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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广开言路,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才能疏通各种社会矛盾堵塞,有效预防各类纠纷。探索建立“两代表一委员”接待群众工作制度,制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接访安排表对外张贴公布,定期接待来访群众。三是巧借“五老”力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 李满寿[1]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这一背景下,社会矛盾发展更加复杂,政府改革和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更加突出。面对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本文探讨如何推进信访制度改革,构建多种类、灵活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机制和途径。本文认为改进信访工作,必须注重在预防、调处和化解上下功夫,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并进一步推动信访法治化进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关键词: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 预警预防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和改进信访和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必须注重在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下功夫,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健全多元化解机制,有效预防社会矛盾纠纷

广开言路,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才能疏通各种社会矛盾堵塞,有效预防各类纠纷。

(一)抓预防,完善社会矛盾预警化解机制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提出:“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因此,要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解决信访问题。

一是借助律师力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各乡村(社区)推行“一乡村(社区)一律师”工作制度,每个乡村(社区)配备一名律师。乡村(社区)律师实行定点、定时、挂牌服务,每周利用一天时间到乡村(社区)服务中心接待群众,承担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等职责。

二是运用“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力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探索建立“两代表一委员”接待群众工作制度,制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接访安排表对外张贴公布,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接访形式可分为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和专题接访,现场了解民意,听取群众呼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现场解答的现场解答,不能现场解答的通过信访部门交由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并跟踪落实。对于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公开听证和群众评议,听证或评议结果作为处理信访问题的重要依据。

三是巧借“五老”力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乡村(社区)建立“联户民调”机制,邀请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一定威望、熟知当地风土人情,语言表达清晰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等“五老”人员担任“和事佬”。“五老”人员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和简易纠纷调处等,对发现的小纠纷可主动进行先期调解,对难度较大的纠纷,逐级向上反映,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矛盾纠纷妥善处置。

四是借助群团组织力量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优势,通过开展“涉访服务进大厅、结对帮扶进家庭、矛盾调解进社区、维权服务进群团”等活动,为困难信访群众和农民工、需要帮助的妇女和特殊青少年等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矛盾调解、维权帮扶、法制教育和跟踪帮教等服务,有效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五是通过专家评议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开展疑难信访问题专家评议活动,采取“1+X”模式,“1”是指法律顾问团,由资深法律工作者组成;“X”是指信访事项涉及行业领域的专家,由各行业推荐业务骨干组成。评议活动实行阳光操作,坚持“有理大家评、是非公开辩”,进行公开质证,还原历史真相,分清责任,评议结果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的重要依据。

六是巧用新闻媒体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市(州)县级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办“信访大家谈”等栏目,将非正常上访等特殊疑难案件制成节目定期播放。第一,查明事实,公开真相。通过公开案情,介绍发生背景,还原处理经过,亮明各方观点,澄清事实真相。第二,宣传政策,分清责任。组织专家权威人士进行法律政策解读,开展现场说法,讲明责任和后果。第三,公众评议,明辨是非。通过个案剖析,公众评判,打消少数人员以访获利、以闹取胜的心理。第四,警示教育,树立导向。在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同时,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政策知识,增强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意识。

七是完善仲裁机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纠纷便捷、快速的优势,对依法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各类投诉请求,告知信访人依照规定的程序向仲裁机构提出;对信访人没有仲裁协议,但反映情况适合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努力促成信访人达成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介绍信访人到仲裁机构咨询。

八是健全大调解机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纵横结合的大调解网络,纵向上建立市镇社会矛盾大调解中心、村(社区)调解室;横向上各部门建立行政调解室,各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同时,在一些矛盾多发,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土地城建城管房产物业、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领域,聘请专业人士组成第三方专业调解组织,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提升调处的公信力。

(二)抓网访,建立信访综合服务系统

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特别是信息科技向数据科技的发展,不仅更新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也给我们破解信访工作难题、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新途径、新手段。最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对深入推进网上信访,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要加速推进信访信息化,构建群众诉求表达和办理新格局。进一步畅通“信、访、网、电”等信访事项受理渠道,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积极构建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网上信访系统、视频接访系统、信访信息系统多平台并行的新格局。

信访信息系统就是主动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注重运用信息、网络、通信等新技术成果,研发建立信访综合服务系统,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和人性化的阳光信访。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构建的领导电子信箱、举报投诉网站、专线电话、视频、微博等平台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信访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

首先,做好网上信访工作是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做好网上信访工作,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次,做好网上信访工作是快捷高效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做好网上信访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就地反映诉求;有利于降低信访成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高信访事项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公开透明,打造“阳光信访”,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

最后,做好网上信访工作是推进信访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网上信访就是“互联网+信访”的深度融合,是信息化条件下信访业务的一种新的实现方式。做好网上信访工作,完善集投诉、查询、服务、跟踪、监督、评价于一体的信访信息系统,对于主动适应信息化社会要求、落实“互联网+”行动、实现信访工作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阳光信访代表着信访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对传统思路方法的重大创新。推行阳光信访,就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提高效能为目标,加快推进信访工作信息化、规范化、透明化,公开信访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实现信访业务的网上流转,并依托互联网,建立“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回复”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反映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公正性,提升信访工作公信力。更重要的是群众信访蕴含着大量的第一手信息资源,是党和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各项政策落实与否的有效检验。可以利用现代技术,对信访工作中的海量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抓源头,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落实好各项惠民利民政策,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百姓。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切实做到应评尽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形式,使评估过程成为倾听民意、化解民忧、赢得群众理解支持的过程。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献计献策。全面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建立健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运用道德、习俗、伦理的力量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二、建立访调联动体系,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突出、复杂,单一的信访或调解活动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已无法完全胜任当前越来越重的工作任务。有效整合信访与调解工作,改变过去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使信访与调解联通互动、优势互补、协调一致,形成规范、长效的联动工作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信访与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两大渠道,具有成本低、对抗性弱、方式灵活、便捷高效等共同特点。重视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推进重心下移,形成比较完善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在及时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高度重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特殊作用,坚持把司法调解作为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使大量矛盾问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有效减少矛盾对抗。

(一)健全信访与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建设信访与调解联动体系,必须进一步整合政法、综治、信访、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工青妇、社会组织的调解资源和力量,在县、乡两级普遍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平台,在村居、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形成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一是在领导体系上,突破原有综治或信访部门单独牵头协调局面,成立协调组织或议事平台。在省、市、县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开协调会。同时,成立联席会议召集人任组长,纪检、信访、公安、法院、司法、综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信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访局牵头抓总,强化指导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起“协调统一、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工作网络,推动信访与调解的联动工作。

二是在平台建设上,突破以村居调委会、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为主的松散式联动模式,在县、乡两级整合政法、信访、劳动保障、民政等方面力量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信访局合署办公,相关调解部门进入中心集中办公,对群众信访诉求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体化”化解。

三是在联动力量上,突破原有以党政、司法机关和村、居调委会为主导的调解模式,吸收专家咨询委员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处工作。建立医患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交通事故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专业调解组织,提高联动调处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是在联动范围上,突破原有乡镇、村居为主的区划范围,进一步拓展调解范围。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流动人口聚居区、大型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区划分界地区等建立调解组织,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五是在队伍建设上,突破原有传统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劳模、老教师)模式,探索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路子。建立调解员选聘、持证上岗、等级考核、专业培训、经费保障等配套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信访与调解联动运行机制

通过建立信访与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实现调解功能由信访问题事发中段向事前、事后两头延伸,形成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督查、稳定等一线式运行机制。

一是联动预防。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重大决策制定、重大工程实施前,先行组织责任单位,法制、司法、信访、综治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座谈听证,联合判断风险等级,联合制定工作预案,联合抓好评估后续管理,做到有明显社会稳定风险的政策不出台,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项目不立项,劳民伤财的活动不开展,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是联动排查。坚持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为主进行日常排查,以党政主管部门为主开展行业、系统排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排查网络。特别是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和共享制度,确保联动机制有效运转。

三是联动调处。信访问题的联动调处是信访与调解联动的重要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现场联动调处。依托联合接访中心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整合信访、司法、综治等职能部门资源,实行信访问题“一站式”接待处理。第二,分流联动调处。在信访接待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律师接访室或法律工作室,信访部门在接待中发现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办理的案件,主动分流到相应工作室进入调解程序。第三,委托联动调处。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对专业性强的案件委托相应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予以调解。第四,定向联动调处。针对某些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疑难信访问题,借助联席会议、矛盾调处中心或信访例会等平台,确定责任单位,推动问题联合化解。

四是联动稳定。在效力确认上,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在联动督办上,各类调解组织普遍建立跟踪督查、定期回访、动态管理等制度,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督查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在教育稳控上,对经过多次调解仍然持续缠访、闹访的人员,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教育疏导、救助帮扶等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稳定。

(三)提升信访与调解联动工作效能

一是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信访问题中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与信访联动,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化解信访问题上可发挥“第一防线”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信访中的专业性作用。当前,行政调解主要是解决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以及涉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争议,这些问题正是当前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引入行政调解,发挥行政部门职能优势,可增强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是发挥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信访问题中的法律性作用。建立律师参与接访制度,通过律师参与接访,积极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入司法渠道。同时,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对调解的司法确认,着力推进规范化运行。

四是增强社会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信访问题中的公信力。在村居委会等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参与调处的优势,积极吸纳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参与矛盾问题化解,进一步增强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三、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解决信访问题根本要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是因为信访工作作为涉及民主参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群众监督的综合性工作,只有放到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中来谋划,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才能从整体上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我们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出发,把改革精神和法治精神统一起来,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的理念,在全社会培育法治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坚定走法治之路,推动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信访,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推进信访法治化,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概括起来,就是五个“法”:一是“法定职责”,列出信访局职责清单,明确职责范围;二是“法定途径”,从2015年开始,国家信访局就组织协调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现在已开始试点,就是先列出分类处理的法定途径清单,明确受理范围,然后实施;三是“法定程序”,完善《信访条例》的配套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四是“尊重司法”,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支持和配合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五是推动立法,启动信访立法的调研和论证。

(一)依法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推动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以及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平台和渠道,本身就是法治的一部分;开展信访工作也必须依法按政策办事。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民依法信访、有序信访。同时,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时,更要依法行政,把群众的根本利益挂在心头,防止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现。这些年,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成效很多,但也有需要改进的方面。有的地方不尊重群众的信访权利,采取拦、卡、堵、截的办法对待正常上访群众;有的信访人法治观念淡薄,缠访闹访,甚至无理取闹;有的地方对信访违法行为一味迁就、处置不到位,导致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损害了法治权威。

首先是信访工作要依法规范。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把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把是否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作为衡量信访事项办理质量的主要标准,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其次是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一方面,化解矛盾要坚守底线。对过高甚至无理诉求要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防止以闹求解决、以访牟私利、无理缠访闹访等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依法处置力度要加大。对于少数采取非法串联聚集、扰乱社会秩序、制造极端事件等方式给党和政府施压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置,态度要坚决,防范要到位,措施要果断,树立正确的信访行为导向。

我们要注重两个强化:一是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法律和监督机制,规范政府及其部门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使行政行为在阳光下运行。敢于亮剑,纠正粗暴对待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理直气壮,追究违法信访行为,不容许任何人触及和挑战法律红线。二是强化社会公众法律信仰。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唤起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弱化“清官情结”,激发起公众内心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使知法守法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国家已将信访法正式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在全国各个信访部门征求意见,同时确立为2016年国家信访局的理论研究项目,招标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探讨。

(二)要认真落实好两个责任

信访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不仅现代有,古代也有。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比如,在我国历史上,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清代发生过有名的“杨乃武案”,等等,就是类似当代信访的相关制度和活动。在国外,许多国家把处理公民诉求作为政府或者议会的一项专门工作,比如,德国、瑞典、丹麦等国家设有公民申诉专员制度,法国设有调解专员制度,俄罗斯总统办公厅设有公民联系工作局,韩国设有国民苦衷处理局,新加坡建立了民情联系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工作理念、功能作用、方式方法等方面与我国的信访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因为国家政治体制不同,也有根本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体现在,中国当代的信访活动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信访工作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的是我国国家的性质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因此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一个平台、一个渠道。群众来信来访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承载的是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对群众来说,信访是他们表达诉求、反映情况的一个渠道;对党委、政府来说,信访是了解民情民意、体察群众疾苦、形成决策参考、检验施政得失的一个平台。信访问题大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大部分涉及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信访部门不产生矛盾,信访部门也不是解决矛盾的责任主体,信访部门是解决问题的推动者、协调者和指导者。信访群众来上访,信访部门代表党委、政府接待上访群众。责任就是把群众的意见反映好,把群众的诉求受理好,推动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这些年来,青海省大力畅通信访渠道,大力倡导领导干部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访下访,化解信访积案,等等,都是为了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一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的责任。近年来,青海省通过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等活动,持续抓领导干部责任落实,很有成效,但有的地方、有些部门落实情况还不理想。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稳定第一责任的全局性工作,绝不仅仅只是信访部门的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组织研究、协调解决信访问题,真正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

二是认真落实信访责任主体的责任。信访既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司法救济程序外的一种救济方式,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但近年来,信访的职能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扭曲,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万金油”。“信访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信访部门“包打天下”,干了不该干也干不好的事。因此,信访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的要求,推动责任主体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诉求。各个责任主体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化解的责任,决不能简单地把矛盾推给党委、政府,推给上级,推向社会。分级分责制度是压实责任的有力抓手,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分级分责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业务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具体负责,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防止信访问题在信访系统“内循环”,久拖不决。

(三)依法化解,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前提。目前,社会矛盾大多属于利益诉求,不少与不依法决策、不依法行政有关。不少疑难问题长时间解决不了,并不都是体制机制的原因,也不都是政策问题,而是有些干部的群众观念不强,对群众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方式方法简单,许多小矛盾、小问题、能协商解决的事,被推、拖、转成老矛盾、大问题和难解决的事。初信初访变成重信重访,变成老案积案,矛盾扩大激化,“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尤其是征地拆迁、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大多与不依法决策、不依法行政等有关。只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能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要健全来信来访重要建议分析机制,善于从群众信访事项中发现带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有关政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安全阀,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尺。只有依法化解矛盾,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减少后遗症。过去,一些地方和部门采取的“花钱买平安”“摆平就是水平”等做法,不仅损害法治权威,而且带来新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自觉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要求,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依法依规定分止争,决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解决问题,甚至为化解一时一地矛盾而突破法律底线,造成不良后果。

【注释】

[1]李满寿,青海省信访局副局长,撰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青海信访的伟大实践》一文获2016年中共青海省委党史研究室、青海省中共党史学会学术研讨会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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