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障监理服务质量和监理企业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十条公约,共同遵照执行。第五条 依法依规签订监理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第七条 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不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不泄露与被监理工程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障监理服务质量和监理企业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十条公约,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遵守本区相关管理规定,不采用串标、围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条 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出借资质和转让业务。
第三条 执行国家关于监理收费的规定,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不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定价,最高不超过基准价的1.2倍,最低不少于基准价的0.6倍。
第五条 依法依规签订监理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合同约定的条款提供监理服务,并保证项目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专业配套,人员到位。
第七条 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不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不泄露与被监理工程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监理人员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不涂改、伪造、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坚持廉洁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着力提升建设工程监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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