部门连通;指导和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区(县)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区(县)应急委员会及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
五、专家组
天津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分别组成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天津市应急管理机构设置,见http://www.yj.tj.gov.cn/101679/。
2.天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3/22/content-233422.htm。
重庆市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重庆市委、市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急委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报告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决定我市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重庆警备区、驻渝部队、中央在渝单位共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审定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部署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决定对涉及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单位、人员的奖惩。
重庆市政府应急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和重庆警备区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办事机构
重庆市政府应急委下设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为市政府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
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市政府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市政府应急委的工作指令;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救灾办)、重庆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按照国务院要求设立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预警和灾害信息,并根据市政府应急委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建议;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委应急管理方面的文、会、事;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定期组织修订本预案,审定各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负责组织筹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指挥平台、市接警中心和应急管理信息数据库;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演习、演练;承担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应急办设主任、副主任,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重庆市政府各部门是应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生产和灾害预防,特别要加强对水陆交通、煤矿化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公共密集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点的监控,明确相关处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按各部门应急预案确定。
重庆市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各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涉及中央在渝单位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按其确定的职责,共同或分别编制应急预案并确定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庆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个市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交叉分管的并列担任指挥长。成员分别由牵头编制四个专项应急预案及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职责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确定。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加强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以预防为主的预测预警、预警化解、应急处置和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专项指挥部的职责是: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成立有专项指挥部并在我市建立了相应指挥机构的予以保留。目前有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庆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重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重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重庆市处置劫机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重庆市反恐协调小组共八个市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市专项指挥部的职责是在发生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会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快速有效地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市专项指挥部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信息传递和共享、应急联动处置等各项基础工作。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
四、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既是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的主体,又是一般、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相关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队伍、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应急处置体制、灾后评估和恢复重建体系。具体职责由相关综合应急预案确定。
五、应急保障部门
负责应急处置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迅速调集保障资源,确保应急处置的需要。具体职责由相关保障预案确定。
参考资料
1.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tengzhou.gov.cn/yjgl/yjya/200809/t2 0080927-439525.htm。
广东省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主 任:朱小丹(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主任:朱明国(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
梁伟发(省政府党组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
刘 昆(副省长)
二、办事机构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内设机构
专家组秘书处、综合管理处、应急指挥协调处(加挂省政府总值班室牌子)、平台技术处。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承担广东省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国内外、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国务院上报、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2.办理省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3.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4.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工作。
5.负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6.承办省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构
1.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2.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3.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4.省委维稳办;5.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6.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7.省民族宗教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8.省公安厅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9.省公安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0.省公安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1.省公安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2.省公安厅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3.省公安厅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4.省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15.省民政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16.省司法厅处置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17.省财政厅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8.省人事厅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19.省劳动保障厅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0.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21.省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联席会议及办公室;22.省交通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23.省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无线电业务保障应急小组;24.省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及办公室;25.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及办公室;26.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办公室;27.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28.省外经贸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9.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30.省卫生厅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31.省人口计生委机关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领导小组;32.省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信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33.省地方税务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34.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35.省广播电视系统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36.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37.省工商局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38.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39.省海洋渔业局防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40.省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41.省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4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4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44.省旅游局旅游应急救援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45.省在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46.省领馆安全保卫应急小组;47.省港澳办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小组;48.省侨办重大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49.省监狱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50.省劳教局专项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51.省打私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52.省台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小组;53.省考试保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54.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55.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56.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57.广铁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58.民航中南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59.广东银监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0.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1.南方电监局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2.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63.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项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4.省气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5.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6.广东海事局水上交通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7.广东海事局防热带气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8.广东海事局防洪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69.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70.珠江水利委员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71.省军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72.省武警总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73.省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74.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75.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
四、专家组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成立于2007年8月10日。2010年8月份,我省启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换届工作,对聘任期满的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第二届专家组专家47名,涉及5大类45个领域,包括自然灾害类10名、事故灾难类10名、公共卫生事件类10名、社会安全事件类8名、综合管理类9名。广州医学院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继续担任专家组组长;原副省长钟启权、游宁丰同志继续担任专家组顾问。
专家组成员由省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专家组主要工作职责: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地方机构
1.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2.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3.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4.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5.佛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6.韶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7河源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8.梅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9.惠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0.汕尾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1.东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2.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3.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4.阳江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5.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6.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7.肇庆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8.潮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19.揭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20.云浮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21.清远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参考资料
1.广东省突发事件委员会,见http://www.gdemo.gov.cn/zwxx/jgjs/200712/t20071202-36200.htm。
2.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见http://www.gdemo.gov.cn/zwxx/jgjs/200712/t2007 1202-36203.htm。
3.广东省应急管理机构,见http://www.gdemo.gov.cn/zwxx/jgjs/syjglgzjg/index-2.htm。
4.地级以上市领导机构,见http://www.gdemo.gov.cn/zwxx/jgjs/diyssldjg/index.htm。
贵州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是全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军区司令员、分管副省长、省武警总队总队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责,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专门指挥机构,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二、办事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主任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并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承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一)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
1.承担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2.办理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3.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措施、办法和规划建议。
4.负责组织编制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5.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向省委办公厅等有关部门通报重要信息。
6.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7.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8.承办省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办理的主要业务包括办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涉及下列业务的文电和有关会务、督查工作等:
1.涉及防汛抗旱、减灾救济、抗震救灾,以及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森林火灾及病虫害、重大生态灾害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业务,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等业务。
2.涉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处置和预防等业务。
3.涉及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防范等业务。
4.涉及社会治安、反恐怖、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业务,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业务。
三、专家组
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code.fabao365.com/law-69640-1.html。
2.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专栏,见http://www.gzgov.gov.cn/xxgk/yjgl/jgsz/59467.shtml。
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见http://www.34law.com/lawfg/law/1797/2653/law-893824250917.shtml。
吉林省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吉林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吉林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四、地方机构
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吉林省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1/18/content-162169.htm。
江西省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江西省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省相应类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二、办事机构
江西省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其办事机构。在省政府办公厅设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简称省应急联动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江西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设区市、县级机构
五、专家组
江西省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江西省应急管理机构设置,见http://www.jiangxi.gov.cn/zfgz/yjgl/jgsz/。
2.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jiangxi.gov.cn/zfgz/yjgl/yjya/200601/t20060113-24718.htm。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负责整体协调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组成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兼任。
1.在自治区农牧业厅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2.在自治区林业厅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办。
3.在自治区水利厅设立城乡旱涝灾害应急办。
4.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办。
5.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6.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
7.在自治区建设厅设立建设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办。
8.在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设立通信安全应急办。
9.在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设立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办。
10.在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办。
11.在自治区交通厅设立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12.在呼和浩特铁路局设立铁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13.在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航空运输安全应急办。
14.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立金融安全应急办。
15.在自治区粮食局设立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办。
16.在自治区卫生厅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17.在自治区公安厅设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
18.在内蒙古地震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办。
三、盟市、旗县(市、区)工作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四、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及职责
各应急办内设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在内蒙古气象局设立自治区气象灾害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
五、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军民结合,自救和互救结合,是组建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基本原则。
驻区部队和各种警察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和互救,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多种行业急救队,力求一专多能,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和毗邻地区、单位的援救任务。
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与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拥有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六、联系方式
自治区应急办公室 (0471)4826031
482424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0471)4608654
包头市人民政府 (0472)5148212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0470)8217525
兴安盟行政公署 (0482)3985638
通辽市人民政府 (0475)8212221
赤峰市人民政府 (0476)8334134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0479)8271811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0474)832017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0477)8589921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0478)8655588
乌海市人民政府 (0473)2999712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0483)8350699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0470)6266271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0479)7521474
参考资料
1.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nmg.gov.cn/main/nmg/zfxxgk/yjgl/ztyjya/2009-11-18/2-39446/default.shtml。
2.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机构,见http://www.nmg.gov.cn/main/nmg/zfxxgk/yjgl/jgsz/2008-11-13/2-39299/default.shtml。
陕西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在陕西省委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省应急委员会,对外以省政府名义行使职能,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陕西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四、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陕西省应急机构设置,见http://www.shaanxi.gov.cn/IssuedContentAction.do?dispatch=vContentSelfByContid&scope=jgsz&contentid=45018。
四川省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四川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省政府办公厅内设行政机构,下设综合处、应急管理一处、应急管理二处3个职能处,核定行政编制19名(所需人员和编制由原省政府救灾办、原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办公厅划转),其中主任1名(按副厅级领导职务配备),副主任2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6名(3正3副)。
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市(州)、省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市(州)政府、省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应服务;负责国际应急管理的合作交流;负责与驻川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联系;负责贯彻执行抗灾救灾的方针、政策;处理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对省上安排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提出分配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使用情况。
三、工作机构
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专项预案中明确。
四、市、县机构
市、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专家组
四川省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3/22/content-233837.htm。
2.四川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见http://www.sc.gov.cn/zwgk/yjgl/jgszyjgl/200712/t20071203-230945.shtml。
安徽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安徽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领导下,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县机构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安徽省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ahzwgk.gov.cn/XxgkWeb/show GKcontent.aspx?xxnr-id=4223。
甘肃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省长任主任,副省长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外事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铁路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委员会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制定和修订《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4.根据需要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5.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二、办事机构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2.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具体实施;3.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4.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5.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工作机构
甘肃省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省人防指挥所或其他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1.设立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设立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3.设立省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现有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五座重点防洪城市、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省水利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军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4.设立省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省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省农牧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5.设立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省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6.设立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省林业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7.设立省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省农牧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8.设立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9.设立省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0.设立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兰州铁路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1.设立省民航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民航航空事故应急工作。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东方航空公司甘肃分公司、民航兰州空管中心、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甘肃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2.设立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矿山(不含煤矿)及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3.设立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4.设立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建设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5.设立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6.设立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省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7.设立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省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8.设立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9.设立省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省农牧厅会同省林业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0.设立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省林业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1.设立省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草原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省农牧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2.设立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军区、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3.设立省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通信、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
24.设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卫生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5.设立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省农牧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6.设立省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教育厅、省安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7.设立省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外事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旅游局、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8.设立省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兰州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9.设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30.设立省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省教育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家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31.设立省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财政厅、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专家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五、地方机构
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参考资料
1.甘肃省应急机构设置,见http://www.gansu.gov.cn/col/col115/index.html。
2.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3/22/content-233735.htm。
河北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河北省政府是本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主管负责人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河北省政府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处理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职责,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国务院总值班室交办事项;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省政府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应急指挥机构
河北省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省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机构
河北省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五、设区市和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专家组
河北省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建立应急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info.hebei.gov.cn/hbszfxxgk/329975/330015/331705/3860774/index.html。
湖北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湖北省政府是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
经湖北省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省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综合组织、协调机构。
属国家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省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负责相关应急处置的专业指挥。
二、办事机构
湖北省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机构
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市县机构
湖北省以下各级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湖北省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湖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5/31/content-296612.htm。
江苏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江苏省政府是在江苏省委领导下,负责本省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江苏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省长担任,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进行全权处置,或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担任,进行全权处置。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江苏省目前已有的专项应急处置机构,作为省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今后根据需要,再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二、办事机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是省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省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办理报送省政府、省应急委涉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文电和督查调研工作;协助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组织评估、修订《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建立与省内驻军、武警的应急联动机制;承办省应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构
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专家组
江苏省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市、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3/22/content-233536.htm。
2.江苏省应急管理机构设置,见http://www.jiangsu.gov.cn/tmzf/zfgb/2010/5/szfbgtwj/201003/t20100329-437450.html。
浙江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浙江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省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省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助省长、副省长处理有关工作。
浙江省办公厅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指挥机构
浙江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构
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人员防护和资金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所负责领域与省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市、县(市)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四、市、县(市)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并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专家组
浙江省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浙江省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并动态更新。
参考资料
1.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3/22/content-233591.ht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自治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四、地方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处置本系统内部的突发公共事件,同时协助和支持相关地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xjhc.gov.cn/zwgk/ShowArticle.asp?ArticleID=61868。
山东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负责全省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组长由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和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和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办事机构
山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是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日常值班工作,指导全省应急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工作机构
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市、县(市、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明确承担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五、专家组
山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dezhou.gov.cn/n1403/n6824/n6975/c6017188/content.html。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机构
一、领导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政府副主席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下设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秘书长兼任。
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履行值守应急和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负责向自治区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报送重要紧急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上级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协调组织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理、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总结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三、工作机构
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各地(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预案,履行工作职责。
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事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指导协助各地(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地方机构
制定实施各地(市)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和预防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跨地(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县(市、区)作好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专家组
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专业人才和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才和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组成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foodmate.net/law/xizang/163889.html。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职责
一、领导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2004〕20号),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作为省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和履行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办事机构
(一)福建省应急办主要职责
1.应急与值守,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国务院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政府与国务院、各省(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2.办理省应急委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3.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4.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省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5.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
6.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省内交流与合作。
7.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福建省应急办主要业务
1.涉及防汛抗旱、减灾救灾、抗震救灾,以及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森林火灾及病虫害、重大生态灾害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业务,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业务。
2.涉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处置和预防等业务。
3.涉及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防范等业务。
4.涉及社会治安、反恐怖、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业务,涉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业务。
5.涉及省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与修订,以及设区市总体应急预案、省直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备等业务。
上述具体业务工作,由本厅各业务处(室)按各自职责负责办理。
6.涉及国务院应急办下发的文电,由各业务处(室)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办理。
7.涉及省应急管理的会务、督查等工作,由各业务处(室)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责进行办理。
8.涉及从值班系统上报国务院应急办的文件或材料,由各有关处(室)按领导批示办理完毕后送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负责上报。
三、工作机构
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2.福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3.省政府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4.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5.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6.省政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7.省森林防火指挥部;8.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9.省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10.省能源及运输紧急调度指挥小组;11.福建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
四、专家组
为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加快应急管理人才培养,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根据《省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第一届省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任期已满。为科学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有效解决应急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在本领域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全面提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第二届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第二届专家组成员37名,任期五年。(闽政办〔2012〕120号)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1.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2.受委托,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4.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5.办理省政府领导或省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
1.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职责,见http://www.fujian.gov.cn/ztzl/yjgl/yjjg/syjw/201010/t20101021-309815.htm。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应急办主要职责与业务的通知,见http://218.85.73.164:8081/gazette/detail-gazette.jsp?searchword=doctitle%3D%D3%A6%BC%B1&channelid=75140&primarykeyvalue=ARTICLEID%3D12000&primaryrecord=1。
3.福建省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见http://www.fujian.gov.cn/ztzl/yjgl/yjjg/zjzhjg/。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见http://www.34law.com/lawfg/law/1797/2160/law-173424093816.shtml。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见http://218.85.73.164:8081/gazette/detail-gazette.jsp?channelid=75140&primarykeyvalue=ARTICLEID%3D0500E029C.00001AE4.4873&primaryrecord=1。
黑龙江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办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设置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承担省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省政府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和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信息汇总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全省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
2.负责全省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承办会议、起草地方性应急法规和规章草案、重要文件;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全省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
3.负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指导和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各市、地政府(行署)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中、省直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5.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以及省外新闻媒体的协调、接待等相关事宜;负责全省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中所需资金、储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以及建立全省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收集国内外和省内的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8.负责与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的联络;组织、协调、指导省内相关行业和科研单位及大、中专院校的应急科学研究工作。
9.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国际交流工作;负责与毗邻省(自治区)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0.承办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构
将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防办等工作机构,纳入到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地方机构
各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省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五、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六、专家组
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通知,见http://www.hlj.gov.cn/gkml/system/2009/06/19/000220365.shtml。
2.黑龙江省应急机构设置,见http://www.hlj.gov.cn/yjgl/jgsz/。
3.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gzdt/2008-08/22/content-1077160.htm。
辽宁省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辽宁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辽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
三、工作机构
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四、市、县(市、区)机构
五、专家组
辽宁省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gzdt/2007-08/27/content-728168.htm。
山西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领导下,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二、办事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应急办),负责省人民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四、地方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山西应急管理,见http://www.shanxigov.cn/n16/n8319541/n8319612/n8322023/。
海南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省长、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是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是: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2.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3.决定启动预警和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组织力量处置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5.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办事机构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利用政府政务网,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无线、有线通信和卫星通信网络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主要职责是:1.督促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2.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3.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4.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5.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6.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7.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8.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9.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10.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构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全省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省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省长或者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相当严重(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长;发生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长担任总指挥长。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由省长或者分管副省长、省军区司令员或者副司令员、武警海南总队总队长或者副总队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四、地方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专家委员会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二)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三)参与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相关工作;(四)参与分析本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及趋势;(五)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六)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参考资料
1.海南应急网,见http://yjb.hainan.gov.cn/。
2.海南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见http://yjb.hainan.gov.cn/xxgk/yjjg/200710/t20071013-593569.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四、地方机构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见http://www.gov.cn/yjgl/2006-06/13/content-308799.htm。
河南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副主任,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省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央驻郑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为省会应急委成员,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省会应急委日常工作。省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有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国防科工委、民委(宗教局)、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外侨办、信访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畜牧局、人防办、郑州铁路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河南银监局、武警河南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等。
河南省应急委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决定启动和终止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领导省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5.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二、指挥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省各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震抗震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等。
河南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三、日常工作机构
河南省应急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省应急委日常工作,具体事务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处室承担。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地震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国防科工委、郑州铁路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外侨办、信访局、河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四、专家组
河南省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建议。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3.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4.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5.承担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
1.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foodmate.net/law/henan/163894.html。
湖南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一)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1.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为省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省专项应急委和市州应急委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省应急委,由省长任主任,常务副省长和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省长和省军区首长、武警总队领导、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有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消防总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1.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统称省专项应急委),为省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省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市州专项应急委的工作;省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省专项应急委,由分管副省长(或省委副书记)任主任,相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或者成员,省军区、武警总队、消防总队、湖南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为有关专项应急委的副主任或者成员。
3.省专项应急委的设置由省应急委研究确定。决定不设立专项应急委及其办事机构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日常应急预防工作由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承担,重大事项由分管副省长协调,并分别负责履行本预案中有关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专项应急委的职责。
二、办事机构
(一)省应急委办事机构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为省应急委的办公室,承担省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督促落实省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2.拟订或者组织拟订省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3.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4.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5.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6.承担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7.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8.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9.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专项应急委办事机构
省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省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三、工作机构
(一)省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省应急委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长任总指挥,有关副省长和省军区、武警总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省专项应急委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没有设立省专项应急委的,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入严重预警级别,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时,由省人民政府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该专项应急工作的副省长(或省委副书记)任总指挥,有关副秘书长和省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省军区、武警总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二)省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省应急委、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省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专项应急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由省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四、地方机构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五、应急专家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省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省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省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另行确定。
参考资料
1.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3/22/co ntent-233890.htm。
云南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我省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二、指挥机构
云南省应急委领导省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省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省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构
云南省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省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总值班室承担。省应急办主任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省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专家咨询机构
云南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省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五、地方机构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参考资料
1.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foodmate.net/law/yunnan/163890.html。
青海省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青海省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省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下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
二、办事机构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青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归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加强横向协作联动。
四、州(市、地)县(区)应急机构
州(市、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省、州(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建立各类人才库,根据应急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gov.cn/yjgl/2006-03/22/co ntent-233525.htm。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研究部署全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办事机构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工作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四、地方机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自治区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参考资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http://www.jdzj.com/hot/article/2009-11-20/2349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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