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马公民概况
据传说,罗马由罗莫洛(Romolo)创建于公元前8世纪。在政治的意义上,罗马也被理解为城邦——“参与城市生活和防卫的自由人的组织”。这个城邦虽然采取了君王制的形式,但却确定了如下的基本组织:划分为三个部落,建立了库里亚民众会议(即划分为30个库里亚[curie],每10个库里亚为一个部落),由100名成员组成元老院,并区分贵族与平民。[43]公元前6世纪左右,罗马公民的范围仅限于罗马城的贵族。公元前494年,罗马平民为争取公民权第一次撤离到圣山,开始了长达200年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到公元前287年《霍尔滕西法》规定平民会决议对全体人民具有约束力,平民会决议被等同于法律[44],这一斗争才以平民的胜利而基本结束,平民在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完全平等的地位,获得了公民资格。恩格斯对此评论说:
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熔化在国家中了。[45]
公元前3世纪,在罗马领导下的意大利国家和部落联盟最后完成。古罗马人又把公民的范围扩展到被征服地区的平民,最后经卡拉颁布敕令而扩展至帝国疆域内绝大多数男性臣民,只有妇女和奴隶被排除在外。从罗马城邦到罗马共和国的发展过程,是罗马城邦原有公民关系瓦解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的过程,是一个由狭隘的城邦公民理想到形成世界公民理想的过程。由此,以往城邦公民的概念得以大大拓展。西塞罗开始使用“人民”这一概念。他说:“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46]又说:“任何一个如我所描述的作为人民的这种联合的人民,任何一个作为人民组织形式的公民社会,任何一个如我所说作为人民的事业的国家,为了能长久存在,都应由某种机构管理。”“人民的城邦即其一切权力归人民。”[47]西塞罗在此使用的“人民”概念是公民的集合概念。[48]罗马的斯多葛学派哲学家马丁·奥勒留要人们记住,每个人都是宇宙整体的一部分,每个人都与其他部分密切联系着,因此,人是“世界的公民”或“宇宙的公民”。[49]克里西波斯在《法律论》中也说,每个人一生下来既是城市国家的公民,又是世界公民;既要服从城市国家的法律,又要服从世界的法律。[50]世界公民概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罗马共和国作为帝国不断向外扩张的政治需求。公民概念的拓展是与罗马由城邦变成疆域辽阔的帝国的政治需要相一致的。
但是,“人民”、“世界公民”等概念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公民概念就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罗马公民是分等级或种类的,不同种类的公民之间地位悬殊,权利义务不平等。
古罗马共和国的居民可分为6类。[51]
(一)罗马公民
这是指享有全部政治与公民权利的,即享有完全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占统治地位的罗马公社的成员。他们生活在罗马本城和由于征服而直属于罗马公社的土地上。罗马公民在政治上享有加入罗马部落、参加民众大会、担任公职及在罗马兵团中服兵役的权利,在民事方面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对民事客体的任意权利,成为罗马家庭的成员,享有家庭婚姻权。
(二)自治市公民
自治市公民也称自治市民,是指获有充分公民权的过去的外国公社的公民。这些自治市在历史上是独立的城邦,其公民和罗马人有血缘关系。自治市公民与罗马公民一样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这样的自治市被称为有投票权的公社。
(三)无投票权公社的公民
无投票权公社是从隶属于罗马的外国城邦中产生的,享有受限制的自治权。这些公民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但政治权利受限制,不能参加民众大会,不能担任罗马公职,不能在罗马军团服役。
(四)拉丁殖民地的公民
罗马在公元前5世纪时曾与罗马城邦周围的拉丁人结成同盟以抗击外来侵略。参加拉丁联盟的公社建立了殖民地。这些殖民地的公民不是罗马公民,但如果他们迁到罗马常住,便获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
(五)联盟者
这是人数最多的一类意大利人。他们的公社是在和罗马作战中被打败的公社,罗马与他们的公社缔结盟约,把他们的公社看做独立国家,但外交权掌握在罗马手中。这些公社对罗马的义务是提供一部分军队。联盟者不是罗马公民,不享有罗马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
(六)臣民
这是对罗马完全投降的那些部落和公社的居民。通常被称为“投降者”,他们是意大利人中最无权的一类人。
古罗马公民概念的拓展,还体现在享有公民权的人数不断增加。据统计,公元前265年,罗马公民的人数为292000;公元前246年,由于罗马在布匿战争中蒙受了巨大的人员损失,罗马公民数减为240000;公元前28年,罗马公民的人数为4164000;公元前8年,罗马公民人数为4233000;公元48年,罗马公民人数为5894012。早在公元前28年,罗马的总人口已经达到1400万至1500万。[52]
二、古罗马公民的登记
部落是罗马公民的注册单位。罗马公民注册登记表上除公民本人的名字和宗族外,还注明了是谁的子系、谁的孙系和谁的重孙系,所属部落和绰号,如昆图斯(Quintus)的公民全称为:Q(uintus)Octavius L(uci)f(ilius)C(ai)n(epos)Ser(gia tribu)Sagitta,意思是“奥克塔维乌斯宗室的昆图斯,鲁基乌斯之子,盖乌斯之孙,鲁基乌斯之重孙,出自塞尔吉阿部落,绰号萨吉塔”。公元前443年,罗马设立监察官,由贵族担任。其最初的职权就是人口普查和编制公民名单。后来其权限不断扩大,可依据人口普查的情况,对不同财产等级的选民进行调整,变更骑士名单,监督道德风尚,还负责元老的遴选。古罗马公民注册从此由监察官来承担。监察官负责制定公民名册,记录公民的年龄、家庭成员以及包括奴隶在内的财产。他们以部落为单位划分公民,并依据其财产、年龄和地位做其他划分。[53]
三、古罗马公民身份的界定
与希腊不同,罗马公民的身份和地位通过法律来界定,而不是由其(民主)政治制度来确定的。
(一)市民法与万民法:公民身份的范围
在法律上,古罗马居民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市民,一是外来侨民。这种划分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因为,对这两部分公民适用不同的法律。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说:
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54]
市民法,又称罗马公民法或“全权公民法”,是调整古罗马帝国内市民之间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全权公民。而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外来侨民之间以及外来侨民彼此之间关系的法律。罗马的法律是为了适应帝国辽阔疆域对普遍性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但它却对居民进行了划分,确定了不同的公民身份。也就是说,市民法与万民法将罗马居民划分为市民和外来侨民两个部分。
(二)自由权、市民权与家父权:公民地位的标识与差等
“‘罗马公民’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与私法和公法方面的各种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公民权的分配有等级区别,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也不尽相同。”[55]罗马公民的权利分公权与私权两部分。公权包括:选举权,即参加民众大会并投票选举官吏的权利;荣誉权,即被选为官吏担任公职的权利,及在罗马军团中服兵役的权利。私权包括:婚姻权,即按市民法享有结婚的权利,并因此享有家属关系中的一切权利,如父权、夫权、继承权等;财产权,是指根据市民法享有遗嘱的能力;诉讼权,是指享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根据罗马法,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罗马公民必须具有“人格”。“人格”由以下三种身份权共同构成:(1)自由权,依此身份,公民与奴隶相区分。(2)市民权,依此身份,公民与外来侨民相区分。(3)家父权,依此身份,公民与家子相区分。
1.自由权
自由权是罗马公民不可或缺的生存权利,是否享有自由权是区分公民与奴隶的最重要的标志,因为,它决定一个自然人在法律上属于“人”还是属于“物”。“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56]自由人分为两种:一是生来自由人,一是解放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是指:其一,其父母均为自由人者;其二,其父母之一为自由人而他方为解放自由人者;其三,父母皆为解放自由人者;其四,其父虽为奴隶而母为自由人或解放自由人者;其五,其父不明而其母为自由人或解放自由人者;其六,其母怀胎时为奴隶而分娩时为自由人者;其七,其母分娩时为奴隶而怀胎时曾为自由人者;其八,其为弃儿被收养者。[57]
“解放就是赠与自由”[58],因此,“解放自由人是从合法的奴隶状态中解放的人”。解放自由人的地位跟生来自由人不同,他们并没有获得完全的自由权。解放自由人享有的权利受到种种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公权方面,在私权方面限制较少。解放自由人只有限制选举权,其选举权仅限于古罗马三十五个市域中的四个市域。[59]解放自由人在罗马军团服役时只能担任较低级别的职务。解放自由人在共和时代不能与生来自由人通婚,帝政时代被禁止与元老院议员及子孙结婚,优士丁尼时解放自由人与生来自由人婚姻障碍始得消除。另外,解放自由人与主人的关系仍然保留。主人对解放自由人享有继承权、监护权。[60]
不享有自由权的人是奴隶,奴隶被视为财产,没有“人格”。奴隶跟其他动物一样,其收获归主人所有,可以被买卖、赠与,不能缔结有效婚姻,不能服务军职,不能成为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奴隶虽然没有“人格”,但奴隶仍然不同于其他动物或一般的财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基于自然法的理由,对奴隶有重大侮辱等,法律仍给予适当保护,针对奴隶的损害,侵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初时主人对奴隶有生杀予夺大权,后犯罪奴隶也归公开法庭审判,至390年,制定了残杀奴隶者以杀人罪论的法律。到优士丁尼时,奴隶的坟墓也被视为神地,不得加以侮辱。[61]其二,奴隶可以通过解放成为自由人,也即前述解放自由人。
2.市民权
市民权是专属于罗马公民享有的权利,类似于现今的公民权或国籍。市民权包括私权与公权。公权指市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包括参与各种会议、制定法律和选举官吏的权利。被选举权指可被选举为官吏或被选任为元老院议员的权利。由于罗马的官职都是荣誉性的,所以选举权又被称为荣誉权。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婚姻权是指依照市民法有权与罗马公民结婚,并可在家庭关系中享有所有有关的权利,如夫权、家父权等。财产权是指按照市民法取得财产方面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取得所有权、设定物权、缔结契约、负担债务等。遗嘱权是指依照市民法享有的订立遗嘱、接受或遗赠或者为他人的遗嘱作证的资格。诉讼权是指市民在其权利被人否认或被侵害时可根据诉权请求法官予以确认或者排除障碍并获得赔偿的权利。[62]古罗马重私法轻公法,“几乎所有有关罗马法的文件都只涉及私法”[63]。与此相应,古罗马重私权,轻公权,因此,公权与公法都不发达。但公权在罗马社会中仍然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罗马公民区别于外来侨民的重要标志,它实际上可看做是罗马公民的特权。享有选举权、官职权、婚姻权和财产权的公民被称为全权公民。市民权是由市民法赋予的,只有罗马公民才能享有,外来侨民没有市民权。市民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出生。凡父母是罗马公民的,其所生子女也是公民。一是入籍。即加入罗马国籍,包括三种情况:奴隶被解放、奖赏、恩赐。市民权丧失包括死亡、丧失自由权、放弃国籍、驱逐出境四种情况。[64]
3.家父权
家父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父权是指家族中的父亲对家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的支配权;狭义的家父权则仅以家属为对象,即以家族中男性公民中的自权人[65]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在古罗马,家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在罗马公民心目中,人生的目的和精髓就在于自有家室和儿孙满堂。人死并非祸患,因为死是必然的;可是,一个家族或是一个氏族的绝灭却是一场灾难。“家族是一个单位,指父死后已能独立自主的自由男子,还有那个经过祭司以神圣盐粉与夫庄严婚配、共尝甘苦的妻子,还有他们的儿子和合法的儿媳及他们的未婚女儿和孙女,以及家中各人所有的一切财物。”[66]在这个家族中必得有一个一家之长,一家之长又被称为家主或家长。家主的意志是唯一全能的意志,全家都要绝对地听他的指示和引导。家主在家中拥有无限的权力,他不仅执行纪律极严,用以约束家人,而且对他们有制裁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男儿所得的一切,无论是自己劳动所获或他人所赠,无论在其父之家或在自己家,仍属父亲的财产。父亲在世一日,在法律上从属他的便一日不能自有其财产,不得到他的委托,财产不能出让或继承。家主的权力在本质上不但漫无限制,不对尘世任何人负责,而且家主在世之时,其权力是既不可更改,又不可摧毁的。[67]概而言之,家父权的主要内容有:生杀予夺之权、出卖家子之权、否决婚姻及离婚权、监护亲子之权、拥有家子一切财产权、以遗嘱为家子指定继承人之权、其家子被损害时向他人请求赔偿之权。[68]可见,家父权虽然只及于私权而不及于公权,但却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享有家父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须是罗马公民,须是男性公民,须是自权人。
四、对古罗马公民概念的简要评述
第一,以法律来界定公民身份,意味着公民概念具有更大的普遍性。与古希腊相比,罗马公民概念突破了城邦的狭隘界限,获得了超越地域意义的普遍性。
第二,古罗马公民也具有局限性。公元前28年,除去奴隶和外籍居民,罗马的总人口就已经达到1400万至1500万,而同一时期的罗马公民的人数为4164000。[69]公民人数还不到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如果算上奴隶和外籍居民,这个比例会更小。因此,罗马公民仍然只是少数人,罗马公民权只是少数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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